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玛蒂亚·森的“理性的同情”论述.doc
6页阿玛蒂亚·森的“理性的同情”论述=“news_bd”> 理性与情感在西方思想传统中的区别,除了主要表现为逻辑化特征与非逻辑化特征之外,还表现为利己与利他之间的对立在西方社会科学的主流思想中,大多把从自身出发的利己心理或行为视为理性的,而把同情之类的关心他人福利的利他心理或行为视为情感性的非理性心理或行为利己与利他、理性与情感通常被对立起来阿玛蒂亚森认为这种区分方式是有问题的其一,情感性的利他心理或倾向,不能被简单地看做不理性的,它也可以用理性的方式加以说明;其二,同情、侧隐之心、移情这些具有涉他性关切特征的道德情感,不能简单地用与理性自利不相容的方式来解释,在这些被视为利他主义的道德情感中,其实也包含着利己的因素本文将从森的上述观点出发,来对利己与利他、理性与同情之间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利己主义理性观的狭隘性 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在人类选择行为的人性基础上的设定,主要基于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的核心观点就是人类行为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经济人假设的利己主义基础上进行的选择,被认为是理性的选择这一假设不仅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基本前提,也深深影响到西方伦理学、政治哲学等其他社会科学。
如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用来推论其正义原则(差别原则)的原初状态方法中所采取的基本人性假设,就是理性自利(且相互冷淡)尽管罗尔斯所推论出的差别原则具有明显的利他主义特征,但是他反对将仁爱、同情之类的人性假设考虑在正义原则的推导过程之内,因为在罗尔斯看来,仁爱之类的美德是一种由较高层次的欲望调节的情感 罗尔斯的这种观念,代表了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主流如果说作为政治哲学家的罗尔斯是以较温和的方式将同情之类的道德心理倾向排除在理性选择之外而将自利作为理性选择的基本人性前提的话,那么西方主流经济学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则是赤裸裸的在《正义的理念》中,阿玛蒂亚森对以理性选择理论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社会科学在人性假设上的这种主张进行了批判,他写道:理性选择的要求究竟是什么呢?有种回答在经济学中—最近又在政治学与法学—中获得了相当的认同,那就是只有当人们明智地追求自身利益,别无其他动机时,所作的选择才是理性的这种十分狭隘的研究理性选择的方法有一个很大气的—占怪的非宗派的—名字,日日作‘理性选择理论’这个‘理性选择理论’,或简称RCT,将选择的理性仅仅描绘成对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这种方法认为,人们如果没有明智地只是追求自身的利益,并且不对任何其他事物加以考虑(除非‘其他事物’会直接或间接地推进他们自身的利益)那就不是理性的既然人类能够有充分的理由去注意自身利益之外的目标,拥有更加广泛的价值观和适当的行为规范,那么理性选择理论确实反映了一种对理智和理性极为狭隘的认识简言之,在以理性选择理论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社会科学看来,只有那种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选择或行为,才是理性的如果不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有其他的动机(即为他人利益考虑的动机),那就是非理性的 森指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这种观念普遍被认为是来自于斯密但是对于学界将斯密所谓的经济人假设作为支持人仅仅追求自身利益这一观念的证据,森认为实际上是对斯密的误解,因为在斯密的思想中,‘爱自己’,即他对自利行为背后推动力的指称,也许只是人类众多动机中的一种除了爱自己之外,斯密还清楚地区分了各种不同于‘爱自己’的动机,其中包括:同情;慷慨大方;热心公益的精神因此森认为,人仅仅追求自身利益的观点实际上是人们以偏概全地扣在斯密头上的:虽然一些人是生来就渺小,而有些人是后来变得渺小,但亚当斯密显然是许多人们扣在他头上的渺小。
