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场标示.pdf
16页机场标识和灯光机场标识和灯光系统系统知识要点知识要点 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机场运行规模逐步扩大,对机场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行 和安全监管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 同时也对我们飞行人员有关机场方面专业知识提出了 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认识和了解机场, 我们收集了一些有关机场标志标识 和进近灯光的资料,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机场标志机场标志 机场标志包括跑道标识,滑行道标识,其他道面标识,指示标和滑行引导标记牌 跑道标志跑道标志 • 跑道号码标识(跑道识别标识) • 跑道中线标识 • 跑道入口标识 • 跑道中心圆标识 • 瞄准点标识(定距标识) • 接地带标识 • 跑道边线标识 跑道标志必须为白色,滑行道标志和飞机机位标志必须为黄色,在夜间运行的机场, 标志使用反光涂料跑道的每一端都设有跑道号码标识跑道号码标识通常由两位 数字组成,如为平行跑道还应另加一个字母无论是单条跑道、两条或三条平行跑 道,这两位数字应是最接近向该跑道端进近的方向与磁北方向(从磁北方向顺时针 方向计算)的角度的十分之一的整数;如得出的整数仅有一位,则应在该整数前加 一个零。
对于四条以上的平行跑道,则一组跑道号码标识的两位数字应按上述确定; 而另一组跑道号码标识的两位数字则应为次一个最接近上述角度的十分之一的整数 跑道入口标志设置在 跑道入口处,由一组 尺寸相同、位置对称 于跑道中线的纵向线 段组成 设置位移的跑道入口主 要是因为减噪,超障,道面 负载等原因 仪表跑道的每一个进近端对称于跑道 中线设有瞄准点标识 跑道装有目视进 近指示系统时标志的开始端必须与目 视进近坡度的起点重合, 跑道设有接地 带标志时则应与接地带标志相同 滑行道标志滑行道标志 滑行道以及机坪滑行通道设有滑行道中线标识滑行道中线标识为连续实线滑行道、 除冰/防冰设施以及机坪滑行通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识, 并安排得足以提供从跑道中线到 各机位之间的连续引导滑行道中线标识应为 0.15m 或 0.2m 宽的连续黄色实线,水泥 混凝土道面上的滑行道中线标识两侧宜设置 0.05m 或 0.1m 宽的黑边 滑行道中线标识 在与跑道等待位置标识或中间等待位置标识相交处应予中断,中断的滑行道中线标识与 跑道等待位置标识或中间等待位置标识的净距为 0.9m参见下图 当表示接近跑道等待位置时,应设置增 强型滑行道中线标识。
增强型滑行道中 线标识必须从跑道等待位置标识沿驶离 跑道方向延伸45m 的距离或延伸至下一 个跑道等待位置,以较短者为准增强 型滑行道中线标识如图所示,水泥混凝 土道面上的标识应设黑色背景,黑色背 景的外边宽为 0.1m除单向运行的跑道 出口滑行道外,增强型滑行道中线标识 必须设在机场每条滑行道与跑道的相交 处 在设有跑道掉头坪之处,必须设置跑道掉 头坪标识用以连续地引导航空器完成 180º 转弯并对准跑道中线 跑道掉头坪标识应 从跑道中线弯出进入掉头坪其转弯半径 应与预计使用该跑道掉头坪的航空器的操 纵特性和正常滑行速度相适应跑道掉头 坪标识与跑道中线标识的交接角应不大于 30º 滑行道、等待坪、停机坪的道肩以及其他非承重表面,如遇承重表面区别不明显是,在 相接处设有滑行道边线标志 在滑行道转弯处, 或其他承重道面与非承重道面需要明确区分 处 , 应 在 非 承 重 道 面 上 设 置 滑 行 道 道 肩 标 识 如 图 所 示 机场标牌机场标牌 位置信息标记牌一般为黑底黄字,其它信息标记牌一般为黄底黑字 滑行道灯光系统滑行道灯光系统 滑行道中线灯是发绿色的恒定发光灯,其 光束大小只有从滑行道上,或其附近的飞 机上才能看得见灯光。
在使用了滑行道中 线灯的直线段可以不使用边灯,但宜使用 反光标志物 跑道灯光系统跑道灯光系统 跑道入口灯 在跑道末端或靠近末端以外不大于 3 米处设置,并且安装在垂直于跑道中心线的一条 直线上,从进近主向看,灯光颜色为绿色 接地带灯 从跑道入口起沿跑道纵向按间距 30 米对称地设置在跑道中心线两侧至距跑道入口 900 米处,灯光颜色为单向白光如图所示 跑道末端灯 设在跑道末端的跑道边线灯中间, 均匀布置在垂直于跑道中心线的直线上,灯具数 至少为 6 个, 从起飞方向看, 灯光颜色为红色(跑道末端灯通常与跑道入口灯共用一组半 红半绿的灯具)如图所示 跑道中心线灯 沿跑道全长设在跑道中心线上,灯距为 30 米;从跑道入口到距跑道末端 930 米范围内 全部为白光灯, 从距跑道末端 900 米处起至距跑道末端 300 米处范围内红光灯与白光灯相间 设置;其余均为红光灯如图所示 跑道边线灯 沿跑道全长对称地设置在距跑道边线外侧不大于 3 米的两条平行线上;跑道边线灯 的灯距应不大于 60 米;位于跑道两端 600 米范围内的跑道边灯应使用半白半黄发光的 灯具,并使白光朝向跑道外侧,黄光朝向跑道内侧。
