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制度.doc
15页银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制度第一条 为规ⅩⅩ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的管理,保障本行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员工队伍建设,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本行快速发展,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员工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的原则;(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五)优化结构与团队精神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员工是指依照本办法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纳入本行董事会核定编制、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第四条 本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领导聘任制、普通员工等级制及结构薪酬制 第五条 本行员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定员、定岗、定职责管理第六条 本行的办公室负责全行员工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员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员工的条件、责权与行为规范第七条 本行员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二)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良好品行,没有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四)除高管人员和中层领导外,从事业务工作的普通员工具有银行业从业经历的,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没有银行业从业经历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法律规定和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接受银行监管;(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三)全力为客户服务,接受客户的监督;(四)维护股东和本行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的安全、品牌、形象和荣誉;(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职;(六)团结协作,求真务实,齐心开拓创新;(七)保守本行的商业秘密;(八)遵守纪律、公正廉明、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九)本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具备的安全、健康及其他工作条件;(二)非因违法和违反本行规章,非经规定的程序,不被解除聘任、聘用和劳动合同,不被辞退及给予其他行政和经济上的处罚;(三)依法、本行规章及劳动合同获得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和各种假期的待遇;(四)参与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五)对本部门和全行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申诉和控告;(六)参与培训;(七)提出辞职;(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录 用第十二条 录用员工应当遵从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本行的利益坚持双向选择、公平竞争,不录用未成年人,不歧视妇女;(二)保证员工质量根据工作需要,坚持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录用;(三)降低录用成本。
应当减少录用所花的时间,防止招聘不慎带来的重新招聘和录用工作后离职等录用成本录用或聘任员工的数量应当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员工总编制和各种职级的编制限额内;(四)着眼长远发展注意安排好员工的梯度结构,做到经历和学历、青年和中年搭配合理第十三条 录用员工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其程序如下:(一)办公室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过对员工的需求预测,提出员工的增量,并制定录用政策和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后实施;(二)以办公室为主,用人部门配合,进行职位分析,提出职务说明书,并据职务说明书确定任职资格、录用内容和标准及录用甄选技术;(三)办公室进行宣传广告,并做好录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录用广告应当载明录用的职位及其资格条件、名额、申请录用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录用须知事项;(四)求职申请人填写求职申请书;办公室根据求职申请书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五)对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笔试考试内容根据录用人员应具备基本能力和不同的录用专业分别设置;招聘组织根据笔试结果按高于实用人员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进行面试,提出拟用备选人员面试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管理能力和个性偏向。
六)由办公室对拟用备选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对其品行、信用记录、资格和其他背景进行确认,并写出由调查人签字的认定材料;对于2次就业的,应当提供原使用单位的鉴定材料和审计材料;(七)办公室对经过2次筛选后确定的人员,组织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八)办公室与录用人员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九)按照规定的职权将拟用人员名单及其资料和情况提交会议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并由办公室向录用人员发出录取通知书被录用的员工应按期报到,并填写有关人事表格,提交保证书、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学历等证书; (十)办公室负责岗前培训第十四条 申请到本行工作的员工,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拟任职位的资格和关联条件下列人员不得录用到本行任员工:(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执行与本行业务有关的人员;(四)依法不得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职位的人员第十五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员工,经行长会议同意,可以简化程序和手续,或通过其他测试办法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员工由领导指定岗位进入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前两个月,以试用部门经理为主、办公室配合,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年度全面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以提前转正,合格的按期转正,并与考核转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聘用制程序确定岗位;基本合格的留用察看6个月,不合格的,或有旷工记录和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到非领导职务且无银行业从业经历的员工应当先到营业一线至少工作1年第五章 