二、同情中的利己因素 为了克服理性选择理论对理性的狭隘理解,森认为可以对利己主义的内涵进行拓展:尽管所谓的‘理性选择理论’将追求私利作为选择理性的特征,但是这并不需要将人们对其他人的同情和反感排除在外但如果关注他人的利益最终提升了自己的福利,即从他人的福利中获得快乐或痛苦,那么关注他人将不影响人们对私利的追求(或正如斯密所说,‘不需要自我否定’换句话说,如果对他人的同情或关注他人的利益达到了提升自身福利的目的,那么就没有理由将同情视为与自利相对立的心理或行为形式,它也可以被纳入自利的范畴 森认为这种拓展了的利己主义解释仍然是更广义的自利行为的一种,可以为理性选择理论所覆盖也就是说:同情可以与自利行为归为一类,其本质上与亚当斯密所说的‘爱自己’是一致的森的这种观点得到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的支持,后者写道:个体进行施舍的目的在于增加自身的效用—否则他将不会放弃自身的任何财富但是尽管施舍在事后可提高效用,一些个体由于遇到了乞丐,所以他们的处境在施舍之前是恶化的他们之所以进行施舍,仅仅是因为乞丐潦倒的外表以及极富说服力的恳求,使他们感到很不是滋味或者内疚。
通俗地讲,人们对乞丐的施舍,是因为忍受不了心中的不适感(当然也包括面子问题),这种内心的不适感会降低个体的福利水平如果个体对乞丐进行了施舍,这种不适感就会减轻、消除,甚至有可能带来额外的满足感,从而使个体的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贝克尔对同情乞丐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用的分析,也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加以印证在现代心理学中,人们对他人处境进行观察而产生的本能反应,被称作移情例如当我们看到血淋淋的伤口,会因此产生不适感而在对他人处境进行观察和体验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对象进行积极关注或予以帮助的欲望或倾向,被称为同情同情是在移情的基础上产生的,或者说,是在对自身不适感的屈服中产生的美国哲学家道格拉斯齐斯默曾引用休谟的观点对这一原理进行过解释:休谟的如下分析看来是正确的:在多数(如果不是所有)情况下,对他人痛苦的移情式的充分体验,使主体产生了困扰,导致她(主体)为了他(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虽然没有人的反应能够超越利己主义的合理化原则,但是作为移情体验的结果,看起来期望增加一些助人行为的可能性是合理的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同情的发生,是由于主体对他人痛苦的充分体验(即移情)对主体自身产生了困扰,从而迫使主体屈服于这种感受,并以此为驱动力,转向对他人的同情乃至助人行为。
贝克尔和齐斯默对同情心理或行为中包含的利己主义因素的揭示,为森所定义的广义的自利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持类似观点的其他学者也不乏其人美国圣克拉拉大学研究利他主义行为的经济学家菲尔德(Alexander J. Field)曾这样问道:如果你选择利他损己的行为方式,谁能够说行为没有满足心灵深处的心理需要并因此产生事实上的利己主义?如果按照菲尔德的这种方式去理解利他和利己,那么的确人类的任何行为都可以以与利己主义相容的方式进行解释例如即使在牺牲自己的性命去救助别人的行为中,也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为了满足主体自身的某种心理需要但森并没有走这么远,因为森认为在利己动机之外,还存在着不包含任何利己因素的人类利他行为动机,这就是森所说的献身 三、完全排除利己因素的利他行为:献身 为了表明在人类之中仍存在着纯粹的利他心理或行为,森在广义的同情之上,区分出了献身森将可以用利己主义来解释的关心他人福利的心理或行为称为同情,这种同情是:如果一个人之所以努力去减轻他人的苦难,仅仅是因为—也仅仅是在以下这个程度上—这影响了自己的福利,那么这就意味着爱自己依然是其行为的唯一可接受的原因。
