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时期婚姻特点之探究.docx
21页春秋时期婚姻特点之探究 何丹Summary: 本文通过对《左传》所记婚姻现象的分析,认为春秋时期的婚姻具有形式多样化和目的政治化的两大特征其中,娶、媵、烝、报现象的存在,反映了女性在男权社会里“从人者”的社会地位;而奔、择、通现象的存在,则反映了人性本能对自由与爱情的追求Key: 《左传》;婚姻;形式;目的: H1092文献标志码: A:1009-055X(2014)01-0077-07《左传》作为我国历史上一部伟大的历史散文著作,以《春秋》记事为纲,用高超的叙事手法,展现了春秋时期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和形形色色的历史人物,婚姻作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也多有涉及本文即力图通过对《左传》中有关婚姻现象之记载进行研究,从而窥视春秋时期上层社会的婚姻特点一、婚姻形式多样化根据《左传》的记载,春秋婚姻在形式上首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因为在礼制社会里,人们以“礼”为“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1]1457,故而“礼”成为价值评判的最终标准而以“礼”的标准,对于春秋时期的婚姻形式,我们可以作如下划分:礼制所提倡的,称之为“合礼婚制”;礼制不提倡也不禁止的,称之为“不违礼婚俗”;礼制所禁止的,称之为“违礼婚象”。
一)合礼婚制1.“同姓不婚”的“嫁娶”婚制“嫁娶”是春秋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形式,以男性言之,为“娶”,如“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1]30;以女性言之,为“嫁”,如“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1]363男娶女嫁之事,统称为“成昏”,如“郑公子忽在王所,故陈侯请妻之,郑伯许之,乃成昏”[1]55这种由嫁娶而成婚的,被视为合礼婚姻,受到礼制的认可,与今日之合法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相类似《左传》记事,以鲁纪年为目,侧重于鲁国史事的记载,对于娶妻、嫁女之事自然也以鲁国所记最详,至于其他诸侯嫁娶之事,则奉行“凡诸侯之女行,唯王后书”[1]124的原则,致使我们所见之记载就更是少之又少了!所以我们就以鲁国之嫁娶记录来研究春秋时期的嫁娶婚制据笔者统计,《左传》(包含《春秋》)所记鲁国诸侯娶女之事共计15例、嫁女之事共计14例,分别如表1、表2:表1《左传》所记鲁国娶女之事由表一、表二可以看出,仅表一例14中之鲁昭公娶于吴为“同姓而婚”,可见“同姓不婚”是春秋时人 “嫁娶”婚制最突出的特点《礼记·大传》曰:“(同姓)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2]430,即虽有“礼崩乐坏”之说,西周的“同姓不婚”,在春秋时期仍得以保留,故时下对“同姓而婚”皆以“非礼”视之,如《论语·述而》载陈司败曰:“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
君而知礼,孰不知礼?”[3]再如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此坊民,《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2]688这一原则对于诸侯而言,则表现为两个异性诸侯国之间,往往形成了世代通婚的情况故鲁国宗人衅夏云:“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1]1723,即鲁国先后与任姓薛国、子姓宋国、姜姓齐国世代通婚,其中又以鲁、齐的姬、姜联姻持续时间最长这与表一所列举情况相符,由表一可知,鲁国先后有桓公、庄公、僖公、文公、宣公娶齐女;而齐国先后有昭公、灵公、景公、悼公娶鲁女,双方联姻达百年之久2.“同姓为媵”的“媵”婚制“媵”婚制,即陪嫁婚制,春秋时被视为嫁娶婚制的合礼补充《左传》(包含《春秋》)对这种婚姻形式的记载共有12例,如表3:由表3可以看出,这种陪嫁婚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为所嫁之女家族内部遣女陪嫁如例1中陈国戴妫为其姊厉妫陪嫁;例3中戎国小戎子为其姊大戎狐姬陪嫁;例4中骊戎国骊姬以其娣陪嫁;例5中齐国叔姜为其姊哀姜陪嫁;例6中秦国怀嬴为文嬴陪嫁;例7中莒国声己为其姊戴己陪嫁;例9中鲁国鬷声姬为其姑颜懿姬陪嫁;例11中胡国齐归为其姊敬归陪嫁;例12中宋国子朝之女以其娣陪嫁等等。
