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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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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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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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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1分析]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案例3分析]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5分析] 1. A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2.在给工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收到货,如何区分货物的问题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单上注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里特别强调以防工厂对A公司具体要求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交货期3. 对于工厂较多的订单在给工厂唛头最好编为第1个工厂C/NO.1-(1,2,3…);第2个工厂C/NO.2-(1,2,3…);第3个工厂C/NO.3-(1,2,3…);依此类推若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情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75箱货3个工厂。

      第一个工厂为:1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2,3,……10),第二个工厂为: 2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12,13……30)第三个工厂为: 35箱,那么箱号就是C/NO.31-(32,33……75)4.A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行核实,以防工厂误填 案例六 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求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案例七 回潮率是含水量与干量的比值,不是含水量与干量加含水量的比值,因此上述计算公量的公式是错误的正确的公式应为: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通过这一公式可以计算出10公吨货物的公量为888公吨 案例八 本案中,因为该交易在买卖合同下系属单一交易,因此,虽然总量仍符合溢短装条款,但由于白布短装超过10%的规定限度,应视为违反原定买卖合同。

      进口商有权向出口方索赔,甚至有权取消合同在国际贸易实务上,若一销售合同中包括若干有关联的商品,则对于合同中订有的溢短装条款的通常理解是,该若干商品在多装或少装上应方向一致,比例相同此种规定是为了保护进口方的利益,一方面使其避免因有关联商品的溢短装不一致而蒙受无法完全配套生产和销售的损失,另一方面防止在市价变动时,卖方利用多装减价商品,少装涨价商品而从中渔利 案例九 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案例十 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我方不能拒绝对方的退货要求。

      但从我方的利益看,由于货物已经生产出来并已出运国外,如果接受对方的退货要求,并将货物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减少我方的损失,我方应该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条件下使买方接收货物,或者将出口合同改为由买方代表在买方拒绝上述二项建议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它的买主或代卖商案例十一 岛公司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顶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与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是数额以二、三级苹果的价格差额为限,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那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分析]此事给 A公司和客户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以后的订单,要求工厂对所提供的包装明细负责,若再发生由于工厂的原因造成装箱尺寸有误,A公司有权在征得国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体积数报错的工厂的产品落下。

      为了避免类事的事情再次发生,在订单下了以后,务必在1周内估算出较准确的体积数同时为了核实工厂的所提供的包装尺寸的准确性,要求质检员验货时,对装箱尺寸进行校对,并告知正确的装箱尺寸[案例2分析]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解决办法: 今后对采用《 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 (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号码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案例三 案情一收到 T/T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案情二 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

      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和第十四条b款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对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进出口双方省却修改信用证等诸多麻烦及银行费用(有时进口商会借机要求改变付款方式,如采用装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为出口商分散收汇风险因此,我方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这将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案情4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作为信用证受益人要从中总结以下经验:  1.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受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关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3.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到的提单是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忠告:对于备运提单必须特别注意提单中是否有“已装船”字样, 而预借提单因其一般注有“已装船”字样,很难鉴别其真伪,只有通过对照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单签署日期、装运时间是否晚于提单签署日期、或通过船务公告中的航班时间表来判定,这两种提单也只能通过上述办法从中找出单据的不符点进而拒付,然后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倒签提单是“已装船”提单,其与预借提单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单实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前由于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是把货物的装船日期及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再审单过程中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实际装运船只的航海日志确认该提单属倒签提单,但由于 UCP500条款中已明确,银行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也就无法因此拒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实施财产保全。

      只有这样,开证行才有权做出拒付其他相关案例  案例一 答案 :1、按照提单的规定,一般承运人仅对货物外表良好负责,同时承运人保证船舶的试航状态以及安全、谨慎收受、装载和运输货物,除此以外,承运人责任很小,并且按照惯例和提单条款,承运人还享有十多项免责权利上例三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对①②情况负责,而对第③种情况不负责对第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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