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docx
60页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市场成员管理 5第一节市场成员 5第二节权利和义务 7第三节市场准入与退出 13第四节市场注册与注销 16第三章交易组织 19第一节市场概述 19第二节市场主体参与方式 20第三节价格机制 22第四章合约市场 23第一节合约分类及要素 23第二节交易组织 24第三节合约管理 25第四节外来电中长期合约 27第五章日前市场 27第一节组织方式 27第二节边界条件准备及事前信息发布 27第三节市场主体申报 28第四节市场出清及结果发布 28第六章实时市场 30第一节组织方式 30第二节实时市场边界条件准备 30第三节实时市场出清与结果发布 31第四节交易执行及运行调整 32第七章辅助服务市场 34第一节基本概念 34第二节辅助服务市场出清与结果发布 34第八章系统安全 36第九章市场计量 38第十章市场结算 40第一节结算管理 40第二节结算流程 43第三节电费追补及其他 44第十一章市场清算 44第一节清算管理 44第二节清算内容 45第十二章信息发布 46第十三章风险管控 48第一节市场力管控 48第二节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49第三节价格管制 50第四节市场熔断、中止与恢复 51第十四章技术支持系统 54第十五章信用体系 55第十六章争议处置 56第十七章免责条款 58第十八章附则 58附录 5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浙江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构建安全、经济、绿色的电力市场体系,制定《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试行)》。
第二条(依据)本规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监管12020)56号)、≪2022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浙发改能源(2021)426号)、有关行业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进行编制第三条(编制原则)本规则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安全可靠,保障民生确保电力供需平衡、安全可靠,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电力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二)经济高效,优质公平优化省内电力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多元、竞争、公平的市场体系三)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推进国家能源战略,保障清洁能源优先收购,积极服务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四)统一市场,两级运作统筹考虑省间交易和省内交易,积极配合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第四条〔市场秩序)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调度规程,服从市场运营机构统一管理,自觉自律、诚实守信,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五条(监督主体)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行使市场力、影响(妨碍)公平竞争、影响电网公平开放、不正当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省电力交易机构和省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具体内容遵循《浙江省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第二章市场成员管理第一节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构成)浙江电力市场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市场化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省电力交易机构和省电力调度机构第七条(发电企业)发电企业主要包括受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发电企业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参与市场,并且符合环保超低排放相关要求联合循环等不适合分成单台机组参与交易的可虚拟为一台机组参与市场非统调电厂、光伏、风电站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以场站为单位注册,作为一个单元参与市场一个场站有多个法人且分别具备独立接入点的,根据法人分别注册一个场站有多个法人且不具备独立接入点的,应由相关法人出具计量电量拆分约定后,根据法人分别注册。
第八条(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可分为如下两类:(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二)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九条(市场化电力用户)市场化电力用户包括批发市场用户、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一)批发市场用户是指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二)零售用户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是指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第十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是指具备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储能电站、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第十一条(电网企业)电网企业主要是指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强供电公司以及其他增量配电网企业第十二条(居民和农业用户)居民和农业用户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应保量保价优先发电电源部分非市场化电量,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第十三条(省电力交易机构)省电力交易机构是指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十四条(省电力调度机构)省电力调度机构是指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第十五条(交易服务费)省电力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交易服务收费方案由省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发电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提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基本信息;(二)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参与市场化交易交易对象为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四)按照规则向省电力交易机构、省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总交易电力电量需要、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五)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六)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拥有配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市场化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市场化电力用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省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省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按时完成资金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省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H•一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电网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抄表、计量、结算、收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四)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各级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六)为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和新装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保持价格稳定;(七)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八)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代理购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九)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时段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单独预测;(十)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省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省电力调度机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负责按调管范围开展安全校核;(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三)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照市场规则和调度规程编制并执行发电调度计划,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四)负责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组织等工作;(五)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七)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或市场中止;(八)监测市场运行情况,对市场主体的异常交易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报告并按照市场规则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省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省电力交易机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