二为一国诸侯嫁女,其他诸侯国送女为陪嫁如例2中姬姓之卫国嫁女至陈国,同姓之鲁国遣女陪嫁;例8中姬姓之鲁国嫁女至宋国,同姓之卫国、晋国和异性之齐国都遣女陪嫁;例10中姬姓之晋国嫁女至吴国,异性之齐国遣女陪嫁等等对比这两种情况,我们很容易发现,从数量观之,家族内部遣女陪嫁的现象,远较其他诸侯国来媵为盛;从地位观之,家族内部所媵之女的地位,远较其他诸侯国所媵之女为尊,这可从前者多有子见于记载与后者无子见于记载推之此外,第一种情况中,“以娣从”明显多于“以姪从”之例;第二种情况中,“同姓来媵”明显多于“异性来媵”之例,而娣、姪者,与同姓诸侯国来媵之女,皆同姓,这在陪嫁者之间就出现了由姓氏之异同而衍生的泾渭两端由于宗法制社会里,人们以为“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4]337,所以重姓氏、重血统是毋需争议的公理,故而有以同姓陪嫁为有礼,而异姓陪嫁为非礼的评判标准如针对鲁国嫁伯姬一事,《左传》成公八年曰:“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1]840;成公九年曰:“晋人来媵,礼也”[1]844;而在成公十年对“齐人来媵”[1]847之事,则无“礼也”之传,鲜明地表达了对异性来媵“非礼”的立场。
可见,所媵之女的身份总体上呈现出的娣多于姪,姪多于“同姓”,“同姓”多于异姓的趋势,实质上是从血缘出发,姐妹较姑侄为近,姑侄较“同姓”为近,“同姓”较“异姓”为近的考虑,即是一种近亲、旁亲、远亲与无亲的关系体现故以“同姓为媵”为根本原则,反映的是一种“亲上加亲”的婚姻理念二)不违礼婚俗1.“子母”异辈的“烝、报”婚俗《左传》中关于“烝”、“报”婚姻形式的记载,共计6例,见于表4:此处我们将烝婚、报婚归之一起讨论,在于两种婚姻形式具有共通性由表四可以看出,六例之中,五例皆为“子”与“母”的关系,仅一例为“叔”与“嫂”的关系,而古以“长兄如父、长嫂如母”,如《礼记·大传》就曰:“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2]429,故烝、报婚姻形式其指向都是属“子”之晚辈与属“母”之长辈的异辈结合然而,既有共通性,为何又被分属两类不同的婚姻形式?我们从其身份可得其原委在五例烝婚中,不管是庶母、嫡母,还是嫂,都同属于一个宗室;而一例报婚中之叔母,则分属同一家族的另一分支可见,烝婚与报婚的区别在于“同宗”与“同族”的近远和亲疏的划分 这与文献记载关于“烝”、“报”之名在祭祖之礼的运用上,相互吻合。
如《礼记·王制》曰:“天子诸侯宗庙之祭,……冬曰烝”[2]152;《周礼·春官·大宗伯》曰:“以烝冬享先王”[5],可见“烝”还用作祭祀近祖之祭名又据《国语·鲁语上》载:“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4]160—161,可见“报”还用作祭祀远祖之祭名这与烝婚、报婚所呈现的亲疏区分不谋而合,加之祭祖的上承之义与婚姻的下启之义,可知烝婚、报婚这两种婚姻形式的得名当分别来源于烝祭、报祭这两种祭祖之礼这种宗法区分还与烝婚、报婚中之女性及其所出之子女的命运相伴始终被“烝”者可以被立为正妻,如例1中的夷姜被“烝”者之子女,不仅被纳于宗室,还可继承大统或立为诸侯夫人,如例2中的秦穆夫人和太子申生;例3中的戴公、文公和宋桓夫人、许穆夫人而被“报”之“陈妫,生子华、子臧子臧得罪而出诱子华而杀之南里,使盗杀子臧于陈、宋之间”[1]674,这里所“报”之子女的命如草芥与所“烝”之子女的际遇,真是天差地别而总体看来,这两种婚姻形式,虽都没有任何聘娶礼仪方面的记载,但都构成了长期、公开、稳定的婚姻关系,时人不以“礼也”加以肯定,也不以“非礼”加以否定,可见烝、报婚姻形式可视为一种长期同居关系下的事实婚姻,为礼制所容纳,是一种婚俗。
