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docx
21页附件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2023年8月序号行为类型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主体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1质量安全类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贲,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施工单位轻微L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接责主人和他接任员直负的管员其直责人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
不予处罚2质量安全类施工单位之间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贲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施工单位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接责主人和他接任员直负的管员其直责人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3质量安全类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施工单位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序号行为类型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主体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4质量安全类未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者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其中,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施工单位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5质量安全类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接责主人和他接任员直负的管员其直责人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序号行为类型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主体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6质量安全类建设工程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相关措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贡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单位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该处罚事项适用于住建部门监管范国内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旅工单位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位要任人单主责,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序号行为类型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主体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7质量安全类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设位建单轻微L初次违反;2.及时改正;3.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8质量安全类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等信息【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等信息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对本工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9质量安全类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监理单位轻微1 .初次违反;2 .及时改正;3 .未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序号行为类型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主体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10质量安全类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