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咨议局之初等基础教育议案简析.docx
12页湖南咨议局之初等基础教育议案简析 曹 海(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湖南湘潭411201)摘 要:1909年成立的湖南咨议局是近代湖南第一个民选参政议政机构,虽存在诸多局限,但在实际组织与运作过程中对湖南的近代化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教育乃国家兴盛之根本,而基础教育又是教育的根本湖南咨议局与湖南地方官员对基础教育都表示出极大的关注在第一届年会中双方就湖南的初等基础教育进行讨论协商,最后形成议决简易小学普及办法并筹经费案官绅双方对初等基础教育都投入极大热情,分歧矛盾与共同利益交织在一起,通过此案可以管窥清末新政、特别是咨议局时期湖南基础教育的大致情况Keys:湖南咨议局;初等基础教育;议案;官员与议员K25 :A :1674-5884(2012)10-0018-03一 咨议局成立前的湖南初等基础教育晚清的教育改制从洋务运动时期创办新式学堂开始,戊戌维新时期,教育改革迅猛而短促,但成效不甚明显,直到清末新政时大规模地发展起来1901年1月29日,清廷发布了“改弦更张”的变法上谕,宣称:“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著于《论语》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
……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着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1]914-915并设立督办政务处,综理新政各项事宜办理新政需要人才所以改革、发展教育成为新政的重中之重一方面,清廷着力改革旧制度,废除科举1905年,清廷批准了袁世凯、张之洞等人关于废止科举的奏请,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一千多年的科举制度宣告终结另一方面,从1901年开始,清政府通令全国各地兴办学堂,并多次下达关于各级学堂的办学指导意见湖南省在这一时期与全国同步进行教育改革在新政前期,湖南教育改革是卓有成效的1901年,清廷下达关于将各省书院改为学堂的命令,湖南官方决定将省城求实书院改为湘省大学堂,并于次年正式开办但由于巡抚俞廉三的保守,省城大学堂开办近一年未能见成效,遭到各方面的指责,且与清廷所颁章程不符,只好又改为高等学堂直到1903年赵尔巽抚湘,高等学堂才真正办起来。
之后便展开了全省的书院改革在赵尔巽及之后数任湘抚的努力下,湖南的书院改革得以持续1902年,清政府颁布《钦定中学章程》,明确规定“府治所设学堂为中学堂”,称“中、小学堂原不以府、县而分,如州、县治亦可立中学堂,府治亦可立小学堂;但目前官立诸学堂,先就府治设一中学堂,州、县治设一小学堂,以为绅民设立之模范”[2]497巡抚赵尔巽热心于教育改革,从1903年起湖南的中学教育发展迅速据统计,1907年湖南普通中学堂为39所,到1909年已接近50所,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四川就人口比例而言,当时湖南青少年约为200万,入学率还不及4/1000[3]177可见清末湖南与全国的中学教育均不发达1902~1903年,清政府在先后颁布的有关谕令、章程中,要求各府、厅、州、县乃至“一镇一乡一村”均应设立小学堂,规定“凡国民七岁以上者”入学接受初小教育[2]416-417而湖南的实际情况是:最先受到关注的是中、高等学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书院改革的关系旧有的书院在师资、校舍、设备、经费、生源等方面都有较好的基础,能较快地改造为新式学堂更重要的是当时需才孔急,希望书院中肄业的士子先行改造,由他们出来参与全面的革新工作,因此,对小学特别是初级小学这一基础教育未予应有的重视。
