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停车场汽车库消防安全技术规程.docx
3页《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规程》1、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 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等现行国家标准 的相关规定2、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均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 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区域, 其防火分 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表4.9.3的规定注: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 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4、 汽车库内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区域应划分 防火单元防火单元应符 合以下规定:1地下、高层汽车库 的每个防火单元内停车数量应 40辆;半地下、单 层、多层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单元内停车数量应 《50辆2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水 幕或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其它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 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防火单元内的行车通道应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特级防火卷帘 作为防 火单元分隔,火灾发生时,防火卷帘应能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下降并 停在距地面1.8米的高度,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由值班人员或消防救援 人员现场手动控制防火卷帘开闭的装置5、 停车场内的充电基础设施 宜集中布置或分组集中布置, 每组不应大 于50辆,组之间或组与未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可设置 耐火极 限不小于2.00h且高度不小于2m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 距进行分隔6、 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 电气火灾监 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置能自动 切断电源的防止电气火灾的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 300mA~500mA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应立即切断火灾报警防火分区充电设备 电源8、 选用的充电设备的操作面板上必须设置 急停断电按钮9、 设置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外壳防护的等级要求必须达到IP54以上,有 条件的宜设置防雨罩、雨棚等遮雨措施10、 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 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 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应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 牌。
11、 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场所宜设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了单枪 容量为30kW及以上快充设备的室内场所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监 视器宜设于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或有人值班的值班室12、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消防防、排烟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13、 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应根据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m 2设置独立 的排烟和补风系统,每个系统的排烟量和补风量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汽 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表8.2.5的每个防烟分区 的排烟量的1・2倍14、 排F烟风机、补风机 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F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 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15、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GB50974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 相关规定2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分区,其分区的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 设置供消防泡沫车连接的水泵接合器。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 水量计算确定16、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的相关规定,汽车库设置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连续供 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90min,每个车位上方至少设置 一个喷头17、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的汽车库、停车场应配置A、B、E类灭火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相关规定;2灭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手提式灭火器;3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宜增加配置 灭火剂充装量不小于 60L的推车 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30m18、 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区排水管道 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 污水管道电动汽车宜安装“火灾防控装置”电动汽车锂离子电池箱火灾防控装置 (以下简称"防控装置”)由测控模 块、采集模块、灭火剂施放组件和主控单元等组成,用于抑制锂离子电池 初期由于电池热失控引发的燃烧、爆炸防控装置的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3 s。
防控装置的喷射时间不应超过 10 s防控装置启动时,若有明火出现,装置从接收到施放信号至明火扑灭 不应超过30 s,之后10 min内不应复燃,且电池试验箱测温点温度不应 大于150 °C防控装置启动时,若无明火出现,装置从接收到施放信号 10mi n内应无明火,且电池试验箱测温点温度不应大于150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