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docx
5页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 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 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于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通过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处罚方式可以实现管理和制止的目的,但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 行为,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 因此,本次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 的本法第19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既包括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即开工建设,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虽提交但尚未获得批 准即开工建设对于这种情形,根据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但罚款数额 相对于违法获得的利益相差甚远,所以罚款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建 设单位往往对责令停止建设的处罚决定置之不理,继续开工建设 对这种主观恶意的情形,必须规定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建设单位拒 不改正,继续开工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2.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本法第45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 理制度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 先向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 证后,才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实现了对排污行为的事 前控制,对企业的排污行为预先提出具体要求,科学配置排放主体 的排污指标,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 量的损害,是排污单位守法、环保部门执法和公众进行监督的重要 凭证,企业必须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排污。
无许可证排 污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拘留的法律责任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实践 中一些排污企业为了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 式排放污染物,将违法行为转移到地下,给环境带来的损害更加难 以恢复,影响更为恶劣,是比一般的超标排污行为更为严重的违法 行为有的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环境监督执法有的虽 然有防治污染的设施,但只是摆设,并不正常运行,只在应付检查 的时候开启本法第42 条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 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对这类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更严厉的处 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4.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本法第49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 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 等农业投人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 止农业面源污染。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世部陆续公布了一 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 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 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生产、使用国 家严禁生产、使用的农药,不仅破坏了农村环境,还直接影响着农 业安全和人体健康,对这种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本条规定的拘留是行政拘留,是对违法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 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由此决定了这类行为只能 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不能设定,本法 设定时也对其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定,只适用于上文所述的四种情 形这四种情形是对我国目前环境领域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作 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主观恶意较强,一般处罚难以制止行政拘 留最高期限为十五日,本条又进一步作了区分,符合法定情形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于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权只能由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才能行使,对本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无权直接拘留, 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如果构成犯 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对四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排除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 罚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 同时,本条规定也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做了较好的衔接,将在本法第 69 条的解释中予以释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