1903年,赵尔巽抚湘后,才决定在省城长沙创办半日制学堂;1905年端方抚湘,令改半日学堂为初等小学堂,并添筹经费,合计共设省会小学堂40所由于省会的提倡和兴办,促进了湖南各地的小学堂发展据统计,到1907年,全省高等小学堂128所,学生6547人,两等小学堂94所,学生4151人,初等小学堂419所,学生11492人;到1909年,高等小学堂114所,学生8740人,两等小学堂166所,学生8509人,初等小学堂833所,学生25061人[3]178截至1909年,湖南全省各级小学堂共1113所,学生43310人,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就人口比例而言,入学率仍然很低,百人中不足2人有入学机会,可见清末基础教育还处于萌芽阶段,发展十分缓慢及至1909年湖南咨议局成立后,初等基础教育的发展被提上议事日程官绅双方就湘省的初等基础教育发表了各自看法,最后形成了议决简易小学普及办法并筹经费案二 湖南咨议局与湖南教育改革随着清末新政的持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应运而生1909年,作为预备立宪的产物咨议局在全国各省成立湖南咨议局是在清政府规定下由民选形成的参政议政机构,但是清廷并未打算即刻实行真正的宪政,不仅对议员的选举进行严格限制,而且它并不是立法机关,它通过的议案不具有法律效应;它的建言献策,督抚有“裁夺施行”之权。
但又赋予咨议局一定权限,如“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事件等”[4]667咨议局对湖南的大事小情都表示出极大的关注教育作为一省的大事自然也在咨议局的关注范围内1909年10月14日,湖南咨议局召开第一届年会该年会通过议案31件,分为两类:一是由巡抚交办的;一是议员提出的此次年会计提案39件,可决24件,否决1件,合并17件,未提议8件,撤回1件,未决5件[5]71在最终议决案中直接与教育相关的有4件,分别为:议决简易小学普及办法并筹经费案、议决提出整理湖南全省教育案、议决提出推广法政学堂案、议决提出开设银行研究科案提案中还有被否决的维持医学堂并组织医学研究会案同时还有与教育密切相关的议决整顿扩充图书馆案,另外在其他议案也有与教育相关的内容,如议决扩充改良湘省慈善事业案中提及“设立技师学校”这4件议案中除了法政学堂案及银行研究科案属职业教育外,简易小学案与全省教育案都是基础教育方面奇怪的是巡抚只提交了1件,即议决简易小学普及办法并筹经费案单从数量而言,议员显然较巡抚更为关心湖南的教育事业,最终议决案中议员提议的教育议案占了绝大多数从涉及范围而言,议员也比巡抚考虑得更为宽广些,不论是基础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如医学、法政、银行研究、贫民职业教育等都在议员们的考虑范围。
这反映议员们参政议政的热情及对教育的强烈关注,同时也说明巡抚与议员在教育问题上趣旨的不同:巡抚关注初等基础教育,因为这是基础中的基础1905年的湘抚端方在湖南省学务处转饬筹办初等小学札文中说:……今高等小学以上学堂,皆已次第兴办,而于初级教育未能次第扩充,良由才难款绌,未暇兼顾也今高等、师范、中学亦既略植基础矣,苟非多建初级小学,则升选无资,根基不立,欲教育之普及,其道无由……[6]12-13湖南初等基础教育的薄弱是一直都存在的问题,及至咨议局成立,时任巡抚的重心依然没有改变上文亦提及此问题与巡抚的重点关照不同,议员在基础教育上则是全面出击议员黎尚雯提议整顿湖南全省教育案,对湖南教育的各方面都提出相关意见,如整理教育行政机关、统筹教育经费、注重师范教育等总而言之,不论是就教育还是基础教育而言,议员的思考都比巡抚更广泛而细密何以双方就同一问题会出现如此的差别?简单地说,咨议局议员只是从参政议政的角度出发,“坐而论道”;而巡抚要考虑的不仅是政策的制定,更多的是政策的可行性以教育经费为例,议员对教育改革的方案是全面而周到的,但是教育是纯投入产业,短期可见收效几无,而新政时期的湖南,乃至全国都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对外战争巨额赔款加上国家主要财政收入之一的海关又长期为外人把持及其他相关原因,这一切都造成财政上的窘迫。
