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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警察工资套改具体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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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t****6
  • 文档编号:45698560
  • 上传时间: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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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 年警察工资套改具体办法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 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 在 2008 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 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 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 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 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 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 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 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 2008 年 9 月 30 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 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 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 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 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

      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 2006 年 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 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 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 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 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 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1.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 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 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 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 长。

      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 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 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任现职满 2 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 10 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在 24 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 10 年,且最近 10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 3 年、参加工作满 30 年,且最近 3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 3 年、参加工作满 20 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 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 3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 22 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 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 10 年,且最近 10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 3 年、参加工作满 30 年,且最近 3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 3 年、参加工作满 20 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 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 3 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 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 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 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 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 《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 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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