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docx
7页民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巩固深化全市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提升广大民警拒腐防变、自我约束和遵纪守法的意识能力,预防民警在“八小时外”因失去组织监督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XX省公安机关“六个一律”规定》《XX省公安队伍教育管理八项措施》《XX公安队伍“六个常态”管理措施》等党纪、法律、警规,结合XX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八小时外”监督管理,是指倡导和培养公安民警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公安民警在工作以外业余时间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和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第三条 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坚持以教育防范为目的、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不干涉民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正常的业余生活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民警所在单位(县市局及市局部门、分局)统一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全体民警(包括援助民警,以及请病休假、借调期间)。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第四条 全市公安民警在“八小时外”要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注重提高个人品德修养,自觉养成良好的业余学习习惯,正确处理亲情、友情和家庭、邻里关系,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便民、利民、为民活动,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第五条 民警“八小时外”要做到“六不准”:(一)不准对党不忠、结党营私、搞团团伙伙,发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信息,泄露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参与邪教、迷信、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二)不准违规出入夜总会、会所等高消费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耍特权、逞威风,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发生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言行,甚至引发涉警负面舆情三)不准在工作日、备勤期间饮酒,在任何时间场合酗酒,严禁公车私用、酒后驾车、开“特权车”四)不准违规办理婚丧事宜,违反婚嫁彩礼限额,利用职务影响借机操办敛财,违规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违规在企业、社会团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五)不准违反“三个规定”,充当司法掮客,接受下级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干预插手干部提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执法司法等相关事务。
六)不准违反中央、省市、部厅以及市局等各项纪律规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六条 承诺践诺制度全体公安民警每年签订“公安民警‘八小时外’行为规范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办法,明确违诺应承担的责任承诺书由公安民警签名交本单位(县市局及市局部门、分局)存档备查第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民警“八小时外”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平时加强请示报告,遇有特殊或重要情况立即向单位报告下列情形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一)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钱物无法退回或者推辞不掉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将钱物上交纪检部门;(二)建立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三)本人房产、车辆等重大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四)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五)直系亲属涉嫌犯罪或者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六)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或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谈心走访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谈心谈话制度》开展谈心谈话,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家访活动,向民警家属通报民警个人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按照“携手同监督 共圆平安梦”监督倡议活动“四个监督”的要求听取民警家属对民警监督的情况,征求家属对单位的意见,对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性加强教育、提醒、监督。
第九条 检查监督制度由督察、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政工、法制、机关纪委等部门配合,针对公安民警易违反的纪律规定情形、易涉足的餐饮和娱乐场所,联合开展明察暗访、抽查检查;依托全市各级监督举报平台,及时受理群众对公安民警“八小时外”活动情况的监督和投诉,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责任第十条 全市公安机关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各负其责,失责必究第十一条 市、县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要把民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作为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重要内容,市局党委每年、县市局党委每半年(市局部门及县市局属部门每季度)分析、研究、部署民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处理民警“八小时外”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工作办公室(成员部门有政工巡察、督察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纪委、法制信访等部门)要做好对全体民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的承诺、报告、分析、调查等日常工作,加强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工作指导和督导,定期、定向、定点进行明察暗访、警务督察,依纪依规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第十三条 各县市局、市局部门(分局)“一把手”对所属民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负全面负责;其他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掌握所属民警“八小时外”的思想行为动态,发现问题苗头或违纪违规行为,先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全体民警要认真落实民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项禁止性规定;对发现、掌握的其他民警“八小时外”不规范言行进行监督、举报;配合组织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第五章 纪律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八小时外”现场发现问题的,由纪检监察、督察等从严办成员部门先纠正再处理;事后反映的,根据问题性质,由纪检监察、督察等从严办成员部门进行分析、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一)情节轻微的,由市、县两级公安(政法)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权责分工,由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当事人为县市局或市局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由市局分管、联系的班子成员提醒谈话二)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由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成效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三)构成违纪的,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民警由机关纪委牵头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科级干部民警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局(县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县处级干部民警报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违法犯罪的,移交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上述监督管理的处理结果作为民警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
民警在“八小时外”出现问题、不主动报告且经调查属实,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发生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提拔重用第十七条 因疏于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致所属民警在“八小时外”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在追究单位主体责任和从严办及其成员部门监督责任的同时,按照《全市公安领导干部严管队伍责任倒查办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各级领导干部和民警发现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民警存在“八小时外”违纪违规行为,故意隐瞒袒护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追责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从严办牵头落实本项工作,其成员部门,立足职责,认真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九条 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事业工勤人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从严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