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O聘用或解除合同时的问题与对策.docx
2页CEO聘用或解除合同时的问题与对策当前总经理、总裁或CEO在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普遍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是与上述高管签订或解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总经理、总裁或CEO都是直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点还是自己与自己签订的,企业不承认这些高管在仲裁诉讼诉的时候都是要求确认签订或解除行为无效,没有一个例外并由此进一步提出要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双倍工资处理,还有的以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提出要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高管收入高,一般都是年薪制,企业处理起来特别为难,不管是调解结案的,还是判决结案的,最终结果都是企业损失惨重,所以在此有必要作些总结和警示总经理、总裁或CEO提出的上述要求合法吗?笔者认为是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因为他们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对总经理签订或聘任劳动合同除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外,HR顾问认为还需要适用特殊的规定:1、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第四条第一款;2、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第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根据以上规定,签订或解除的程序是:总经理、总裁或CEO应与董事会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为防范风险,企业在聘用或解除总经理、总裁或CEO时,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得完美一点,一般应当在《劳动合同书》后面附上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决定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他法人代表与总经理、总裁或CEO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被授权人签字的同时加盖公司印章因为只有公司印章没有被授权人签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不认可时,往往被认定为合同无效HR顾问提醒,由于总经理、总裁或CEO身份地位特殊,在与他们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外资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或CEO也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因为我国外资独资和外商合资方面的法律对此没有特殊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