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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权的性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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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17011669
  • 上传时间: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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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亲权的性质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的一种传统的民法上的身份权亲权在 德语中表述为elterliche gewalt,是父母权力的意思而英语的表述为 parental power,双亲的权力的意思亲权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在罗马法中 称为家父权(patria potestas),有支配权力的意义;在日耳曼法中称为 mundium,有保护权力之意义在我国亲属法的历史上,从未专门用过“亲权” 的名词,但亲权是存在的,在传统中的礼法制度下,父母有权教育惩戒子女,更 有生杀予夺之权力那么从亲权的渊源上来看、亲权之权应为权力之意法国 民法典第372条明文规定:“子女在成年或亲权解除前,均处于父母权力之 下”但当代我国许多学者在给亲权下定义时都不约而同地否弃亲权的权力性 质,表现有以下几种看 法:“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教监护和财产管理的权利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 的统一亲权系父母基于其身份,对于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的权利义务 之集合更有甚者认为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足以让人生出这样的疑问即 亲权是如何由权力演变为权利、权利义务之集合乃至就是义务的呢?作者们都 未给出解释,似乎是一件勿庸置疑的事。

      与之相反,笔者就亲权之性质持保守态 度首先亲权是父母对于子女的一种权力而不是权利,理由有四:第一、就亲 权的具体内容来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拥有惩戒权(亲权之其他方面我们先存而 不论),此处之权,明显地应解释为权力虽然对权力和权利的意义多有不同 看法,但就权力体现的是不平等者之间的管理与支配关系,是一种使人服从的能 力,而权利体现 的是平等者之间的利益交流关系已成共识当亲权主体对其子 女拥有惩戒权并对之进行惩戒时,平等是不存在的所以为亲权之当然内容的惩 戒权,只能解释为权力第二,毫无疑问,亲权是一种身份权,而身份是平等 的对立物,也是特权的依托,可以说亲权是基于身份而享有的“特权”亲权虽 然不是父母与子女互享之权,但不可否认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对于子女所享有 的一种排他性权力,而不是或不可能是基于子女的同意第三,亲权是以保护教 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的保护一词既有爱护,关怀等暖色调的意蕴,也体现为 弱者对强者的依附,保护者向被保护者提供保护因而也就获得了对被保护者的权 力第四,随着历史进程的推移,“人 生而平等”已为众人视为当然,我国“民 法通则”第十条也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也即公民在人格上一律 平等。

      事实上,这种抽象的人格平等,并不影响在具体场景中的不平等洛克 说:“我承认孩童并非生来就处于这种完全的平等状态中,虽然他们生来就应该 享受这种平等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世时和出世后的一段期间对他们有一种统 治和管辖权,但这只是暂时的,他们所受到的支配限制,犹如在他们孱弱的婴儿勰黑国和司上找“ 期间用来缠裹和保护他的襁褓衣被一样最后,得强调 的是亲权是父母对其 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力,是一种相对权,这种相对权与债权不同并不体现为利益 的对流关系当然也不同于物权,物权之所以是一种权利,因为所谓物权是“反 对所有其他的人占有该物的权利”,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说对一件归我们所有 的物本身拥有权力其次,亲权亦非义务或权利义务之集合得出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结 论是令人吃惊的,就好比说“生即死、死即生”一样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 义务,怎么会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情况呢?那么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说债权 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呢?也许有人会向我举例说明,对子女的教养既是父 母的权力又是父母的义务的确所判断为真,但我们可以据此而得出结论说, 教养权既是权力又是义务吗?教养权就是教养权而不会是教养义务可以说父母 教养自己未成年的子女既是行使权力又是履行义务,这就象是一枚硬币的正反 两面,但都不能说正面既是正面又是反面而或者正面是正面和反而的集合。

      虽然 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权和教养义务都源于“把子女养育成社会键全的人是父母天 职”这一点,我们也只能说教养权是亲权的具体体现,而不能把教养义务作为亲 权的内容正确的说法是“父母所享 有的对于他们儿女的权力,是由他们应尽 的义务产生,他们有义务要在儿童成长期间管教他这个权力之属于父母亲, 并非基于自然的任何特殊权利,而只是由于他是他儿女的监护人,因此当他不 再管教儿女时,他就失去了对他们的权力许多国家民法也因此规定了亲权宣 告停止或被剥夺的事项权利与义务联系紧密,但紧密到权利就是义务或权利是 权利义务之集合的时候,可以肯定逻辑上出了问题我们可以说亲权制度或亲子 关系包括亲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北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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