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林业政策.ppt
17页日本林业政策,主要内容,(一)日本森林资源与林业现状(二)林业政策,(一)日本森林资源与林业现状,1、森林资源 日本每5年进行一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截至1995年3月末,全国共有森林面积2 515万hm2,森林覆盖率为67%,森林蓄积量达35亿m3一)日本森林资源与林业现状,森林资源中人工林为1 040万hm2,占森林总面积41.4%;天然林1 338万hm2,占53.2%;无林地121.4万hm2,占4.8%;竹林15.2万hm2,占0.6%人工林蓄积量为18.9亿m3,天然林蓄积量为15.9亿m3,分别占森林总蓄积量的54.3%和45.6%另外,无林地蓄积量为122.5万m32、林业现状,20世纪50~60年代:日本林业经过大规模的人工造林,很快实现了国土全面绿化,也为以后森林资源的增长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70年代中期以后:受进口材的冲击,国产材需求量逐渐减少,形成了以进口材为主的木材供需结构,林业生产开始萎缩 80年代后,木材价格大幅度跌落,生产成本上升,经营效益恶化,木材采伐量在森林资源不断增长的情况下逐年下降,林业生产陷入困境国有林入不敷出,靠借款维持;民有林薄利微收,难以维继,林业劳动力大量流失。
90年代以来,林业危困越陷越深1990年起,国有林事业每年的长期贷款已超过年收入的50%以上1995年的林业收入仅相当于1990年的39%和37%日本林业自70年代中期至今,持续20年未摆脱经营困境森林资源的增长并未给林业带来应有的经济效益那么,如何在森林资源不断增长的条件下,促进林业的继续发展;如何使从事林业的部门和个人在社会对森林公益机能要求日趋提高,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有利可图呢?,(二)林业政策,经济扶持政策 山区振兴政策 国土保安政策 林地开发政策1、经济扶持政策,为保证林业作为一个产业应获得的利润和作为一种公益事业应得到的损失补偿,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日本政府对林业采取以下3种经济扶持措施,并已形成制度1)林业补助金制度 (2)林业专用资金贷款制度 (3)税收优惠政策,,,,(1)林业补助金制度,林业补助金制度是根据《森林法》实施的一项长期制度,补助金的来源和分担比例均有明确规定 1、林业普及与指导的全部费用由国家负担; 2、造林、林道、地方林业科研的费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各负担一部分,其中造林费补助比例为,一般地造林补助40%,瘠薄地和水源地造林补助68%; 3、编制和实施地区森林计划、森林施业计划及防护林事务等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国家补助50%; 4、被划定为防护林后,因木材生产限制承受的经济损失由国家补偿; 5、在保安设施区域内,因造林及森林土木工程等设施建设及管理承受的损失由国家负担2/3,地方政府负担1/3。
2)林业专用资金贷款制度,,为了扶持和发展林业,日本建立了林业专用资金,专门用来提供林业贷款林业专用资金来源于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林业改善资金、木材生产和流通结构合理化资金、林业信用基金林业专用资金提供的贷款一般都是无息或低息贷款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提供的造林贷款,其利率为3.5%,偿还期35年,是该公库利率最低,偿还期最长的贷款①税基构成优惠:在计算纳税金额时,除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切必要成本外,还可扣除一定的数额予以免征,以此缩小税基,减轻税负②减征:日本几乎对所有的林业税收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减征政策,其中山林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减征幅度最大③免征:日本林业税收的免税政策主要体现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土和扶持中小型林业企业等方面④延期纳税:在遗产税中,根据不动产价值和立木价值占课税遗产总价值的比例采取延期低息纳税措施,(3)税收优惠政策,2、山区振兴政策,为了保护和经营好这些森林,促进山区经济的发展,日本颁布有《山村振兴法》,并根据此法,将林地面积占75%以上,人口密度为160人/km2以上的偏远山区指定为“振兴村”,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给予山区补助,以稳定山区居民目前,全国列入补助对象的市町村有1 195个,覆盖了全国47%的偏远山区。
1993年日本政府又通过了《促进山区农林业振兴基础整备法》,根据此法,按照人口密度、耕地占有率、耕地坡度、林地占有率等因素将全国农业地区划分为城市农业地区、平原农业地区、平原山区的农业过渡地区和山区4种类型,并将平原山区的农业过渡地区中林地占50%~80%、耕地多为坡地的市町村和位于山区的林地占80%、耕地不足10%的市町村列为扶持对象扶持内容包括人才、技术的培训和公共设施建设等软、硬件两个方面,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和税收优惠3.国土保安政策,日本的地理位置和地形特点,使这个面积狭长的岛国成为历史上多灾的国家,水灾、山体滑坡、地震、海啸、雪崩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 1897年随着《森林法》的制定,建立了法制化管理下的保安林制度,至今已100多年经过100多年的实践和完善,日本保安林制度已形成了一套很完善的管理体系保安林的指定、解除、行为限制及损失补偿分别依据《森林法》《保安林整备临时措施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执行,保安林的经营严格按照《森林施业计划》进行,4.林地开发政策,1991年日本政府通过修改《森林法》规定: (1)除各种防护林及防护设施区域内的林地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得动用外,凡占用林地作为工厂用地、宅基地及开垦耕地等行为,都必须向政府部门申请许可证; (2)占用林地1hm2以下的由都道府县知事批准;1hm2以上的,须按照法律程序经市町村政府、都道府县政府逐级上报,经农林水产省林野厅审查后,由都道府县知事在确认不会造成山地灾害、洪水灾害,不影响蓄水、保水,不影响环境的前提下签发许可证。
同时,提出一些附加条件,如采取防灾措施;开发期满后,恢复植被等对擅自开发林地及违反规定者,知事有权终止其开发行为或令其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者可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谢谢观赏!,组员:岳明秀、欧春霞、黄娜、陈屹工作安排: 资料收集:陈屹、岳明秀 PPT 制作:黄娜 PPT 讲解:黄娜、欧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