也就是说,如果减轻他人的苦难是因为这一行为会增加自身的福利,那么,这一心理或行为就是在拓展意义上,即在与利己主义相容的意义上的同情但是,如果某人承诺,比如说,尽自己所能来减轻他人的苦难—无论其自身的福利是否会受到影响,也不仅仅是在其福利受到影响的程度上,那么这就是明显的对于自利行为的偏离森将这种明显偏离自利行为的倾向称为献身 森认为献身真正超出了利己主义的范畴他写道:对于将追求私利作为选择的唯一理性基础的理性选择理论而言,同情可以被纳入其中,但献身却不行因为在依据同情采取行动时,并不涉及(在一种很重要的意义上)牺牲个人的利益或福利如果你为一个穷人的痛苦而痛苦,那么帮助他可以使你的状态改善献身行为则可能涉及自我牺牲,因为你试图提供帮助的理由是你的正义意识,而不是你减轻自己的由同情产生的痛苦的愿望更重要的是,尽管承诺行为可能并不能促进个人的利益(或福利),这样的追求并不构成对这个人的理性意志的任何否定 对于森将献身作为独立于自利因素之外的纯利他动机形式,笔者认为这是森在利己与利他的相容问题上表现出的不彻底性首先,就像贝克尔所分析的那样,主体对乞丐的同情以及施舍,是建立在个体福利受到影响的基础上的。
个体福利受到影响的原因在于乞丐的处境让个体的内心感到不适如果对乞丐进行了施舍,那么个体内心的不适感会减弱或消除这种不适感实际上就是个体去同情或施舍乞丐的动机因素同样的,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我都必须帮助她的情形,也可以进行类似的解释也就是说,即使表面上看不出任何为自己谋利的举动,也可以找到减轻内心不适感或内心获得满足的因素就像前文中所引述的菲尔德的观点:如果你选择利他损己的行为方式,谁能够说行为没有满足心灵深处的心理需要并因此产生事实上的利己主义?即使在佛陀割肉贸鸽、舍身饲虎这样的极度慷慨的大义之举中,也不能否认主体在救鸽救虎的行为中其内心体会到了欣慰或者说,正是为了消除鸽虎受难给自己内心带来的不安、困扰,才促使个体去舍身救助从这个意义上说,森所谓的不能用利己主义来解释的献身心理或行为,实际上归根到底仍然可以与利己主义相容 其次,森对于所献身之对象的规定,倾向于社会、民族和社群之类的团体或整体对象,而不是倾向于个体对象森似乎认为,献身于社会、民族和社群,就与主体自身的利益无涉森写道:如果你帮助一个穷人,因为他的贫困使你不幸福,这是一个基于同情的行动然而,如果贫困的存在并不使你特别地不幸福,但确实使你充满决心去改变那个你认为是不正义的制度,那么这就是一个以献身为基础的行动。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现实而具体的穷人摆在你而前,让你感到很不幸福、很不适,那么帮助穷人的行为会改变你自身的福利因此这是一个包含利己因素的同情行为但是如果你并不是想要改变某个让你感到不适的穷人的处境,而是想要改变整个造成贫穷的不正义制度,那么你的行为就是与自身利益无关的献身了 森的这种想法显然也经不起推敲难道社会、民族、社群不是由一个个现实而具体的个人组成的吗?我们为了改变社会、民族、社群中的不公正而献身,难道就不是因为社会、民族、社群中一个个现实而具体的个人的痛苦给我们带来了不适感吗?换句话说,难道我们将社会、民族、社群理解为抽象的存在物,就可以将森自己所描绘的对象痛苦—主体感到不适—对对象产生同情的同情模式打破了吗? 如果按照森对同情以及利己之含义的拓展理解,在人类行为中实际上己找不出不包含利己因素的行为只要是主体为了达到自身之所愿而采取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认为是含有利己因素的从此意义上讲,像愿这世上没有杀戮、没有压迫、没有饥饿这样旨在提升整个人类之福社的慷慨陈词,也可以转换成我不愿看到这世上有杀戮、有压迫、有饥饿这样的意愿而被认为含有利己的因素四、利己与利他、理性与情感的相容 虽然在笔者看来,森对利他心理或行为所包含的利己因素分析得并不彻底,但是这并不影响森的理论在利己与利他、理性与同情关系问题上的贡献。
森的思想让我们看到利己与利他、理性与同情并非是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