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问题.ppt
34页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问题,主讲:金荣标律师,外贸法律知识讲座,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3216888080,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缺陷,一、我国外贸代理制概述,三、我国外贸代理制在比较法上的考量,四、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完善和实务建议,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境内某工程公司(最终用户,),,遂委托境内某外贸公司代理进口一批设备最终用户先与外商先就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价款、技术服务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三方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其中,外商为卖方,外贸公司为买方,该工程公司为最终用户随后,外贸公司又与最终用户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外贸公司按期开立了信用证,在收到外商提交的信用证下的单据后,最终用户也如约向外贸公司支付了,90,的货款并由外贸公司通过信用证转付给外商设备到货后,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共同进行了验收。
但最终用户以设备在验收后频频出现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0,的货款外商多次讨要无果,遂以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外贸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外贸代理案例,1,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1.,最终用户:“丢了夫人又折兵”,自己无外商客户,过于依赖于外贸公司选择外商的情况下,对外商的信誉不明若外贸公司明确了自己的代理法律地位,最终用户则有可能既收不到货款或货物,又可能需要支付代理费;还有可能在外贸公司不愿配合时难以向外商索赔法律风险,2.,外贸公司:,“,夹心饼,”,因买卖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而成为外商直接行使请求权的对象,需要承担合同责任;同时因买卖合同履行问题而导致最终用户拒付代理费,甚至可能以外贸公司未履行代理合同为由而遭到最终用户的索赔第四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外贸代理法律关系:即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疑问:,最终用户与外贸公司建立委托关系,外贸公司以自己名义与外商建立买卖关系但最终用户与外商之间的关系不明,最终用户与外贸公司间的代理法律关系不清法律关系,第五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
概念:,外贸代理,是指由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理委托方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狭义上仅指下面三种情形中的后两种:,一是,在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之间的代理即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此时双分两种情形:(,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为,民事代理;,(,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为,外贸代理,,权利义务与民事代理不同二是,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对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的代理即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必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代理进出口业务此时双方为,外贸代理,,权利义务与民事代理不同一、外贸代理制概述,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外贸代理人的法定条件:,首先,应具备企业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应当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其次,以外贸代理人必须具有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贸经营权,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必须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代理进出口,且必须以外贸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最后,外贸代理人还必须具有其所代理的商品的外贸经营权,无某类商品进出口经营权而为他人代理进出口的,应属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无效行为。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1.,代理人对外需履行其所签订的合同,对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外贸代理产生二个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与外商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外贸代理的法律效果:,第八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1984,年,,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报告,,开始推行外贸体制改革,提出实行外贸代理制,从此开始改革高度集中的外贸专营体制1986,年,,民法通则,,为部分外贸代理行为即直接代理行为提供了法律的支撑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代理制所适用的进出口商品和代理商的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1991,年,9,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真正意义的中国特色的外贸代理制基本形成(第,1,、,2,条)1994,年,,对外贸易法,,该法原则性的规定了外贸代理制的基本要求(第,13,条)立法上正式确立外贸代理制2004,年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第,12,条维持了这一制度,但取消了原来规定的外贸经营许可制,代之以外贸经营备案制度(第,9,条),辅之以部分商品的国有企业专营制度(第,11,条)。
