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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页2022-2023年精选保险合同范文集锦8篇保险合同 篇1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①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③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②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③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④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存解除行为 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篇2 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 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2.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3.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汽车保险合同的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4. 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须将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一点是所有投保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明白的规则。
因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现投保人对汽车本身的主要危险情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做错误告知,即便汽车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不仅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也就是说,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将汽车本身的情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而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赔责任如实 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加汽车保险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5. 汽车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出售行为是其所有权的转移,必然带来被保险人的变更,而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汽车的原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担了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保险人对其资信情况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势必导致保险人对新的车辆所有者的资信情况一无所知。
众所周知,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自然因素外,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及道德品质有关,倘若汽车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险图取索赔,那么汽车保险事故就成为一种必然危险因此保险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6.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约定事故出现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 篇3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