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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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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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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制度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  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资助、补贴等合同  招商引资合同  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政府合同。

        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第五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六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和公平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信依据,并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八条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在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该部门具体承办的内设机构作为承办部门  第九条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磋商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  合同文本的拟定承办部门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避免与之前签订的同类型合同发生冲突。

        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有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合同的报批经合法性审查后,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批,属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政府合同的,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属市政府重大政府合同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合同的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十条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  重大政府合同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采用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无需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承办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承办部门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提交法律顾问、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首次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承办部门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审  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再次审查。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将合同年度履行情况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审查意见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往来函件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为有效预防合同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务部审查合同的范围与重点,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合同法务审查范围  原则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均应经法务部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其中,重大合同实行合同草案预审、正式合同全面审核制度;一般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径行审查决定,或送经法务部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二条重大合同预审与调查  1、重大合同起草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有关证照材料,递送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2、个别法律风险较大,或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较大的合同,法务部可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提前参与风险防控调查。

        第三条一般合同程序性审查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具备,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完善  第四条合同文本检查  1、合同文本系本公司起草的,应审查是否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参照相类似的合同范本进行起草  2、合同文本系合同对方起草的,应审查本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文本是否进行过初步审查,并提出有初步审查意见;是否对合同名称、当事人称谓、合同条款等文字与内容进行过查漏补缺  第五条重大合同程序性审查  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的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1、主体资格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否与相关证照一致;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办公地址是否一致;属于非法人的,是否有营业执照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关乎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合同标的审查: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许可、专业资质要求的,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3、履约能力审查: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对应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上述相关证照材料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有调查人的签名确认;合同送请法务部审查时未附上述有关证照材料的,视为上述应附证照材料已经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并确认满足合同审查要求  第六条重大合同实质性审查  总体要求:1、合同内容合法,系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2、合同条款齐备、完整,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涉及担保的,担保方式切实、可靠3、合同履行条件有利,对质量及验收标准、价款及付款方式、履行地点与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有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关于重大合同一般条款的审查  1、标的条款:合同标的性质是否正确;约定或指向的标的名称及商标是否准确无歧义,注意同名异物、同物异名;同一合同涉及多品种型号多规格产品的,产品品种、型号、花色、规格及配套件与数量是否明确、特定,并对应一致  2  2、质量条款:质量要求是否明确;是否约定质量标准,约定的标准与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是否约定质量验收相关事项;是否约定有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质量异议解决方式,如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选择、检测费用承担等  注意掌握:未约定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履行条款:对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约定明确、具体、可行,涉及运输的,运输方式、费用承担、风险负担等是否约定清晰;送货或收货地点、双方经办人或联系人是否列明  注意掌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价款或者报酬是否明确,总价与分项、分期是否衔接,计算方法是否约定明确;是否存在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付款时间是否明确约定  注意掌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5、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约定违约责任,且列举有违约责任情形;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对称;是否约定有违约后果,如若违约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或过低  如果合同由对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或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3  6、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约定有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与仲裁二选一;若约定诉讼解决,则诉讼管辖地的约定是否明确;若采用仲裁方式,则仲裁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第八条对重大合同其他条款的审查  1、合同目的条款:查看合同首部“鉴于”部分有无合同目的描述,其意义在于:当合同一方延迟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差异时,可依合同目的作出合理解释  2、合同生效或解除条款:  是否约定合同生效或解除条件;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或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或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的约定是否明确注意: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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