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保险.doc
8页相关报道:相关报道:外来从业者纳入城保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外来从业者纳入城保企业用工成本增加 鲍淡如鲍淡如:过渡期逐步消化过渡期逐步消化【新民网•独家报道】6 月 28 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上海社会保险 制度新制订的相关政策,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参保范围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单位人员纳入城镇社保参保范围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单位人员纳入城镇社保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 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 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 22%,个人 8%;医疗保险,单位 6%,个人 1%;工 伤保险,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 5 年过渡办法:2011 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 3 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40%;2012 年度(即 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个人缴费基数为 45%;2013 年度(即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3 月)个人缴费基数为 50%;2014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 55%;2015 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 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 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保险待遇:可享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可享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 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 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 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 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 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 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 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
工伤保险 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郊区用人单位停止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郊区用人单位停止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 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1 年 6 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 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 年 7 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鲍淡如介绍,在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3 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单 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2011 年 7 月至 2012 年 3 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 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 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 费的比例为 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 1%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 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 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 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 2%。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3 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 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 8%,单位 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 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 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 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新民网 李若楠)7 月 1 日起 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2011-06-29 17:14 来源:新民网 记者:李若楠 新民网编辑:王玲 【新民网讯】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 险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今年 7 月 1 日起,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 障制度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 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 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 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 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 调整7 月 1 日以后,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还对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 了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 20 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 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 天发给 150 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此次还调整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后,按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 2010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 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此外,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 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 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的工伤待遇调整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 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为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此次还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 2%调 整为 1.7%, 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 0.5%提高到 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用人单位或个人如需了解政策详细内容,可拨打本市劳动保障咨询 12333 进行咨询,或者登陆上海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查询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2009 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 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 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另外,将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 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范围2、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等社会保险3、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答: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 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什么要设定过渡期?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缴费办法?、为什么要设定过渡期?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缴费办法?答: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 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 和三年的过渡期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以及郊区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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