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代官徒调配问题初探.docx
16页秦代官徒调配问题初探 齐继伟关键词:御史;执法;官徒;调配秦代官徒数量众多,是官府部门和各类官营机构不可或缺的劳力资源目前学界对简牍所见官徒及“徒作簿”的讨论已经很多,但对官徒的调配问题尚缺乏专文论述1本文拟以里耶秦简及岳麓秦简的材料为基础,主要对秦代官徒的概念、监管及调配问题进行考察,不当之处,敬请指正一、官徒的概念秦代“官徒”一词,简牍中最早见于《里耶秦简(壹)》简8-769、简8-1514:(1)卅五年八月丁巳朔己未,启陵乡守狐敢言之:廷下令书曰取鲛鱼与山今庐(鲈)鱼献之问津吏徒莫智问智此鱼者具署物色,以书言问之启陵乡吏、黔首、官徒,莫智敢言之户曹(正)八月□□□邮人□以来ノ□发 狐手(背)(8-769)1(2)廿九年四月甲子朔辛巳,库守悍敢言之:御史令曰:各苐(第)官徒丁【粼】者为甲,次为乙,次为丙,各以其事易次之令曰各以尺【六寸牒,署苐】上今牒书当令者三牒,署苐上,敢言之正)四月壬午水下二刻,佐圂以來ノ槐半(背)(8-1514)2官徒,《校释》注:“官府的徒隶贾谊《新书阶级》:人主遇其大臣如遇犬马,彼将犬马自如也;如遇官徒,彼将官徒自为也3另,《史记淮阴侯列传》:“信乃谋与家臣夜诈诏赦诸官徒、奴,欲发以袭吕后、太子。
4《通鉴》卷十二“诈诏赦诸官徒奴”,胡三省注:“有罪而居作者为徒;有罪而没入官者为奴5又《论衡四讳》:“夫徒,善(辠)人也,被刑谓之徒6因此,似乎居官府劳作的刑徒皆可谓“官徒”然而徒隶一词中所涵盖的对象无不供役于官府,“徒隶”与“官徒”或“官徒隶”是否存在对象及范围上的差别,徒与徒隶的关系问题,仍有待进一步验证所幸的是,《里耶秦简》(贰)中公布了“官徒”及“官徒隶”的更多资料,而岳麓秦简中亦有关于“县官徒隶”的表述,以下资料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3)朔日,田少内守□,敢言之:廷下□□徒隶有所宜给,以徒为官徒、仆、养□不□┕各以尺六寸牒苐当令者 (9-1624)(4)廿九年四月甲子朔戊子,田虎敢□官徒隶为甲乙次问之毋当(正)四月戊子水下十,佐安以来ノ气手(背)(9-699)(5)迁陵官徒隶□□□□(正)三亖旦佐敬(背)(9-1836)7(6)县官田有令└,县官徒隶固故有所给为└,今闻或不给其故事而言毋徒,以田为辤及发1800徒隶└,或择(释)其官急事而移佐田及以官威征令小官以自便其田者,皆非善吏殹(也),有如此者,以大犯1788令律论之 县官田令甲十八18038(7)捕城旦舂0897鬼薪白粲辠一人若?(迁)耐辠二人,皆减其辠一等└。
谨布令,令黔首、吏、官徒隶、奴婢明智之,毋1112 巨(歫)辠 十五1038(8)●居室言:徒隶作宫,宫别离居它县界中,远请居室徒隶、官属有辠当封,得作所县官,作所县官令狱史封1704,其得它县官当封者,各告作所县官,作所县官□□□移封牒居室御史请:许泰仓徒及它官徒别离J35+J34 9(9)空及入仆、养、老,它官徒输宫司空、泰匠、左司空、右司空者,皆作功,及毋得从=亲=它=县2132=道=官=者,黥为城旦舂,吏听者,与同罪1998 10依据上述简文,简(6)前面称“县官徒隶”,其后又言“毋徒”而“发徒隶”,可知徒确为徒隶的省写,“官徒”也可称“官徒隶”或“县官徒隶”简(1)启陵乡守狐在回复县廷的文书中将乡吏、黔首、官徒并列,简(7)提到的黔首、吏、官徒隶、奴婢四者并列,可知官徒或官徒隶与奴婢区别,胡三省注“有罪而居作者为徒;有罪而没入官者为奴”,甚是陈直先生亦指出:“(两汉)徒隶的来源,有官犯,有民犯所异于奴婢的,是刑期既满后,仍可得為庶民1故将官徒视作官府的徒隶,并将其对象指向为居作于官府的有罪者,是有道理的但问题是,秦简中存在买卖“徒隶”的情况,传统则认为刑徒无买卖的明文里耶秦简8-154:丗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