聘任和晋升第二十八条 本行对董事长实行任期制董事长的任期3年,由主发起银行股东推荐,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在任期内辞职或被罢免,任期终止第二十九条 凡受聘担任本行总部和支行的高管人员、总部的中层领导职务的称为聘任,受聘担任普通员工的称为聘用依照本行《章程》规定,本行的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行长的聘任或解聘由行长提出,董事会决定部门经理由行长聘任或解聘,副行长的聘任和解聘由行长提出,董事会决定本行部门副职的聘任或解聘,由主管行长和部门经理共同提出,经行政管理部进行资格审查,行长决定已录用到本行的普通员工的工作岗位的确定,实行聘用制,其聘用和解聘由行长或部门经理决定第三十条 本行聘任员工,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选任,也可以在本行已录用员工中聘任第三十一条 本行选任聘任员工,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道德素质、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从业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其中,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在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行长和部门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部门经理同时具备本部门专业5年以上(会计、营销、法律及计算机)的从业经历。
第三十二条 面向社会聘任或直接选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关于员工录用的程序办理在本行内部已录用员工中晋升聘任,被聘人员上一年的业绩考核等级必须为优秀,其程序如下: (一)全员推荐提名,或由提名人提名,或由竞争上岗提名,按聘任职数l:2的比例确定聘任对象;办公室应在提名前对拟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二)由办公室会同拟聘职务的主管部门联合对拟聘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提出聘任建议方案;(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行长聘任行长、中层领导的聘任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竞争上岗的程序是: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具备拟任职务资格的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演讲,由全员打分和推荐,确定聘任对象;最后依照本条笫(二)至第(四)款之规定办理员工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第三十三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本办法关于劳动合同制的规定,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和正式劳动合同;在本行内部已录用员工中聘任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劳动合同制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重新明确职位、任期及试用期、职责要求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第六章 培 训第三十四条 本行建立职业分类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本行员工培训实行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员工职业培训类型分为:岗前培训、在岗继续培训、转岗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等第三十五条 未从事过银行业工作的员工或者员工在不同专业之间转岗,均应当进行岗前或转岗培训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理论、基本规章、基本法律、基本业务、基本技能、服务礼仪和行为规范、企业文化第三十六条 本行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和新的管理办法,必须培训出合格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方可推行本行还应当对员工进行市场经济、金融工作、农村经济的新知识及各专业新知识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应当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和新的管理办法的理论及其相关知识和操作手段进行培训第三十七条 本行对正副行长、部门正副经理进行定期培训和资格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现代经济金融知识、科技文化知识、企业管理理论、经济法律知识及本专业的理论第三十八条 建立职工职业教育培训责任制全行员培训工作由行长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本行的培训工作纳入行长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中,应当保证培训经费、其他培训条件及各项培训措施的落实员工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是办公室部,负责按年制定员工培训计划,督促、指导、检查部门落实培训责任;组织制订教学大纲、选购教材及落实师资。
其他部门负责本专业培训计划的落实、授课、考试、检查作业及笔记等工作第三十九条 本行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员工培训工作:(一)本行建立业余学习学校,制定好教学计划,坚持每周不少于5个小时的业余学习时间;(二)定期举办学习班或送出去培训或举办专题学术讲座、专题,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专项教育;(三)有计划地实行领导转任和员工岗位轮换,建立岗位制度,定期举办各项业务竞赛,实行岗位练兵;(四)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取得学历证书,经与本行签订一定时期服务年限的劳动合同,经行长批准,可以报销学习费用第四十条 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培训制度一)本行按规定提取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职工培训二)将员工培训情况同工资分配挂钩员工日常学习情况作为分配绩效工资的依据参加半年以内的短期脱岗培训,基础工资和固定工资全额发给,绩效工资根据培训结果分配经本行委派参加半年以上的脱产学习,发给全额的基础工资和固定工资三)建立员工培训的持证上岗制度员工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从事岗位工作、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本行从事业务工作和计算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经过等级鉴定,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担任行正副行长、部门正副经理应当取得培训资格证书,晋升领导职务的员工在一年内完成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四)本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有培训的内容员工参加由本行承担经费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本行应与培训员工签订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培训合同本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员工的学习时间和条件,员工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保质地完成学习任务五)与本行签有培训合同的员工,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追究违约责任未签有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