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docx
19页完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完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知识产权权属政策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发明人的利益,明晰产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步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有关知识产权权属的法律和政策还不完善,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促进创新的制度保障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 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所有权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法律与行政规定下面重点介绍有关国家职务发明、公共机构、政府资助项目、合作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 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属政策 现阶段,大量专利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各国都非常重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政策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职务发明人与雇主间的利益关系,在调动发明人积极性的同时,保护雇主的利益 职务发明可以分为普通雇佣关系和公共雇佣关系的职务发明,两者的权属政策有所不同 1.普通雇佣关系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有两个要件: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和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
根据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有两种主要划分方法一种是按照职务责任划分,雇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正常工作中或受雇主委托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如,日本、法国和英国等国采取这一方法另一种是按资源使用划分,除了雇员职责约定的正常工作或受雇主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外,利用雇主的经验、劳动和设施的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如,德国的《雇员发明法》规定,雇员利用了雇主的经验和劳动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前一种划分方法以契约规定的责任和任务为依据,界限比较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不容易出现争端第二种划分范围比较宽,在实际中有时不容易界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灵活创造的空间 普通雇佣关系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采取“雇主优先”的原则,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职务发明人具有分享知识产权报酬的权利例如,法国的专利法规定,雇员的职务发明归雇主所有,雇员依雇佣和委托合同获得相应报酬;英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归雇主所有,当此专利实施对雇主有明显收益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理报酬 二是采取“发明人优先”的原则,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力归职务发明人,雇主享有专利实施权如,德国《雇员发明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归职务发明人,雇主有权选择对职务发明的无限制权利或有限权利;在雇主申请和实施职务发明专利的各阶段,发明人可以要求补偿报酬。
该法还规定:对于雇员的非职务发明,雇主有优先实施权利当雇员的非职务发明属于雇主的经营范围时,其专利应该优先提供给雇主实施若雇主在三个月内不接受,则丧失优先权日本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属于发明人,雇主自动享有非独占实施权同时,允许雇主以“合同、工作规定及其他规定”的形式,事先确定对职务发明权利的继承;当雇员将职务发明专利权利或专利权转让给雇主时,发明人有权从雇主处获得合理报酬 但是,无论是雇主优先还是发明人优先,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都在专利申请资格上突出了发明人的地位,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其受让人特别是美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应是发明人,非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必须持有发明人的申请转让书因此,尽管雇主可以拥有雇员的职务发明专利权,但要先由职务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再通过有关程序转让给雇主 2.公共雇佣关系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 一般来说,公共雇佣关系的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遵循知识产权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共雇佣关系的职务发明权属与普通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通常,各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报酬的基本原则,不规定具体报酬比例或额度,实际报酬由雇员与雇主的合同决定。
由于公共机构使用公共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一些专门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公共机构的职务发明人报酬比例美国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明确规定了转移联邦技术收入中职务发明人提成的比例下限在日本,公务员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归为国有,如果该发明授权民间企业实施运用,根据特许厅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发明补偿金支付指南》,政府将从企业支付的权利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职务发明人的补偿金为了调动研究人员的创新和转移技术的积极性,日本特许厅于2002年2月废止了公务员职务发明补偿金的上限,允许各国立机构根据职务发明的实施情况,给予职务发明人补偿 公共和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权属 通常,公共和非营利研究机构大都从事基础性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和扩散,若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被垄断将造成技术资源浪费公共和非营利研究开发机构的知识产权权属依机构和研究的性质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所属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权属 过去,各国政府所属研究机构形成的知识产权大部分归政府所有80年代以来,为了鼓励政府研究机构向民间转移技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开始放权,加大了所属研究机构处置知识产权的自主权和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