1999,年,,合同法,,与,暂行规定,的内容产生较多的冲突,造成外贸代理制在法律适用上的,诸多问题外贸代理制的历史与主要法律渊源,第九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二、外贸代理制的法律缺陷,1.,违背了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人为造成代理法律制度的割裂2.,加大了外贸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外贸的发展3.,促使争议解决的程序复杂化,浪费了司法、准司法资源,不利于社会稳定第十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1.,违背了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人为造成代理法律制度的割裂1,)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此为直接代理,,其本质特征是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它在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关系:,第十一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1.,违背了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人为造成代理法律制度的割裂2,)外贸代理的基本原理:,直接代理即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但其必须以后者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这种情形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代理行为相同外贸代理即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或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代理进出口业务,但其必须以后者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其本质特征是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实施进出口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后,再根据委托协议由被代理人承担这与,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相符第十二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1.,违背了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人为造成代理法律制度的割裂外贸代理违背民事代理制度的具体表现:,被代理人没有“外贸经营权”,却可以“授权委托”给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代理人“代理进出口”,这与民事代理的基本原理直接相悖这就好比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岁小孩委托其父亲以其名义去买一台电视机一样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权限被“依法剥夺”在外贸代理中委托人的重要权利,如磋商、询价、承诺、变更合同等都被剥夺,自己不得行使,只能由代理人行使,且参与谈判需要代理人的同意这就意味着委托出去的权利如同泼出去的水,再也收不回来,就连撤消授权的权利也没有了这也与民事代理的基本原理直接相悖。
代理人并未真正取得代理权其真正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中间商,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外贸代理行为”,实质上是真正的进出口合同的当事人,在进出口合同的权利义务上并没有任何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这与直接代理的民事代理行为直接相悖第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2.,加大了外贸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案例,2,A,进出口公司接受国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B,企业委托,出口一批货物至德国,,A,公司与,B,企业之间签订“外贸代理出口合同”,,A,公司与德国客户之间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合同的履行中,若,A,公司将货物运出后,满足信用证条件取得货款,并依据与,B,企业的“外贸代理出口合同”将货款支付给,B,企业之后,德国客户若收到货物提出质量索赔,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要求,B,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但,B,企业提出货物交给,A,公司时已经过商品检验并满足德国客户的信用证要求,从而认为自己已完成交货义务拒绝承担质量责任问题:,A,公司怎么办?,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2.,加大了外贸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外贸的发展案例,2,解答:,作为“外贸代理”的进出口公司陷入困境,因其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就要承担出口合同上的法律责任。
这个责任与其收取的最高,3%,的代理费相对而言,其权利义务是不相称的缺陷:,实际上外贸代理公司名义是代理,实质上已成为中间商在国内委托企业认为自己已完成交货义务收回货款的情况下,进出口公司的“外贸代理”的权益的实现有赖于委托企业的配合,否则就难以得到现行法律的保障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2.,加大了外贸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案例,3,国内的,B,工厂需要进口一套机器设备,委托,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到货B,工厂初步检验合格后支付了,A,公司的代理费B,工厂后来发现机器的性能指标达不到原先日本公司所承诺的水平,欲向日本公司索赔但,A,公司认为其只负责代理办理机器的购买和进口手续,至于机器的质量问题应由,B,直接向日本公司提出问题:,B,工厂怎么办?,第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2.,加大了外贸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案例,3,解答:,B,工厂面临以什么身份同日本公司交涉,因为,B,工厂与日本公司之间并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其只有请求,A,公司配合,以,A,公司之名义向日本公司索赔缺陷:,在外贸代理制度下,委托人与外商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无法以自己名义行使请求权。
若外贸公司认为自己的代理业务已完成,代理费用已取得的情况下,国内委托方的权益同样也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保障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3.,促使争议解决的程序复杂化,浪费了司法、准司法资源,不利于社会稳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外商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外贸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人,先,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买卖合同纠纷,外贸代理的内部关系,代理人,后,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委托合同纠纷三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同一个程序解决实质上是同一的纠纷,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三、我国外贸代理制在比较法上的考量,1.,我国的外贸代理不是英美法系上隐名代理或未披露本人的代理2.,我国的外贸代理不是大陆法系上的间接代理3.,我国的外贸代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代理制度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1.,我国的外贸代理不是英美法系上隐名代理或未披露本人的代理披露本人的代理,未披露本人的代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英美法上的代理,第二十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三点 五十九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公开一种代理关系的存在,承认自己的代理人地位,但不实际向第三人公开被代理人的姓名,该合同视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