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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条文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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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国际私法法规汇编中国国际私法法规汇编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 《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宪宪法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宪宪法法》 》第第 32 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进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注: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在国内法上是由我国宪法第 18 条和第 32 条规定和各种基本民事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构成的依据这些规定我国赋予在中国的外国人按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等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贯彻执贯彻执行行若干若干问题问题的意的意见见》 》第第 178 条: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 2、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则 《 《民法通民法通则则》 》第第 8 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通民法通则则》 》第第 142 条,条, 《 《海商法海商法》 》第第 268 条,条, 《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 》第第 184 条,条, 《 《票据法票据法》 》第第 96 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反致制度、反致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贯彻执贯彻执行行若干若干问题问题的意的意见见》 》第第 178 条: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 8 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审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问题的的规规定定》 》第第 1 条: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中国不适用反致)(中国不适用反致)4、法律、法律规规避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审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问题的的规规定定》 》第第 6 条: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规规避本国法无效)避本国法无效)5、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 (合并限制)(合并限制)《 《民法通民法通则则》 》第第 150 条、条、 《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 》第第 190 条以及条以及《 《海商法海商法》 》第第 276 条:条:(直接限制)(直接限制)“依照本章(即民法通则第 8 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 (间间接限制)接限制)“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直接限制)(直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审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问题的的规规定定》 》第第 7 条:条:“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间间接限制)接限制)《 《合同法合同法》 》第第 126 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审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问题的的规规定定》 》第第 8 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6、关于外国法、关于外国法查查明明责责任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贯彻执贯彻执行行若干若干问题问题的意的意见见》 》第第 193 条: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审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问题的的规规定定》 》第第 9 条、第条、第 10 条: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涉外合同案中,当事人(涉外合同案中,当事人协议选择协议选择外国法解决争外国法解决争议议的,由当事人承担外国法的,由当事人承担外国法查查明明责责任)任)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涉外合同案中,当事人未(涉外合同案中,当事人未约约定定选择选择适用什么法的,以法官适用什么法的,以法官查查明明为为主,当事人提供主,当事人提供协协助)助)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 9 条)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关于国籍、住所、、关于国籍、住所、营业营业所的所的积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贯彻执贯彻执行行若干若干问题问题的意的意见见》 》第第 182 条、第条、第 183 条、第条、第 185 条:条:“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 182 条)“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第 183 条)(自然人)(自然人)“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第 185 条)(法人)(法人)( (1.积积极冲突极冲突——内国住所内国住所优优先;消极冲突先;消极冲突——定居国住所定居国住所优优先;最密切先;最密切联联系系补补充)充)2.居所替代原居所替代原则则3.惯惯常居所成新常居所成新趋势趋势2、关于自然人的能力、关于自然人的能力问题问题 《 《民法通民法通则则》 》第第 142 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 (例外例外: :1.对对不不动产处动产处置能力适用不置能力适用不动产动产所在地法所在地法 ) )2.商事活商事活动动中可适用行中可适用行为为地法或属人法,但行地法或属人法,但行为为地法更地法更优优先先3、法律行、法律行为为——适用行适用行为为地法(地法(场场所支配行所支配行为为) )例外例外:特殊行:特殊行为为不适用行不适用行为为地法地法A.涉外不涉外不动产动产物物权权(不(不动产动产——不不动产动产所在地法律)所在地法律) 《 《民法通民法通则则》 》第第 144 条: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贯彻执贯彻执行行若干若干问题问题的意的意见见》 》第第 186 条: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涉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等运涉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等运输输工具工具(特殊(特殊动产动产) )《 《海商法海商法》 》第第 270 条、第条、第 271 条、第条、第 272 条: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 270 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 271 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 272 条)船舶:所有船舶:所有权权:取得,:取得,转让转让,消,消灭灭—船旗国法船旗国法抵押抵押权权:光船租:光船租赁赁前或租前或租赁赁中-原船舶登中-原船舶登记记国法国法其他-船旗国法其他-船旗国法优优先先权权:法院地国法:法院地国法《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 》第第 185 条、第条、第 186 条、第条、第 187 条、第条、第 188 条: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 185 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 186 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 187 条)“民用航空器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 188 条)航空器:所有航空器:所有权权:取得,:取得,转让转让,消,消灭灭-航空器登-航空器登记记国法国法抵押抵押权权:航空器登:航空器登记记国法国法优优先先权权:法院地国法:法院地国法C.涉外票据涉外票据(票据)(票据)《 《票据法票据法》 》第第 95 条、第条、第 97 条、第条、第 98 条、第条、第 100 条、第条、第 101 条、第条、第 102 条:条:第 95 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 97 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行行为为地法地法优优先先)第 98 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 100 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 101 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 102 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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