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议员全面的教育设想在缺乏经费的情况下只有沦为空想相反巡抚在政策制定时显得更为务实,当然这与其对湖南情况的了解与控制有关巡抚与议员的整体教育上的意见相左不影响他们在具体问题上的一致在湖南初等基础教育上双方在议决简易小学普及办法并筹经费案与议决提出整理湖南全省教育案中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反复磋商三 湖南咨议局与湖南初等基础教育湖南咨议局初等基础教育共有两个议案,一为《议决简易小学普及办法并筹经费案》,另一为设有专章内容的《议决提出整理湖南全省教育案》上文提及前者为巡抚提案,后者乃议员提案在经过议员讨论、磋商后形成议决案在内容上,前者聚焦初等基础教育涉及范围较窄;后者则是关于湖南全省教育的总方案,涵盖了前者议决简易小学普及办法并筹经费案的附呈“推广简易小学办法数则”基本与议决提出整理湖南全省教育案中第三章“小学教育普及”大同小异所以,前案中咨议局对巡抚提案的各种修正和补充是双方在此问题上的交换意见巡抚在提案中只提出关于小学教育的各项指导意见,而咨议局则针对性地修正或扩充巡抚意见,将议案具体化一)简易小学案与湖南初等基础教育首先,在学堂建设上分为改造旧私塾和新建半日学堂与简易识字私塾,咨议局对此意见最多。
如私塾改良机构的归属,“私塾改良会宜附设于各州县劝学所,其章程即由所印发各都团使有所遵循,亦便稽核[5]190同时规定私塾应限期改良;“半日学堂之多少应列入地方官之考成半日学堂不能赅者,可因地制宜办夜学堂[5]190对简易识字学堂教学的主张是,“简易识字课本尚未颁发以前,仅将我国文字择要教授,以期简便若如江南之另造简易字,编以字母,谐以声韵,似可不必且于实际不合盖所识之简易字不合完全字之用,仍与不识字等且识字之法,点画多者易而少者难,所造简易字亦实不易也[5]193咨议局完全不能接受简易字教学其次,具体学堂运作上分学额、教员、课程、课时、经费诸项其中引起议论最多的当属经费一项少数议员认为可收户捐,黎尚雯主张“筹经费,除按户抽捐,卖买产业之中人费亦可酌提二成”,但多数议员持反对意见议员周广询认为“经费筹户捐虽可行,宜寡取为是”;何居怡认为“兴学可以筹特别捐,较之按户抽捐当更易也”;周毓丰认为“筹经费之法宜提地方之宾兴而减少教员之薪俸,户捐易于扰民,不宜抽收”;杨若时主张“户捐亦不必提”[5]98-100由于多数议员们的反对,在议决案中否决抽收户捐一法,“议事录”中记载:“交案第七条‘经费:抽收户捐’一节,已经再四讨论,刻难实行。
然后提出其他筹款办法:一就区筹捐之款;二就区酌提之款对于经费的使用,咨议局要求专款专用,“以上各项款目专为推广简易小学、半日学堂、夜学堂、简易识字私塾各种设法”;对于户捐进行了说明,“户捐一项,刻实难行,俟办理地方自治确有成效后,由本区内自行办理,不必借手书吏,以滋苛扰[5]192而规定私塾一概不予津贴,带有明显的强制改革的政策导向性简易小学案由始至终都贯彻着议员们的理念:强调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减少行政干预,增加绅士权力,并与地方自治相结合湖南的教育行政官员极为有限,发展新式教育需要的人又特别多,必然要借助绅士的力量,但是官绅之间又有意见分歧,对于绅士在地方教育事务中的行为,官方是主动干预的咨议局将此案上呈巡抚公布实行后,巡抚就议案进行批复在批复札文中,巡抚充分肯定了绅士在教育中的作用,“官府有倡率之责,亦赖地方绅士竭力赞助,勉为其难[5]346但是一些关键问题上却提出相左意见,最大的争议在私塾改良会归属上,之前咨议局要求私塾改良会附设于州县劝学所,但巡抚从实际情况考虑,认为私塾改良会不必拘定于劝学所,“查各属劝学所未能一律成立,私塾改良会不妨多设,正不必拘定以劝学所为机关,其能附设一处者听。
对于限期改良,巡抚认为,“又称章程限期满后宜一律改正等语,此项私塾改良章程无庸规定年限,如将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