夏姬”之例,就是很好的证明夏姬在其夫连尹襄老死后,被其子黑要所“烝”,而在得到申公巫臣的许聘承诺后,便借口迎接襄老之尸离开楚国,回到郑国与巫臣结为夫妻夏姬在被“烝”之后,一方面仍可以襄老夫人的身份出国迎尸,另一方面,还可接受巫臣的许聘,可见“烝”婚并非制度化的婚姻关系再从其数量之少来看,也可说明烝、报婚姻形式只能是一种不多见的婚俗2.父兄所允的“自择”婚俗“自择”,是女子自己选择夫婿的婚姻形式,既不违背礼制,也满足了自由爱情的欲望,是春秋婚姻中最美好的代表《左传》对此仅有如下两例记载:昭公元年: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惟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盛饰入,布币而出;子南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1]1211—1212定公五年:王将嫁季芈季芈辞曰:“所以为女子,远丈夫也钟建负我矣以妻钟建,以为乐尹[1]1554在这两例中徐吾犯之妹选择了威武阳刚的子南,季芈选择了国都危难时背负她的钟建,而其婚姻关系得以缔结的关键在于得到了家长的认可,如徐吾犯之妹得其兄的允许、季芈得其父的允许,也因未违背“父兄之命”,故不算离经叛道之举。
但又与传统的“婚姻六礼”有所出入,故虽未遭“非礼”的评议,却也不受到提倡,同样只能作为一种少有的婚俗三)违礼婚象1.通“通”是《左传》对春秋时期贵族违礼婚姻现象的专称,《左传》明确记载为“通”者有17例,见于表5:续表由表五可以看出,春秋以“通”视之者,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双方皆有家室者,如例1、3、11、12、13、15、16;二为单方有家室者,如余下之例《左传》载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1]152可见,“通”是对婚外性行为的专称,是一种违礼的婚姻现象,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从其结果来看,轻则危己害人,重则灭族乱国故这种现象,虽是情欲残缺的补充,却得不到世俗的认可,士大夫讥为“非礼”,下层民众刺为“淫乱”,如齐人作《敝笱》以刺齐襄公通于文姜;陈人作《株林》以刺陈灵公、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等等除去这种婚内、婚外的主体区分,称“通”者还具体从人情伦理和阶级定位而定性:从人伦出发,以亲属之间的性行为为“通”,如直系亲属间的例1中之兄妹,例4中之祖孙,例12中之翁媳;旁系亲属之间的例6中之叔父与侄媳,例16中之叔父与侄女从阶级出发,以上下异级之间的性行为为“通”,如以下淫上之例2、3、7、8、9、13、17;以上淫下之例4、10、11、12、14,以此舆论声讨、后果警示的方式来保障人伦纲常和等级内婚的正常运行。
2.奔春秋时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正统婚姻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私奔之风却为我们提供了一副男女自由恋爱的生动图景《左传》记为“奔”者,共有两例,如昭公十一年载:“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遂奔僖子,其僚从之”[1]1324;再如昭公十九年载:“楚子之在蔡也,郹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1]1401这种私奔行为是对正统婚姻的叛离,是追求自由爱情的非理性表现,丰富了我们对当时婚俗风情的认识二、婚姻目的政治性《礼记·经解》曰:“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2]652,而“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妇夫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2]817,故婚礼之实质在于保障君臣大义这一政治目标的实现1.嫁娶婚制的政治性嫁娶婚制为何要强调“同姓不婚”?《左传》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出于后嗣健康的考虑,如僖公二十三年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1]408;昭公元年曰:“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1]1220二是出于邦交友好的考虑,如文公二年曰:“凡君即位,好舅甥,修婚姻,娶元妃,以奉粢盛”[1]526前者主要是从近亲通婚的生理危害出发,但姬、姜二姓产生甚早,到春秋时期,诸侯国之同姓者在血缘上已相当疏远,同姓而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