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2023年精选保险合同范文锦集六篇.docx
20页2022-2023年精选保险合同范文锦集六篇保险合同 篇1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
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合同 篇2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加入一些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20xx 年7 月, 吴某从4S 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xx 年7 月17 日起至20xx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相同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开始,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24 时终止7 月18 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吴某发现停在其住所地小区内的车辆丢失,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案后60 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A 保险公司索赔但A 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是因为一旦丢失后,能够被找回。
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故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A 保险公司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别约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相关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吴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A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A保险公司按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吴某全部损失 本案焦点在于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对吴某是否有约束力虽然吴某与A 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保单中的特别约定系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规定各方权利义务而本案中,特别约定为A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与吴某进行协商而直接打印在保险单上的,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该特别约定压缩了盗抢险实际保险期间,存在免除A 公司责任,加重吴某责任排除其全力的情形,A 保险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吴某注意该特别约定。
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认定该特别约定无效,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正确保险合同 篇3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 投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保险费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