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pdf

14页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46593786
  • 上传时间:2018-06-27
  • 文档格式:PDF
  • 文档大小:1.02MB
  • / 1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余 凌 云内容提要: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这一问题,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了长期的角力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应由谁承担涉及专业判断的过错认定职责,而产生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却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模式无法一蹴而就,法官不愿意采纳专家证言并承受审判风险,因此会尽量依赖警察的责任认定未来,应当改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采取可控的开放模式,这样既对现有机制震动不大,又能有序推进制度的改革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专家证言 行政诉讼一、引 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分析事故成因,胪列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大小,认定各方的过错比例在民国时期,这项工作被直呼为 “ 鉴定” ,早先是仿照西方,邀请专家出庭作证,后来是由各地行车肇事责任鉴定机构出具意见鉴定机构成员构成广泛,且实行票决制我国台湾地区迄今依然沿用 “ 鉴定”这一称谓,并严格区分“ 鉴定”与 “ 司法” ‘ 鉴定’是找出肇事因素,而 ‘ 司法’是根据 ‘ 肇事因素’来审判其民刑事应负之责任” 〔 1 〕新中国建立之后,尤其是从 2 0世纪 9 0年代开始,立法上抛弃了民国的 “ 鉴定”术语,取而代之的是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以下简称 “ 责任认定” ) 。

      笔者感兴趣的是,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实践成效究竟如何,存在哪些争议,未来又该采取何种制度走向,所有这些追问构成了本文关注的重点笔者将通过法规范梳·621·〔 1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立栋、高刘杨、赵丽君帮助收集文献,并做法规范与案例的梳理;本文撰写期间曾与廖峻、成锴等交警交谈,获益颇多,在此一并致谢本文是 2 0 1 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 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警察权研究”( 1 5 J Z D 0 1 0 )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国家 “ 2 0 1 1计划”司法文明协调创新中心研究成果张汉威:《 肇事鉴定之新思维》 ,台湾人车路杂志社发行 2 0 0 4年版,第 1 3页理,结合有关文献以及参与有关立法的体悟,初步勾勒实践面相,聚焦公安与法院之间有关 “ 证据”与 “ 行为”之争,并用若干案例进一步揭示法院处理的偏好针对实践上的相关争议与问题,笔者也展开了思考,进而主张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可控的开放模式当下,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在修改之中,责任认定又是其中一个争执已久、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期待本文研究对于统一认识、推陈出新能够有所裨益。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制度沿革新中国建立后,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了 5 9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范文本其中,法律 1件,行政法规 4件,地方性法规 1 0件,部门规章 3件,地方政府规章 3件,中央规范性文件 4件,地方规范性文件 7件,司法解释 2 6件,人大工作文件 1件〔 2 〕择其要者,列表如下新中国建立后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法规范法规范名称 ( 颁布日期)责任认定机构复核机构认定书在复议或诉讼中的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失效]( 1 9 9 1年 9月 2 2日)公安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失效]( 1 9 9 2年 8月 1 0日)公安交 通 管 理部门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认定工作复核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1 9 9 2年 1 2月 1日)公安机关1 . 仅对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2 .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不妥,不予采信,以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 2 0 0 3年 1 0月2 8日颁布,并经 2 0 0 7年 1 2月 2 9日和 2 0 1 1年 4月 2 2日修订)公安机 关 交 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2 0 0 4年 4月 3 0日)公安机 关 交 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失效]( 2 0 0 4年 4月 3 0日)公安机 关 交 通管理部门·72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 2 〕 关于新中国建立后法规范的检索情况,说明如下:首先,在 “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 中以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交通事故认定”为全文关键词进行检索,分别获得初始检索结果 1 6 3项和 1 6 0项,总计 3 2 3项。

      通过逐一浏览检索结果后发现,上述初始检索结果中存在着大量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关的检索结果,以及为数众多的重复项为此,我们剔除了这些不相关项和重复项最后检索日期为 2 0 1 5年 5月 2 1日其次,上述检索结果仍然存在着缺漏对此,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又增补了 4个规范文本参见于立深、刘东霞:《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研究》 , 《 当代法学》2 0 1 3年第 6期;苏慧青:《 交通法规史话 ( 续二) 》 ,《 汽车运用》1 9 9 7年第 3期续表法规范名称 ( 颁布日期)责任认定机构复核机构认定书在复议或诉讼中的效力《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失效]( 2 0 0 5 年3 月8 日)公 安 机 关 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 0 0 8年 8月 1 7日)公安 机 关 交通管理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一次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公安部关于印发 《 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 2 0 0 8年 1 2月 2 4日)公安 机 关 交通管理部门1 . 具有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负责复核工作。

