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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包括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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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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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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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设施包括哪些 1.市政设施管理包括什么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年12月13日某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年10月21日某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年8月22日某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与维修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 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拨付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 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并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 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设施,其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七条 市政设施属社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的义务,并有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开展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无障碍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条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涵时,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同步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交通通航标志,同步建设安全信息管理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 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 米长的土地,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 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三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 第十四条 担负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担负相应的工程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政工程(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实验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未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七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履行管理职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三)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对沿街人行道改建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 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或改造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施工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依附于市政设施 2.市政公用设施有哪些 市政公用设施指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的维护、抢险、紧急处理、管理等活动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城市污水的排放、疏通、清淤;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 城市桥涵、隧道养护管理; 市政设施的抢险、维修活动; 广场、路灯、路牌、路标的管理; 城市地下公共设施的管理; 防空设施的管理; 城市公用设施的综合管理; 城外旷野公用设施的管理; 其他未列明的市政设施的管理 城市公用设施不包括: 政府的市政规划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列入9425(经济事务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的养护和公路收费管理,列入5232(公路管理与养护); 市政工程施工,列入472(土木工程建筑)的相关行业类别中; 城市水、电、气供给单位的抢修和维护活动,列入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给业)的相关行业类别中; 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列入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市政工程监视,列入9427(行政监视检查机构)。

      3.公共设施都包括哪些 公共设施都包括但不限于下面的设备设施、场地等等: 1、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配电设施(高低压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表具、线槽等等) 5、公共弱电设施(有线电视设备、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 6、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 7、公共安全设备(围墙、摄像头、护栏、园区大门、档杆等等) 8、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9、公共给排水设施(公共给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类水泵、管道阀门、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 10、电梯、电梯等候厅 11、公共楼道、楼梯、单元门厅、共用的楼宇大堂、公共卫生间(非必要) 12、建筑物的地基等根底设施 13、建筑物楼顶屋面及共用的外墙 扩展资料 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给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从社会学来讲,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参与)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屋等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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