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docx
3页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治理试行方法1995 年 8 月 31 日,化工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建设监理部位的治理,确保化工建设监理工作的正党开展,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托付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治理的活动第三条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需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监理公司(事务所);也可以是兼承化工建设监理的化工询问、设计、科学争辩等单位第四条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养、资金数量、专业技能、治理水平及建设监理业绩等第五条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从事建设监理业务,必需守法、公正、科学,努力为工程建设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为化学工业部其次章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七条 设立化工建设监理公司(事务所)或者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需先向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并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银行帐户,方可开业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第八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 有担当建设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治理人员3) 有与担当建设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与监理手段设立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单位名称和地址2)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和简历,并附资格证书复印件3) 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和简历,并附资格证书复印件4) 监理工程师一览表,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和简历,并附资格证书复印件5) 监理单位全部制性质6) 业务范围7) 建设监理单位章程第九条 化工监理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场所、业务范围以及监理单位等级,应向原颁发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监理单位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第十条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资格等级各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必需具备的资格、力量及建设监理范围:(一)甲级1.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注册的建设监理工程师2. 取得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和治理人员不少于50 人,且各专业人员配套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师不少于 10 人,高级经济师应不少于 3 人,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3. 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与过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4. 监理单位应监理过一个大型或两个中型化工建设项目5. 建设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 万元甲级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担当各类化工建设监理业务,也可跨部门担当监理工程二)乙级1.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并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2.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和治理人员不少于30 人,且各专业人员配套,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师不少于 5 人,高级经济师应不少于 2 人,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3. 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与过两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4. 监理单位应监理过一至两个中型化工建设项目5. 建设监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 万元乙级单位可担当化工中型及其以下各类化工建设监理业务三)丙级1.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2.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和治理人员不少于10 人,且各专业人员配套,其 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2 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 1 人。
3.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参与过一个中型或两个小型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4. 监理单位应监理过一个中型或两个小型化工建设项目5. 监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 万元丙级单位可担当小型化工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批,由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二条 担当化工行业建设监理任务的建设监理单位必需取得化工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各级建设监理单位只能担当核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监理业务,不得擅自越级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起二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只发给临时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满二年后建设监理单位可按本方法规定向化工建设监理资质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定级监理单位未定级期间的业务范围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按第十条规定从严把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 定级申请书2) 《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4) 《监理业务手册》5) 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化工建设监理资质治理部门依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养、专业技能、治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审查,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四章 建设监理工作的治理与奖罚第十四条 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负有对化工建设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治理责任,严格审查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察其监理工作质量,促使其不断提高监理水平。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建设监理合同,接受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监理工作人员必需认真学习和贯彻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外国监理单位和中外合办的监理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化工建设工程,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化工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接受中国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治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考核业务和承揽业务的依据《监理业务手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 建设监理工程项目登记表,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工程内容、监理范围、监理起止时间 、执行监理业务的状况和后时、监理失误造成的事故、奖罚记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鉴定意见第十八条 《监理业务手册》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的重要依据,在必要的状况下,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可随时通知监理单位送验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收缴资质证书的惩处:(1) 开业时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业务的2) 聘用没有取得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的。
3)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给从事监理业务,或不按规定办理开业手续的4)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5) 徇私舞弊、损害托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的利益的6) 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其次十条 监理单位对依据本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惩处打算不服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恳求复议其次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将视状况赐予表彰和嘉奖第五章 附则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