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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技局改革促进发展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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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528432242
  • 上传时间:2023-04-20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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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局改革促进发展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2023年〕?等文件精神,深化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科研院所创新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效劳 第二条发展目标明晰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关系,促进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型企业,实现转制院所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稳步改革,促进发展,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四条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从1990年以来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作为股份,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奖励给有奉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该股份不可转让买卖,不可继承,职工离开本单位的视为自动退股 第五条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院所要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改制时,超过折旧年限的科学仪器设备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资产评估时准予核销 第六条经科研院所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整体转让产权但原有公共科技效劳平台等公益性资产,依法审计、评估,将其剥离后,由x省科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 第七条对转制科研院所改制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处置,可根据?关于x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改制科研院所在职职工以股份形式优先购置本单位的国有净资产 第九条科研院所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那么,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调整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十条科研院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科研院所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单位要依法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参照?x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法?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

      第十二条鼓励改制科研院所最大限度地留用原单位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与留用职工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对与改制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改制后的企业应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根本养老、失业、根本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登记,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科研院所改制要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并将理顺劳动关系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为了鼓励改制,对改制后的企业转制以前离退休人员的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七条设立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作为科研院所转制的引导经费,对推动科技体制改革进程,调整结构、分流人员,加强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化,推动科研院所面向市场、向科技型企业改制等方面的工作予以优先扶持、重点安排 第十八条对转制科研院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方案审批和催促检查在改革中应搞好政策衔接,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成立“x省科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产权登记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对转制时核定的国有资本和转制后政府继续支持的专项资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承当其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转制科研院所的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到位,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工作原那么开展相关工作转制科研院所名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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