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市场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docx
4页附件15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一、主管司局认证监管司二、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1.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高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优化审批服务2. 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3. 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四、许可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五、材料要求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六、程序环节(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通过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 (三)审批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承诺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七、监管措施(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进行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三)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一是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四)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五)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通过监测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八、其它有关事项(一)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见《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优化审批服务的详细许可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二)自《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