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docx
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03]350号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SOLAS公约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将于2004年7月1日生效,上述文件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式钻井装置 ISPS规则规定船公司应指定公司保安员,并为公司的每一艘船舶指定受到过适当保安训练的船舶保安员,负责船舶的保安工作为了满足SOLAS公约的规定,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我局有关船员专业培训的授权和分工开展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的考试、发证及其管理工作; 二、 现有培训机构可申请增加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项目申请开展保安员专业培训需经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并报我局备案; 三、 从事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教学和管理的教员、考官必须参加我局组织的专门培训,培训工作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 海事管理机构对参加船舶和公司保安员培训、考试合格的船员分别签发船舶保安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和公司保安员培训合格证明,对其他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签发公司保安员培训合格证明; 五、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编写了船舶和公司保安员培训教材,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需要者可向人民交通出版社订购(征订单附后)。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管理,根据SOLAS公约行XI-2章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 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 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三) 海上移动式钻井装置; (四) 从事国际间客、货运输的航运公司; (五)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配备的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 (六) 开展保安员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和公司保安员培训的考试、发证以及对该项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保安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年龄不小于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 船舶保安员应持有《船员服务簿》。
第五条 开展保安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方可开展培训,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师资、教学设施应满足本办法附录一的要求; (二) 教学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保安员专业培训应不少于26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8学时,实操培训不少于8学时 保安员专业培训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一期培训开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姓名、照片、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核准开展的培训不予认可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已完成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考试采用笔试方式,满分为100分,达到80分合格 考试不合格者,可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保安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取得船舶保安员资格 第九条 保安员专业培训合格证长期有效,公司保安员负有对船舶保安员知识更新的责任 第十条 申请船舶和公司保安员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附录一:开展保安员专业培训的师资、设施和设备的最低标准; 附录二:保安员专业培训纲要 附录一: 开展保安员专业培训的师资、设施和设备的最低标准 一、 从事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的教员应具有以下条件: 1、 熟悉船舶保安方面的知识; 2、 掌握经修订的SOLAS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则要求的知识和其他国际国内与本培训项目相关的公约、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 有一定教学及培训基本理论知识和经验 二、 教学基础设备和设施: 1、 可供正常教学和实操的教室和场地; 2、 满足教学需要的视听设备; 3、 必要的挂图、模型和器具; 4、 配备有关公约、法规 三、 培训方案和教学材料 1、 包括《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在内的公约和文件; 2、 符合要求的培训计划、方案和实操措施 附录二: 保安员专业培训纲要 培训内容 学时安排 理论课时 实操课时 一、 概述 1、 SOLAS公约第XI-2章 2、 ISPS规则的背景 3、 实施ISPS规则的目的 4、 实施ISPS规则的基本要求 1 二、ISPS规则的框架和基本内容 1、 基本结构 2、 基本定义 3、 适用范围 4、 成员国政府的责任 5、 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 6、 保安声明 1 三、船舶保安 1、 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2、 船舶保安等级及相应措施 3、 公司保安员的选配和基本职责 4、 船舶保安员的选配和基本职责 5、 船舶保安工作要点 6、 船舶保安培训和演练 4 四、船舶保安评估的内容和实施 1、 船舶保安评估的基本要素 2、 船舶保安评估的基本内容 3、 船舶保安评估的准备、实施和认可 4、 现场审核的基本内容和实施 2 2 五、船舶保安计划的内涵、制定和实施 1、 船舶保安计划的目的、用途和批准 2、 船舶保安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与实施 3、 船舶保安计划的文件控制、维护与照管 2 2 六、船舶保安培训和演练 1、 保安管理知识 2、 保安评价方法的运用 3、 保安评估和审核 4、 船舶保安措施的演练 5、 可能威胁船舶、人员、货物的行动和状况的模拟 6、 检验、控制和监视技术的应用 7、 武器、危险物品和装置的识别 8、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实例讲解和使用要求 9、 船岸联系系统的使用 10、 船舶保安设施的使用和注意事项 6 4 七、港口设施保安的基本知识 1、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2、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及要求 3、 公司和船舶保安员与港口保安员的联系 1 八、船舶保安审核和发证 1、 保安审核 2、 保安证书的签发和签证 3、 保安证书的期限和再有效 4、 临时保安证书的签发 5、 证书格式 1 总计 1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 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员的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水平 , 保障水上人命安全 , 根据《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 年修正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 一 ) 申请参加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船员 ;( 二 ) 开展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部门授权的港务监督 负责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培训机构须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载有船员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项目的《培 训许可证》 , 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精通急救专业培训系指船员完成以船上人员伤亡时的组织急救 , 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指挥抢救运送伤员为重点的船上急救专业技能训练第六条 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系指船员完成以船上伤病人员的医护、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请求岸上援助和运送病员为重点的船上医护专业技能训练第七条 凡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元线电人员和指定为在船上提供急救的其他船员必须完成船员精通急救培训 , 并取得《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第八条 凡在 5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和指定为负责船上医护的其他船员必须完成船员船上医护专业培训 , 并取得《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 开展船员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满足以上条件 :( 一 ) 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或附件三所列的相应标准 ;( 二 ) 教学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或附件四的要求。
第十条 凡申请参加船员精通急救专业培训的船员应完成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 , 并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十一条 凡申请参加船员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船员应完成精通急救专业培训 , 并取得《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第三章 培训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递交以下资料 :( 一 ) 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 ;( 二 ) 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一份 ;( 三 ) 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一份 ;( 四 ) 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 4 张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开班前 , 将受训人员的名册 ( 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 龄、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务、所属工作单位等 ) 和具体实施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未经港务监督核准 , 不得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开展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培训学时数 : 精通急救不少于 24 小日们船上医护不少于 48 小时 ;( 二 ) 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 40 人 ;( 三 ) 实操训练时 , 每组不得超过 6 人 , 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一名助理教员。
第十五条 为促进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 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 , 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程序 , 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 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经授权的港务监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管 理体系 , 并对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对业已完成船员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船员进行考试第十八条 考试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在培训结业时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