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问题与对策.docx
5页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问题与对策 赵 莉 刘正桥摘要: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分散审计风险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应该对其进行广泛推广然而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如人意,直到1999年才由中国人保推出第一份注会责任保险,发展历史非常短,而且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以及各方面限制较多,事务所购买的积极性不高,无法真正起到分散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的作用本文试图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建议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直到1999年才推出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发展历史非常短,而且由于各方面限制较多,机制尚不完善,投保比例很小,无法真正起到分散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的作用1.保险条款本身的缺陷(1)承保范围狭窄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在国内的发展历史很短,相关法规不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保险范围存在一定的问题该险种只针对审计业务的风险进行承保,而在会计师的业务工作中,除审计之外还有如办理投资评估、资信评估等其它业务量占相当大的比重,就其风险而言,其民事责任并不低于审计业务。
2)理赔期限较短事务所的风险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保险可能只是一个当期或短期覆盖的产品,因此现行的保险方式并不太符合该行业的特点现在许多职业保险还都只停留在形式上,缺乏与行业相适应的具体条款而且,当年投保并不一定当年会出险,所以难免让事务所觉得高额的保费都白交了3)保险费率过高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需要承保足够的风险单位来分散风险由于职业责任险投保单位在我国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无法分散,还可能会出现“逆选择”--不得不将费率定到比较高的水平或者干脆对于风险较高的投保人拒绝承保高额的保费支出致使投保成本加大,使得投保的收益很小甚至为负数,这进一步导致本来就缺乏积极性的潜在投保人选择不投保,形成恶性循环2.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曾透露,作为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是国际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从动机和本意来讲,一般不会去故意作假如果出现审计失败,可能是执业环境和会计责任的问题,也可能是企业造假、金融机构等方面的问题国内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某些方面太过严格,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而国外的相关法规对中介机构有一定的宽容,在审计失败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进行赔偿后继续经营。
正是由于一旦审计失败往往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关门,很多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感到保险没有什么意义,所以不愿意购买职业责任保险3.自身利益的驱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2月1日正式实施具有百年历史的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因为涉嫌在锦州港虚假陈述案中负有连带责任,未能公正审计,于2003年2月9日在中国被告上法庭锦州港案成为《规定》发布以来,第一起根据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起诉的案件,这也是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证券民事赔偿案中首次成为被告然而,由于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因此对职业责任保险产生足够的重视尽管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用比职业风险基金要低得多,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出事,就不会有资金的流失,出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不愿意投保二、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政策建议1.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相关条款(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在被保险人与其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即生效。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我国现行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基本上都只限审计业务,然而我们知道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的项目还包括:审计、验资和会计咨询和服务业务等,这些业务的责任风险也非常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日趋完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也应相应扩大承保范围,应从审计业务延伸到其他非审计业务,笔者建议将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中占较大比重的验资、纳税服务、鉴证等业务美国芝加哥 Westport 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所有的诉案中有 21%是针对编表服务的,有 50.25%是针对纳税服务的,而只涉及审计业务的不足30%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其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通常采取期限内索赔方式,保险公司仅对发生在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且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负责,对于追溯期之前的保险事故以及保险期限之后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概不负责保险可能只是一个当期或短期覆盖的产品,而事务所的风险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现行的保险方式并不太符合行业的特点由于理赔期限较短,当年投保当年并不一定会出险,所以难免事务所觉得高额的保费白白浪费了。
而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是“赔款发生制”,即保险人仅对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原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当然,投保人必须申报有可能引起索赔的过去的错误或疏忽行为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方式被多数保险人认为对投保户是不负责任的,因而不愿接受这种保单由于我国目前各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同时也为了更充分地保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应当采取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3)保险费率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的确定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及投保金额综合计算得出的一般而言,若事务所的业务收入规模在500-1000万元之间,累计赔偿1000万元,其投保标准费率为2.3%;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累计赔偿1000万元的投保标准费率为1.5%这种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明显缺陷是,没有考虑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审计风险情况,事务所通过质量管理降低审计风险,进而降低投保费率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我国应当学习美英国家的先进经验,修改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实行个性化的、浮动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在充分了解事务所的性质、规模和执业领域,营运及盈利状况,雇员的执业技术水平、素质及职业道德素养,内控制度的健全程度及有效执行状况,各事务所的投保范围、投保金额、过去发生的赔付纪录和未来发生损害赔偿可能性大小及金额多少等,经过综合评估得出不同事务所的风险概率,从而给出适合不同事务所的个性化的保险费率。
2.采用强制保险的模式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通常有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两种模式自愿保险是在指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或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保险关系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我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