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 圂手2王焕林先生认为:“徒隶为鬼薪、白粲、城旦舂、隶臣妾之属的泛称由于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刑徒不能买卖,故此处仅指隶臣、隶妾两类奴隶3其逻辑在于将隶臣妾视为奴隶王健先生则引《悬泉置汉简》中出现的“官徒隶”一词:Ⅱ0115③:90简:赦天下自殊死以下,非手杀人、盗宗庙服御物及吏盗受求直金十斤,赦除之,免官徒隶4指出:“秦时到西汉两种徒隶含义并存,一种是官徒隶(含有隶臣妾等几种刑名);一种是私徒隶,即人臣妾所以买徒隶是买其中的人臣妾(私人奴婢),而不是买刑徒5沈刚先生则推测:“官府向私人购买奴婢后变成官奴婢,也就成了隶臣妾的一种,而隶臣妾又是徒隶的组成部分,所以在政府公文中就将这种购买而来的私奴婢直接叫作徒隶6秦代是否存在官府与私人之间的奴婢卖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七是关于“讲不盗牛”覆狱改判的奏谳文书,其狱案改判的结果是“(讲)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它收已卖,以贾(价)畀之”7说明因罪所收的妻子除直接归入官府为“官奴婢”外,还可以经官府卖给私人为“人臣妾”,官府与私人之间存在奴婢的卖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县官器敝不可缮者,卖之。
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8可见徒隶中隶臣妾的来源包括这几种,即因罪收、包的妻子或奴婢,因战俘而沦落为奴婢以及通过私人购买的“人臣妾”,此外,还有因犯罪而被直接判为隶臣妾者,这几种来源的隶臣妾均居作于官府,其在官府监管、服役方式上是否存在差异,值得考证9若据文献所见“官徒、奴”及“黔首、吏、官徒隶、奴婢”的表述来看,上述通过收、包以及购买而来的“官奴婢”似不在“官徒”概念的范畴另外,简(3)关于“徒隶”的分派问题也可提供佐证:此外,官府对于城旦舂、鬼薪白粲及隶臣妾在廪食发放的管理上亦存在差异里耶秦简中涉及地方廪食的发放记录,官府廪食隶臣妾称“出禀”,供应城旦舂、鬼薪白粲则多称“出食”3另,秦简中有所谓“月食者”与“日食者”的区分,4笔者曾撰文考证:担任吏仆、吏养及邮书传递等低级事役人员的隶臣妾属于官府的“府史胥徒”,属于“月食者”而从事杂役任务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则是“日食者”,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与佐史以下的小吏一并,其廪食的发放为带有廪俸性质的口粮,后者的廪食和“居官府公食者”相同,属于官府直接供应的饭食1上述差异从侧面说明,官府对城旦舂、鬼薪白粲与隶臣妾在人员监管、服役内容、廪食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区别。
岳麓秦简2132前文缺简,其内容见“空及入仆、养、老,它官徒输宫司空、泰匠、左司空、右司空者,皆作功,上,及毋得从亲=它=县”,2我们怀疑前文与“它官徒”对应所指的正是隶臣妾一类的特殊人员另外,除司空及仓徒作簿外,县属机构中的接收部门也有相关的徒作记录,这和上述简(14)及简(15)中关于官徒劳作机构及调拨关系的内容可相互印证现将其资料制表如下表一与前述“付”文书略有不同,上述表格中所统计的徒作簿,皆来自官徒的使用部门,部门涉及田官、畜官、少内、库、仓及各乡等官府机构,徒作簿的内容中可清晰地看到“受司空”的人员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妾居赀、居债城旦等刑徒,而“受仓”的人员则均为隶臣妾,与简(14)、简(15)所见官徒的隶属关系一致如简8-1069+8-1434+8-1520是关于库武作徒簿:(16)卅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作徒簿:受司空城旦九人、鬼薪一人、舂三人;受仓隶臣二人凡十五人其十二人为藇:奖、庆忌、、、船、何、冣、交、颉、徐、娃、聚一人:窜二人捕羽:亥、罗(正)卅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敢言之:疏书作徒日薄(簿)一牒敢言之五月庚子日中时,佐横以来3该简共提及刑徒十五人,由仓派往库的隶臣妾所从事的劳作涉及“为藇”“”以及“捕羽”等工作,这与里耶秦简所见其他“徒作簿”中城旦舂、鬼薪白粲的劳作内容有重合,并无差异,说明这部分派出的隶臣妾与城旦舂、鬼薪白粲身份相同,属于仓管理下具有刑徒身份的隶臣妾。
