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焊接与切割安全焊接与切割安全S.doc
18页焊接与切割安全Safety in welding and cutting自1989-3-1起执行为了保障焊接与切割工作者的安全,改善卫生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与切割安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焊接与切割操作 水下、化工、铁路、船舶等专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标准,是本标准专业内容的具体补充 2 气焊与气割设备及操作安全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74kPa(1.5kgf/cm2)表压 2.1.2 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2.1.3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2.1.4 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1.5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2.1.6 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2.1.7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2.1.8 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kPa(1~2kgf/cm2)表压的余气 2.1.9 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2.1.10 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扳手启闭瓶阀 2.1.11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2.1.12 禁止使用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2.1.13 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2.1.14 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2.2 乙炔发生器 2.2.1 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乙炔发生器标准和国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相应的要求 2.2.2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2.2.3 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相应的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2.2.4 固定乙炔发生器应按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2.2.5 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2.2.6 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95℃,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2.2.7 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2.2.8 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2.2.9 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2.2.10 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2.2.11 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2.2.12 乙炔发生器新装入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2.2.13 乙炔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2.2.14 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积污 2.2.15 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2.2.16 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上 2.2.17 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高处的飞散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2.2.18 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2.2.19 回火防止器 2.2.19.1 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防止器 2.2.19.2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2.2.19.3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 2.2.19.4 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火防止器配用 2.2.19.5 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2.2.19.6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规定的水位 2.2.19.7 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靠 2.3 电石、电石坑 2.3.1 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坑等,应按照TJ31的规定执行。
2.3.1.1 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畅通、不漏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2.3.1.2 禁止采用滚滑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 2.3.1.3 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2.3.1.4 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2.3.1.5 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 2.3.1.6 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水不得排放暗沟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而产生局部火花 2.3.2 电石和乙炔混合气着火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2.4 溶解乙炔气瓶 2.4.1 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4.2 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2.4.3 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2.4.4 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皮管及焊、割炬等 2.5 乙炔汇流排 2.5.1 乙炔站或乙炔气瓶组集中向使用乙炔气的车间工地供应乙炔时,应设立乙炔汇流专用室 2.5.2 乙炔站内汇流排的设置、管道安装、建筑防火等要求应符合TJ31的第2、8、9等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2.5.3 低压乙炔发生器的气柜与汇流管之间应设置中央式回火防止器,并应设有事故排放管排放管的高度和出口端的方向应符合TJ31要求的规定 2.5.4 对汇流排室的建筑、通风、采暖、照明等要求应参照TJ31要求的规定执行室内应通风良好,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 2.5.5 安装在乙炔汇流排室内的干式回火防止器,应具有能自动熄灭火焰并同时切断乙炔气源的安全性能,动作应灵敏可靠 2.5.6 由汇流排导管引出的每个出口端都应设有回火防止器,以防回火或氧气进入汇流总管内,详见图1、图2 2.5.7 在溶解乙炔气瓶组的汇流排管路上,应设有乙炔压力表、减压器和排放管等 2.5.8 需要拆除、改装、检修乙炔站内的乙炔发生器时,必须按本企业的动火规定办理手续后,才能动火作业 2.6 液化石油气 2.6.1 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CJ31《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
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6.2 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T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第49条,以及TJ2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试行)第六章第176、177条和第七章第239条的规定 2.6.2.1 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2.6.2.2 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2.6.2.3 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2.6.2.4 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封严实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尽量要短 图1 溶解乙炔瓶汇流排供气布置图 1—岗位回火防止器;2—旋塞;3—工作点乙炔出口;4—乙炔放空管;5—气瓶防护链;6—气阀;7—乙炔汇流管压力表;8—减压器;9—压力表(出口);10—中央回火防止器 2.6.3 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见图3)。
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2.6.3.1 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kg(6瓶)时,应设专用气瓶贮藏室 2.6.3.2 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它气体进入瓶内 2.6.4 液化石油气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禁止超装 2.6.5 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与热源距离必须在5m以上 2.6.6 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用胶管同液体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图2 乙炔站集中向车间供气管路布置图 1—中央回火防止器;2—乙炔站供气管;3—乙炔胶管;4—岗位回火防止器;5—气阀 2.6.7 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 2.6.7.1 当气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如果无法靠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倒 2.6.7.2 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外安全地带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止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
2.6.7.3 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2.7 氧气瓶 2.7.1 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 2.7.2 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TJ30第九章有关规定 2.7.3 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2.7.4 氧气瓶的使用 2.7.4.1 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图3 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管路布置图 1—逆止阀;2—回水防止器;3—低压压力表;4—工作点供气出口;5—压力表;6—气阀;7—滤清器;8—减压器 2.7.4.2 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2.7.4.3 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圆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2.7.4.4 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2.7.4.5 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