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法第2章教材.ppt
15页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述 第二节 破产能力 第三节 破产原因 第四节 破产申请 第五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第一节 概述,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简称破产要件,是指启动破产程序必须具备的条件 广义上: 破产实体要件(破产实质要件) 破产能力 破产原因 破产程序要件(破产形式要件) 申请 受理 狭义上: 破产实体要件,第二节 破产能力,一、破产能力的含义 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也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故也称之为破产资格 破产能力决定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适用范围上的不同立法准则 一般破产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法人的破产能力、非法人其他组织的破产能力、自然人的破产能力、遗产的破产能力、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破产能力的立法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对私权的干预二、法人的破产能力 一般原则:除公法人外,普遍承认其他法人的破产能力,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个别地予以限制或排除 1、公法人(各级政府) 美国:承认市政机构的破产能力(第9章:市政机构的债务调整程序,主要用于解决政府机构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问题,该程序既不清算资产,也不停止政府机构的职能运作) 德国:一般承认,个别排除 日本:一般排除,个别承认 我国破产法:否认公法人的破产能力 2、私法人(公益性法人和营利性法人) (1)公益性法人: 多数国家承认公益法人的破产能力,同时通过特别立法,对某些类型的公益性法人的破产能力加以限制或排除。
例如《俄罗斯联邦破产法》第2条,明确排除国有企业、机关、政党、和宗教组织的破产能力 我国公益性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民办(私立)学校及民办(私立)医院有破产能力吗? (2)营利性法人: 各国普遍承认营利性法人的破产能力,同时对特别行业的企业法人破产能力予以限制 ,如银行、证券、保险、铁路交通等公用事业行业,对其规定特别救济程序如美国破产法规定,保险公银行,作为公共承运人的铁路公司不能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我国破产法: 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包括承认金融机构的破产能力,但需要制定特殊的破产程序规范如破产法第134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三、非法人组织的破产能力 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例下,承认非法人组织的破产能力 对于非法人组织的破产宣告具有直接及于全体出资人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非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破产能力 合伙企业有破产能力吗? 《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例下,凡有民事权利能力者皆有破产能力 自然人破产与企业法人破产有别: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同、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不同 我国: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第三节 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的含义 破产原因: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也称为破产界限、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 破产原因的意义: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依据,构成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定依据二、破产原因的立法例 1、列举主义:列举各种具体的破产行为 如英国(首创,1986年破产法前)、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中国香港等,美国早期(1898年破产法) 2、概括主义:对破产原因作抽象规定,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原因而非具体行为 立法特点: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为标准——无力清偿 3、判断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标准 资产负债表标准:资不抵债/债务超过 现金流量标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论其资产是否超过债务三、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原因 1、1986年破产法 2、2006年新破产法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共同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金流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相结合。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金流标准,添加因素 破产重整的原因: (1)(2)同破产清算与和解原因;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对破产原因的具体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 [2011]22号) , 2011年9月26日施行第四节 破产申请,一、破产程序开始的立法例 1、申请主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宣告债务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 2、职权主义 国际趋势:以申请主义为原则,以职权主义为例外 3、我国破产法:采申请破产主义——受理开始主义 无破产申请,法院不得启动破产程序和受理破产案件二、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 我国破产法: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出资人(债务人非自愿破产清算下) 1、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案例,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 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 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 C.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 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 考点:破产申请人的范围。
参考答案:A C (选自2006年卷三第31题),,1、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一般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对特定类型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的讨论 担保债权人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人 自然债权的债权人 公法上债权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 从非自愿破产—自愿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第五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受理的意义—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的审查与异议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与驳回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否应提交“职工安置预案”?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利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2、对债权人的效力 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债权申报 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3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破产程序优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或仲裁中止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正在执行和尚未执行的程序必须中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阅读材料,1、韩长印:“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法律意义”,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2、邢丹:“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21卷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