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展量刑建议制度促进司法制度改革.docx
6页开展量刑建议制度促进司法制度改革 摘要:介绍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设的三种模式,并就施行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讨论关键词:量刑建议;方式;途径求刑权,即是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而且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利求刑权包括审判请求权,有罪判决请求权以及判处刑罚的请求权,求刑权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而公诉则是行使求刑权的主要方式,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于提高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刑事案件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完善公诉职能,积极探索行使公诉权中判处刑罚请求权的途径和方式,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求刑权,我国有的地区已经开始试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改革,主要是三种模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设:(1)量刑幅度建设,是对适用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即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结合其从重、从轻、轻减处罚的情节,提出更为具体的量刑幅度2)确定性刑罚建设,是对适用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根据其法定内容,提出确定性的刑罚建设。
3)适用缓刑的建设,这是量刑幅度建议的一种特殊规定,综合分析涉嫌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立功表现,以及认定被告人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后作出的建议,其实质也是对其刑罚执行方式的建议开展公诉改革,实施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公诉人员业务素质,也对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活动中,变被动的事后监督为为动的动态监督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必要性和意义有四个方面:(1)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衡刑事司法中的裁量模式,在历史上经历了以绝对自由裁量到禁止自由裁量,最终发展到现在的相对自由裁量的演进过程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由于刑法本身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出现了一些事实和情节相当的案件,而法院与法院之间,甚至同一个法院对其量刑差异悬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同样,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也极易滋生司法的腐败,因此,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有利于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2)有利于增强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开展量刑建议改革,对公诉部门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需要公诉部门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把握确定充分证据的同时,还要全面掌握刑事政策、量刑情节、对其可能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相当准确的判断能力因此,公诉干警除了系统地学习刑法总则及相关法规理论,提高全面、客观、仔细地分析案情,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外,还要开展经常性的量刑建议工作的研究、讨论、促进公诉工作业务的全面发展。
量刑建议改革也有效地改变了过去庭审中,往往由辩护人推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公诉人仅依据法律提出原则性答辩的被动情形,增强了出庭支持的力度和法庭审判中的对抗性,从而增强了公诉人员的综合素质3)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以往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活动中,在庭审部分仅仅是对其庭审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而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内容只能在判决后进行,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使审判监督工作中关于对法庭判决、裁定内容的监督由被动的事后静态监督前置到主动地动态监督,这不仅实现了检察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确保法律统一完整地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缩短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4)是实现公平正义和正确执行刑事政策的需要追求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正,是包括公诉工作在内的司法工作的内在属性和本质要求,检察机关提出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正、贯彻、体现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三类”重点案件,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多发性案件,检察机关及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确保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与此同时,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注重通过量刑建议的方式,提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努力做到寓教于审,从而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量刑建议权是求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诉裁量权的内容之一,施行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应当注意处理好下列几个问题:(1)建立对量刑建议必要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具有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其在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证据开示与量刑建议相结合,控辩双方展示证据,一方面形成双方对证据、犯罪事实上的共识另一方面,努力达成对犯罪情节、量刑建议的共识,从而为提交法庭后争取法院的确认奠定基础因此,为了使量刑建议改革健康有序的实施,在实行量刑建议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措施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案子,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同时,还要经常性地开展相关的警示教育,杜绝因此引发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2)关于主诉检察官是否具有量刑建议权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外从理论上讲,主诉检察官有权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检察事务,就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而言,由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合理的但是,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检察工作严肃性的角度来看,有些案件的量刑建议权不应由主诉检察官行使有三种案件例外:a.对于主诉检察官不能自行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b.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c.被告人在押而建议判处缓刑的案件。
这三种案件,一般应由分管检察长参加研究决定,必要时应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3)应当充分考虑执法环境和公诉人的素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将不断提高然而,现阶段影响公正执法的因素仍然很多,同时,公诉保同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因此,在行使量刑建议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切实抓好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警示教育,另一方面,也应当切实加强监督制约,特别是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免刑、单处附加刑等案件的监督,确保量刑建议工作的公平、公正、以维护司法正义4)注意协调处理好与当事人关系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是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在量刑建议过程中,处理好和当事人的关系,其重点就是要预防并处理好“缠诉”的问题,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论是失当还是适当,都可能与当事人的预期和要求,与法院的实际判决结果产生差距,而这种差距极有可能引起当事人的“缠诉”,从而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注重这个问题,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以量刑幅度建议为主,尽量少提或不提“确定性刑罚”的量刑建议,使得我们的量刑建议富有一定的弹性,而弹性本身就使得控诉与裁判之间的一致性更多一些,从而更有利于当事人认罪服法。
5)积极吸收“辩诉交易”的有益之处,促进量刑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和来信率,应当将量刑建议与证据开示,辩诉交易有机地融合起来,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证据开示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对于确保公正司法,建立起依据事实和证据,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证据开示可以促使被告人认罪,而在此基础上检察官的求刑,容易得到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认同,双方达成一致,对法官也势必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从而既能保证办案质量,又能提高诉讼效率,使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生命力6)加强与法院的协调与沟通司法工作的内在属性要求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有益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这就决定了公诉改革需要法院的支持和配合,而涉及具体操作更需要与法院加强协调与沟通,量刑建议改革也是如此,实践工作中应当重视与法院的联系,尊重法院的刑罚裁定权,慎用抗诉权,从而促进量刑建议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地发展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