秦代将隶臣妾与城旦舂、鬼薪白粲分开监管,可能正是源于隶臣妾身份的双重属性因犯罪而被判为隶臣妾者,其与城旦舂、鬼薪白粲一并属刑徒序列,故其在劳役内容的分配上并无大的差异但是因连坐而被收、包的妻子、奴婢,以及通过购买而获得的“人臣妾”,其本身并无犯罪,且这些通过连坐或购买而来的奴婢,在私人家室中可能原本就职任仆、养、守府及行书的工作,故官府将其用于劳役程度相对轻松的吏仆、吏养、守府及行书,并通过考课按月提供廪食,一则可与上述刑徒区别开,其次,只需将其奴婢的隶属关系由私人转向官府,但仍保留其原有的职能属性翦伯赞先生指出,两汉时期官奴婢除在官府及皇家所属苑囿承担畜养外,多在宫廷和官署充当仆役,一般不从事生产活动4现在看来,其在秦代可能正是以上具有官奴婢身份的隶臣妾总之,秦代官徒主要指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等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受司空管理,隶臣妾受仓管理仓管理下的隶臣妾分刑徒及官奴婢的兩种身份,其中官奴婢身份的隶臣妾主要从事吏仆、养、走、守府等专门的职役,廪食的发放称“以禀”,一般不从事生产,但是在“徒隶不足或毋徒”的情况下,官府也会按一定比例均予、调拨三、官徒的均予及调配前已述及,县属机构负责官徒的管理及使用,具体为司空负责城旦舂、鬼薪、白粲的管理,仓负责隶臣妾的管理。
官徒的使用部门除司空及仓外,还包括田官、畜官、库、少内、诸乡等县属机构县属机构负责官徒“日作簿”“月作簿”的记录,并由县廷统一校验、汇总2仓所管辖的隶臣妾中,除官奴婢身份的隶臣妾有固定、专门的事役外,秦代官徒的调拨及分派问题,尚缺乏必要的探讨表一:徒作簿所见劳作机构、调拨机构关系表11,御史、执法负责官徒的调配里耶秦简中有这样一条材料:(17)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ノ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守绎追迁陵以沅阳印行事1简(17)是关于洞庭守对迁陵丞上奏司空厌坐“徒隶不田”的处理意见,其中“徒少及毋徒,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说明在官徒数量不足或无官徒可用的情况下,可奏陈治虏御史,由治虏御史在其管辖的人员中均予,《校释》注:“治虏御史,盖为管理奴仆的官署2前已述及,秦代吏仆、吏养、走、守府等职役的人员主要来自具有官奴婢身份的隶臣妾,仓虽然是上述人员的管理部门,但其人员的使用、调拨以及监管权仍在御史。
秦法虽然规定:吏仆、吏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以及有官府急事人员不能安排为田徒,但接着又说“六人予田徒四人”,故该简文所说的可能是“徒隶不田”及“徒少及毋徒”情况下,治虏御史可在其管辖的奴仆中按一定比例借调人员用于生产其涉及的是官徒之外人员的借调,那么官徒之间的调配是否也有相关规定?岳麓秦简《县官田令》正好可以补充这一信息:(18)廿一年十二月己丑以来,县官田田徒有论系及诸它缺不备获时,其县官求助徒获者,各言属所执法,执法亟为调发└书到执法而留弗发,留盈一日,执法、执法丞、吏主者,赀各一甲;过一日到二日,赀各二甲;过二日【到三】日,赎耐;过三日,耐└执法发书到县官,县官留弗下,其官遣徒者,不坐,其留如执法└3令文规定,“县官求助徒获者”的法律程序是先奏陈属所执法,再由执法负责调拨执法管理官徒的调配,反映官徒的主要来源确为犯罪的刑徒秦代中央到地方均设有执法,岳麓秦简1877“令曰:御史、丞相、执法以下有发征及为它事”中的执法为中央执法;4岳麓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