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办法.docx
6页Word分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对分承包施工单位的平安监督与动态管理,确保公司职业健康平安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制定本管理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华电工程项目部所辖范围内全部分承包施工单位的平安管理 3 职责 3.1 方案经营部负责组织对分承包施工单位引进时的施工资质审查和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对分承包施工单位的相关施工资质证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更新 3.2 平安管理部负责对分承包施工单位的平安施工资质进行二级审查,督促分承包施工单位缴纳平安施工保证金和平安风险抵押金 4 工作程序 4.1 方案经营部在引进分承包施工单位或签订工程分承包合同前,通知平安管理部进行平安资质审查 4.2 在与分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由平安管理部负责对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以及分承包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和持证状况进行检查、核实 4.3 在每年初,平安管理部对全部分承包施工单位的平安资质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项目经理部和方案经营部 4.4 方案经营部对平安施工管理评审不合格的分承包施工单位,取消其在公司内的施工资格,并通报全公司禁止使用。
5 对分承包施工单位的审查 5.1 平安资质审查 方案经营部在引进分承包施工单位时,必需经平安管理部对其进行平安资质审查 5.1.1 平安资质审查的主要资料 a 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有效证件的原件,经营范围与承包的工程相符 b 施工资质证书:经建筑工程管理局年审合格的证件原件 c 法人(或法人代表)授权书: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原件;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或法人代表)托付证明(原件) d 平安生产许可证:由建委或经委或城建局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书 e 近三年平安施工记录:在近三年的施工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人身死亡事故的证明资料(原件) f 负责人和平安员的有效证件:必需持有地市级安监局或建委颁发的平安管理资格证书 g 缴纳平安施工保证金:平安施工保证金的缴纳金额为承包合同工程款1% 5.1.2 平安资质审查的标准 缴纳平安风险抵押金:施工单位第一平安责任者缴纳10000元;平安管理主要负责人缴纳5000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平安资质审查结论为合格 5.1.3 平安资质审查完毕后填写《分承包施工单位平安资质审查表》,资料建档。
5.1.4 平安施工保证金收缴 a 平安管理部确定各分承包施工单位平安施工保证金的交纳数额 b 对分承包施工单位依据平安管理部开据的书面交款通知到项目计经部财务交纳平安施工保证金,财务开具“平安施工保证金收据” c 分承包施工单位应妥当保管“平安施工保证金收据”,以待返还时使用 d 分承包施工单位将“平安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后,交平安管理部存档 5.2 平安施工力量审查 凡在公司内中标施工项目(或用工)的分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需经平安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平安施工力量审查 5.2.1 审查的主要内容 a 平安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提交平安管理网络图 b 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与经营范围相符 c 保证平安施工的机械、工器具的配备:供应清单和施工机械的平安操作规程 d 平安保证措施:提交本单位保证员工职业健康、平安、环境的保证措施,且不得与公司职业健康平安及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相抵触 f 平安管理/施工关键岗位人员的证件:负责人或专职平安员的上岗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g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数量:依据担当的施工项目确定;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必需有效。
h 平安施工的技术素养: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名册;技术人员必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它人员年龄在18-55岁,身体健康,严禁使用文盲 i 查体:全体人员经县级以上正规医疗卫生气构或医院查体合格 j 平安培训:全体人员进行了平安培训 k 持证上岗:全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全部办理平安施工上岗证 5.2.2 审查的标准 5.2.2.1 凡全部符合以上条件的,平安施工力量审查为合格,可参加本项目工地的施工 5.2.2.2 在审查内容中,若1)-4)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平安施工力量审查为不合格,不准开工 5.2.2.3 在审查内容5)-10)项中,若只有个别施工人员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加施工 5.2.2.4 对5.2.1条款5)-10)项存有不符合项的分承包施工单位,由平安管理部下发《平安整改通知单》,并每项收取押金500-1000元;分承包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反馈,平安科验证关闭后返还押金对没有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分承包施工单位,不准参加项目的施工,所交的押金作为罚款上缴项目财务,并报平安管理部 5.2.3 平安施工力量审查后填写《分承包施工单位平安施工力量审查表》,资料建档。
6 施工前的管理 6.1 体检 6.1.1凡签订施工合同的分承包施工单位,由分承包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到项目工地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院进行上岗前的体检 6.1.2 体检内容:视力、血压、心脏、精神状况、肢体及其它 6.1.3 要求: 6.1.3.1 有下列症状之一者为不合格,严禁录用: a 严峻残疾(耳聋、失明、肢体不全) b 心脏病 c 高血压或低血压病 d 癫痫病 e精神病 f 智力低下 g 医学认为不相宜参加工作的 6.1.3.2 凡血压高于或低于正常值,尚构不成高血压或低血压病者,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6.1.3.3 矫正视力在0.7以下者,禁止从事高空作业或机械操作 6.1.3.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禁忌症,禁止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6.1.3.5 经平安管理人员审查认为不相宜从事施工的人员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