如图所示 停止道灯 沿停止道的全长等距地设在跑道边线灯的延长线上,灯距为 40 米至 60 米,灯光颜色为 红色此外,还应横贯停止道末端设置三个灯, 与跑道中心线垂直、距停止道端线不大于 3 米 跑道入口翼排灯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RETIL)包括安装在跑道上邻近跑道中线的一组发黄色光的 单向灯这些灯以 100m 的间距按 3-2-1 的顺序安装在快速出口滑行道中线切点的前面这 些灯用于为驾驶员指示下一个可用快速出口滑行道的位置 在能见度低的条件下,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可以给出有用的位置提示,同时使驾驶 员能集中注意力将航空器始终对准跑道中线 着陆后,跑道的占用时间对可获得的跑道通行能力有很大的影响快速出口滑行道指 示灯使驾驶员能在有必要减到一个适当速度转入快速出口脱离跑道之前保持一个良好的着 陆滑跑速度 跑道入口内移的进近灯光 精密进近航道坡度指示器 进近灯光系统 机场灯光系统的四个主要因素构形,颜色,光强和覆盖范围 进近灯光系统根据跑道的运行类别,其结构组成并不相同,具体可分为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及Ⅱ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分别如图所示 在 Jeppesen 资料图里我们可以查到进近系统灯光的构型 我国关于机场灯光使用的规定我国关于机场灯光使用的规定 1、一般规定 (1)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A、夜间应当开放机场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B、昼间应当开放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灯光; C、昼间且机场的能见度小于 2 千米时,应当开放跑道和滑行道及起飞和着陆方 向上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2)配置了助航灯光监视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 前一小时,使灯光系统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未配置助航灯光监控系统的机场,其灯光管理 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A、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做好开放灯光的准备; B、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 20 分钟开放灯光,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室管制员要 求的时间开放灯光; C、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开放灯光; D、航空器起飞后 15 分钟、着陆后 10 分钟关闭灯光,或按照管制部门的通知关 闭灯光; E、发现灯光异常不能按规定要求开放灯光时,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和机 场值班领导 (3)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及时检查机场灯光的开放情况,发现异常或接到灯光异常的报告 时,应当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或航空器驾驶员,并报告有关部门值班领导 (4)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光度或航空器驾驶员的要求,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位配置机场进近 和跑道灯光的强度 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的强度配置应当符合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 强度的规定 (5)机场在夜间或仪表飞行条件下有航空器运行时,应当开放障碍物标志灯,并遵守下列规 定: A、管理障碍物标志灯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障碍物标志灯,保证正常 开放。
