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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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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 文档编号:457020599
  • 上传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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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遵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根据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在读的学生或已被录取,但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以下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关于学籍处理不当的;(三)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机构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 1 -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管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 9 人组成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家委会主任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学管处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 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2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学生对处理(含处分,下同)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其法定监护人- 3 -或代理人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第十四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三)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二)申诉的要求;(三)支持申诉人要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四)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 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 4 -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 5 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第十七条 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包括原处理的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回复第十九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实行书面审理的,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审理不服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 2 名)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5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复查原处理决定:(一)提取原处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据政策法纪予以审查;(二)对申诉人进行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的程序另行规定六)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查决定在讨论时如果委员意见不一致,应实行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二)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的,通知原处理部门作补充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三)原处理决定错误或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提出变更建议其中:对应当变更留校察- 6 -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应当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处理期限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4)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5)复查决定;(6)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束后 5 个工- 7 -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申诉被受理期间应暂停执行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或新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或新的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书面申诉第五章 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理赔第三十条 原处理部门处理错误,且不按复查决定予以纠正,或者对申诉学生打击报复的,学校依纪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依纪追究其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理赔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2 月 21 日起施行。

      8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学生安全工作暂行条例为确保我校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良好的正常学习生活环境,明确“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深刻含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维护学校的安定稳定,从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大我校学生安全管理力度,现对我校学生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如下暂行规定:一、学生宿舍、教室安全管理规定(一)消防安全1.自觉遵守国家、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力度;严禁在学生宿舍、实验室、教室使用电炉、电热棒、电吹风等发热功率较大电器以及煤油炉、煤炭炉、液化炉;禁止乱拉、搭或破坏电线,以及乱安装电源插头和接线板;不使用应急灯、台灯等电器,不在床头、床上等有易燃物品处使用电池充电器等;不使用不合格的伪劣电器产品和“三无”(无工厂名称、无工厂地址、无合格证)电器产品;不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以上情况一经发现一律给予没收,并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加以处分如造成火灾事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与理赔造成的经济损失 9 -2.严禁在宿舍及走廊、教室、实验室点蜡烛、抽烟、酒精炉、燃气炉、烧废纸等有关明火的行为;违者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分,一旦酿成火灾事故将追究刑事责任与理赔造成的经济损失。

      3.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加强宿舍、同学之间的安全防范意识,互相监督,同学离开宿舍、实验室、教室时要随手切断电源,并关好门窗4.在学生宿舍楼每层楼梯口安置灭火器,并定期检查、更换灭火器5.为保持楼道畅通和消防安全,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严禁放入楼内二)财产安全1.在校住宿生未经允许不准夜不归宿与迟归,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学生回家或外出实习期间,宿舍不得转让他人住宿使用2.加强宿舍、同学之间的安全防范意识,互相监督,发现陌生人出入宿舍应加以盘问,提高警惕3.禁止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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