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证认可条例》颁行五周年知识竞赛参考资料2-1.doc
16页《认证认可条例》颁行五周年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2-1第一部分 《认证认可条例》的制定、颁布及立法意义2003 年 9 月 3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390 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自 2003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我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规范认证认可活动,进一步提高产品竞争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认证认可条例》出台之前,随着国际认证认可规则的日趋完善,我国认证认可方面的许多工作已经不适应当时认证认可发展的要求如认证认可法律规范相对滞后;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交叉管理、多重标准、监督不力;认证市场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等同时,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将实行“四个统 一” ,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使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使认证认可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002 年 4 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开始了《认证认可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后,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送审稿)》。
2002 年 9 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送审稿后,先后四次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多次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和有关专家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复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2003 年 8 月 7 日,经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复核,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3 年 8 月 20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第 18 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公布施行2003 年 9 月 3 日,温家宝同志签署第 390 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 2003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对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认证认可是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进步的产物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过程中,产品、服务质量以及管理水平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实践证明,认证认可工作开展以来,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以发展的眼光看,国际认证认可制度在不断完善,产品、服务和管理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在不断提高,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正在呈现出注重增长质量、注重改善管理、注重可持续发展等新的特点《认证认可条例》在吸纳国际认证认可活动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建设和认证认可领域的实际情况,围绕如何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的质量,设定了基本的原则、制度和规则《认证认可条例》的颁行,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实力,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向质量型、效益型和可持续发展型转变的进程二、《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把推进依法行政看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职能,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但是,在开展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中,一直困扰和束缚我们的一个问题是,缺乏完整的、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使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指示精神方面,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为今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三、《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更加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认证认可条例》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按照合理、适当、权责一致的原则予以确定,强化了政府对认证认可的宏观监管职能,政府不再直接从事认证认可活动这完全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四、《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进一步表明我国切实履行了加入 WTO 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相关领域作出了具体承诺,涉及认证认可领域的承诺主要是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实现“四个统一” ,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认证认可条例》对“四个统一”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完善了以“ 四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这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是不多见的,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在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问题上,态度严肃、行动坚决、措施到位。
五、《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为认证认可工作设定了一个新起点《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充分体现了我国的认证认可事业走上了一条继往开来、发展创新的健康之路《认证认可条例》创设的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制度,社会各方面在认证认可工作领域的共同实施的机制,政府监管与从业机构自律相结合的约束方式,以及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力度,都说明《认证认可条例》在规范认证认可活动、加强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对认证认可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管、整顿认证市场秩序,提高认证认可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开创了我国认证认可事业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局面第二部分 《认证认可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按照国务院所确定的认证认可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一、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二、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三、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四、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五、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同时,《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条款的规定为正在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 认证制度)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六、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允许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同时为能够保证外方投资者所具有的认证能力,还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问题七、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认证认可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并规定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除了以上几项基本制度外,《认证认可条例》还就保证认证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有效,保证认证认可机构所从事活动的独立性、完整性,认证认可活动的公开与透明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监察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管方面明确了报告、询问、举报及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用多种监管方式四项重要制度第三部分 认证认可概述、分类及发展历史一、认证认可概述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其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它是随着工业化生产的发展,自上个世纪下半叶开始,在工业化国家率先开展起来的一种由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所支配的第三方,用公正、科学的方法对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评价、监督以正确指导公众购买,保证公众基本利益的活动。
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工作经历一个多世纪发展之后,逐步从民间自发走向政府利用认证制度来规范认证市场,一些国家的政府为规范本国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决定设立国家认可机构,通过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能力和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形成了本国的认可制度而随着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国际化,国际上也建立起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互认制度目前,认证认可已经广泛存在于商品和服务的形成与生产、流通、管理等各个环节,渗透到商品经济、社会生活、国家安全等各个方面认证通常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认可通常分为对各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和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认可二、分类:认证主要分为:(一)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以各种管理体系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主要包括:——以 ISO9001 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 ISO14001 标准为依据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 GB/T28001 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目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是国际上通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认证制度。
另外,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标准化建设,确保农产品、食品流通过程的安全、卫生,根据国家“三 绿 工程 ”的要求,我国开展了 针对农 副产品、食品批发、零售市场的“ 绿色市场 ”认证二)产品认证:按认证的性质分,可以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以后,才能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自愿性产品认证是为满足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方面的需求,委托人自愿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范围比较宽泛国内已经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包括国家推行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饲料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等另外,还有一些认证机构自行推行的认证形式,如安全饮品认证、葡萄酒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三)服务认证服务认证不同于服务业的体系认证,服务是一种无形的特殊产品,服务认证是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规则证明服务符合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可主要分为:(一)认证人员注册从事认证活动的各类审核员、检查员、培训教师和咨询师,必须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