如发生故障,应当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并采取措施; B、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区域内障碍物灯光的工作情况,对于 重要障碍物的灯标可指定专人监视; C、 塔台管制室和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了解并掌握超高障碍物所属单位或管理 人员的,当发现障碍灯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修理恢复; D、塔台管制室管制员或航空器驾驶员发现障碍物标志灯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 障碍物标志灯管理单位及机场灯光管理单位 (6)夜间或昼间能见度小于 2 千米时,在机场活动区内活动的一切航空器必须显示以下灯光: A、引起对该航空器注意的防撞灯; B、用以显示该航空器相对航径的航行灯; C、显示航空器结构外端的灯光; D、显示航空器发动机已经开车的灯光 二二、、ICAO 的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的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 1、通则 (1)航空地面灯光必须按下列规定开放: A、除非今后另有规定或对空中交通的管制另有要求外, 在天黑时间或太阳球 面中心已降至地平线以下 6 度时, 应该连续开放;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选择 灯光使用时间较长者; B、在任何其他时间内,根据天气情况,为了空中交通安全,认为需要使用灯光 时。
(2)若机场上空无飞行活动(包括正常的和紧急的)出现的可能, 且在航空器预计到达前的一小 时可以重新开放, 除此后另有规定外, 机场上及其附近凡是不用于航路导航的灯光均可关闭 (3)在装备强度可变的灯光的机场,应备有一份根据能见度和外界光亮情况而制定的强度调置表, 用以指导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调节灯光以适应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气象条件, 当航空器驾 驶员提出要求,只要有可能,应进一步对灯光强度进行调置 2、进近灯 (1)除通则 1-(1)中所述的情况外,在下列情况下,亦须打开进近灯: A、昼间,当做进近的航空器要求时; B、当有关的跑道灯打开时 (2)白昼或黑夜,不论能见度情况如何,当使用有关跑道时,必须打开该跑道着陆端的目 视进近坡度指示灯 3、跑道灯 (1)如跑道不供起、降或滑行之用时,不得开放跑道灯; (2)如跑道灯不是连续开放,在航空器起飞后,必须按下列规定提供跑道灯光: A、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且灯光是集中控制的机场,只要认为航空 器 起飞后可能在起飞过程或起飞后立即发生紧急情况而需要返航,这时一条跑道 的灯光必须保持开放; B、如果机场未设有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或灯光不是集中控制,由于离场航 空 器起飞后可能返航紧急着陆,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一条跑道的灯光 必须在航 空器起飞后不少于 15 分钟内保持开放。
4、停止道灯 每当有关跑道的跑道灯光开放时,必须开放该跑道的停止道灯 5、滑行道灯 滑行道灯的开放次序须使其对滑行中航空器能不断指出滑行路线;滑行道灯或其部分 在滑行航空器无需使用时可以关闭 6、停止横排灯 停止横排灯在表示所有交通必须停止时必须开放;在表示所有交通可以通行时必须关 闭; 7、障碍灯 (1)如果与某一条跑道或航空器进近、起飞通道有关的障碍灯不突出于有 关规定(参 见 ICAO 附件 14 第六章)的内水平面之上, 则可与该条跑道的跑道灯或通道灯同时开关, 且在航空器不再使用之前不得关闭; (2)当机场开放时,不能使用的灯不能按上述 1-(2)的规定关闭 8、目视助航设备的监控 (1)当具备自动监控设施时, 机场管制员须利用自动监视设施查明灯光是否按照所选用的 要求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如无自动监控系统或如无此类替代设备, 机场管制员必须在机场管制塔台上目视观察 灯光系统以及通过其他来源如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或目视检查所获得的情报,来及时了解 目视助航设备的运行状态 (3)在收到表明灯火失效的情报后, 机场管制员必须采取有效行动以保证受其影响的航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