美国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联邦实验室的项目承担人有权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发明、发现等智力资产进行鉴定和保护,可以签定智力资产的许可协议、进行转让谈判等,并允许职务发明人提取不低于15%的专利收入实际上,政府主管部门拥有其所属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的原始所有权,研究机构具有非独占的申请权、使用权和转让权,职务发明人可以分享知识产权收入日本的产业技术综合研究院是国立研究机构,其中有15个研究所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出台新的法律规定,产业技术综合研究院的发明专利权属由国家和研究人员共享,各占一半,研究人员可获得国家支付的奖励金;若该项专利一经实施还可另获实施费的一半但研究人员需负担专利申请和维护的一半费用若研究人员不愿意支付专利申请和维持等有关费用,可将拥有的部分专利权转让给实施专利的企业 2.大学的知识产权权属 大学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基础性研究和培养人才,作为向社会提供知识和人才的公共平台,大学拥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有利于成果的继续利用和技术扩散自从80年代《专利和商标修正法案》出台以来,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成为世界上成功的典型 根据美国的经验,大学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主要根据研究的性质和主要资源来源划分。
首先,美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因此,大学教职工的职务发明基本归学校所有但是,许多学校对职务发明人给予较高回报其次,大学和企业合作的知识产权通常由双方共享,利用大学资源越多,知识产权越倾向于归大学所有;越是基础性研究,大学拥有知识产权的机会就越多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资助研究协议》和《合作研究协议》规定,如果在发明过程中使用了学校的设施,或者发明是由大学员工创造的,则发明所有权归学校;如果发明是由企业的研究人员单独创造的,并且完全使用企业的设施,则发明所有权归企业;如果发明是由学校教职工与企业研究人员共同创造,则学校和企业共同拥有发明所有权再次,在美国,无论州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是非营利机构,大学如何使用知识产权收入受有关非营利机构的法律约束 3.非营利性机构的知识产权权属 由于非营利机构的特殊性,许多非营利研究机构从事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扩散工作,因此,在对外合作时,非营利机构通常拥有知识产权的优先权如,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是财团法人,其创办资金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捐助工研院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开发产业应用技术,并向企业转移;中小企业技术升级;为地区培育产业技术人才。
为了实现这些职能,工研院以转移和扩散技术为目标,建立了一套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工研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工研院员工的职务发明、创作、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工研院所有;工研院员工利用工研院的资源或经验形成的发明、创作和商业秘密等,原则上,工研院可以优先实施或使用;工研院委托、接受委托或与他人合作研发时,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依合同约定;为实现工研院企业和向企业移转技术的目的,无论是工研院拥有的知识产权,还是共享知识产权,原则上工研院拥有再授权的权利 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属 80年代以前,在大部分国家,政府资助的知识产权权属归政府所有,结果大量政府技术闲置,造成技术资源浪费80年代以来,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一些国家相继采取了放权政策其中,美国起步最早,效果也比较明显 根据美国的经验,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属与资助对象、资助项目的性质和方式有关,具体有以下特点 1.根据资助对象决定权属 当资助对象是大学、非营利性机构和小企业时,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一般都归研究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如,1980年出台的《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大学、非营利性机构和小企业对其在联邦政府资助下形成的发明拥有所有权。
2.根据研究成果的性质决定权属 通常,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但是,当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具有重要商业价值,而且合理使用这些发明专利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时,其知识产权也可以归承担资助项目的大企业和营利性机构所有 3.根据资助计划的性质决定权属 一些针对企业的资助计划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归企业所有比如,尽管《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大学、非营利性机构对其在联邦政府资助下形成的发明拥有所有权,但是,一些具有特定目标的政府资助计划则根据需要,对知识产权权属另有规定如,以资助企业进行先进技术研发为目标的“先进技术发展计划”规定,ATP资助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美国企业所有,参与承担ATP项目的大学、非营利性机构和政府机构可以分享知识产权的收益,但不拥有知识产权 4.根据资助方式和出资比例决定权属 政府资助企业研究开发主要包括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和资助研究等多种方式 ,各种资助方式的目的不同,知识产权权属政策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政府委托企业研究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大都归政府所有,企业拥有使用权;与企业合作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权属往往根据出资的多少来决定;无偿资助计划的知识产权大都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5.政府有条件放权 政府实行放权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创新积极性,促进技术利用和扩散,提高使用公共资金的社会效益,因此,政府的放权是有条件的 政府保留使用权尽管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但政府仍然拥有知识产权的无偿使用权、转让专利的审批权,以及优先发展本国工业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结合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在获得知识产权的同时,要承担保护国家利益和扩散技术的任务,定期向政府资助主管部门报告技术利用和转让的情况当承担单位不能很好地利用专利和转化成果,或者不能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时,政府有权将专利或成果转让给其他机构使用 规范专利收入的使用为了避免承担单位不合理地使用政府资助形成的专利许可和转让收入,有关法律还对如何使用政府资助的发明专利收入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合作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权属 通常,合作研究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属是根据各方投入多少,由合同来决定政府与企业的合作研究开发,以及产学研研究开发联合体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有一些特殊性。
1.政府与企业合作研究的知识产权权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