      2 . 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0 1 2年 1 1月 2 7 )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通过梳理与责任认定有关的法规范,并结合相关文献,不难勾勒出责任认定的来龙去脉和基本面相 1 )新中国建立后,在实务上倾向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 “ 鉴定分析结论” ,〔 3 〕因为 “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涉及到路的因素包括路况安全工程鉴定;车的因素包括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人的因素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等等一系列专业技术鉴定” 〔 4 〕但是,它又不是单纯的鉴定,而是对各种鉴定的综合运用,是在专业技术基础上的对事实的认定于是,1 9 9 1年的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创造出一个术语,称作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该办法第 1 1条和第 1 7条第 1款明确区分了鉴定与责任认定,鉴定是 “ 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责任认定是由公安机关做出。

      2 )刻意区分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认为此 “ 责任”非彼 “ 责任” 责任认定仅是解决事故成因、判断因果关系、决定过错大小,不涉及法律责任问题但是,这种区分又长期争讼不休所以,到了 2 0 0 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先前的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 “ 责任”两字抠去,改称 “ 交通事故认定” 这恐怕不单是为了文字简练,很可能是 “ 立法者考虑到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争议,想进一步对其进行新的诠释,但在法律中却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在交通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也没有表现出不同,仍旧维持原有的含义” 〔 5 〕·821·法学研究2 0 1 6年第 6期〔 3 〕〔 4 〕〔 5 〕意见分歧依然不免,大致有四种学说:一是书证说;二是鉴定结论说;三是勘验、检查笔录说;四是证人证言说参见史乃兴:《 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 ,《 人民法院报》2 0 0 8年 1月 2 3日第 6版王丽娜:《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 ,《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 0 0 7年第 4期,第 3 9页同上文,第 3 8页 3 )在 “ 责任认定”这一术语引入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 1 9 9 2年 1 2月 1日联合发布的 《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便附着了两层意思,也是日后聚讼之处:一是责任认定不是 ( 具体)行政行为,对认定不服,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二是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对法院而言,只是证据,如果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可以不采信。

      这意味着在诉讼上我们走向了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制度,对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过错判断,不仅依据责任认定,也可以借助专家证言,孰是孰非,都放到法庭上去争辩是非、判断曲直 4 )但是,在诉讼之前,事故原因的分析与认定基本上是垄断在交警手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交警赶赴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并做出一个正式的责任认定书从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到制作责任认定书,都是不开放的,保险公司、专家学者、律师一般不参与个别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专家会商,提供咨询意见公安机关之所以在此事务上具有独占地位,一方面,这是出于长期以交警为支点解决纠纷的传统,另一方面,“ 公家”毕竟还有诸多约束,不至于恣意妄为 5 )若出现对责任认定不服,早在 1 9 9 1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就建立了交警系统内部的救济途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从该办法第 2 2条与第 2 8条规定可以明显看出,“ 重新认定”是一种专业复核,而不是行政复议在实务中,专业复核曾一度中断 ( 2 0 0 3 —2 0 0 4年) ,但旋即又被恢复2 0 0 5年公安部通过一份内部文件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6 〕悄悄做了规定,并将 “ 重新认定”改称 “ 复核” 。

      2 0 0 8年公安部颁布的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继续沿用了这一术语根据规定,复核始终以一次为限,采取书面审,必要时可以当场听取各方意见,可以采取听证形式,对于复核人员也有资格要求 6 )因责任认定专业性程度较高,对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逐渐有了资质要求公安机关很早就明确了这一要求,1 9 9 2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4条规定,交警 “ 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才能持证上岗2 0 0 5年公安部交管局还专门制定了一个内部文件,也就是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管理规定 ( 试行) 》 ,对处理事故的交警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权限,并要通过考试晋级从上述对制度要点的描述,我们不难发现,从 2 0世纪 9 0年代开始,对过错大小的判定支点,已经逐渐从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易手给了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相关的职责也从交警的手上交到了法院至少从一次次发布的规章、文件、批复、通知上看,这种制度走向是很明显的,2 0 0 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完成了这种立法布局但是,在这种制度结构之中又存在着内在矛盾与纠结如果是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当事人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完全可以通过专家意见来对其进行挑战和校正,最后交给法院裁断即可。

      法院对于交警进行的责任认定不需要过多依赖,公安机关的内部复核也显得多余然而,2 0 0 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刚有取消复核的念头,又迅速地被实践所打消这似乎预示着交警的责任认定还是举足轻重,甚至是无可替代·92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 6 〕 公通字 〔 2 0 0 5 〕1 6号,2 0 0 5年 3月 8日发布三、“ 证据说”与 “ 行为说”之争交通事故现场容易发生移动、容易被破坏,一旦破坏则无法恢复,一般不具有复勘的可能性而且,交通事故瞬间发生,目击证人极少,就连当事人也未必能说得很清楚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多依赖事后的技术鉴定、专业判断然而,现场勘查的。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