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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罪犯对大众传播资源的接触和享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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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罪犯对大众传播资源的接触和享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是我国监狱法制体系的主干性法律该法对监狱行刑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等事项作了全面的规定  罪犯虽然是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但作为人权的主体和国家的公民,他们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仍享有法律确认的权利《监狱法》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有的权利和合乎人道的待遇以及监狱管理人员必须对罪犯实行的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66条、67条的规定,实际隐含了对罪犯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利益认可和关照Summary: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这两个条文中含有要求监狱设立图书阅览室、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内容图书阅览室是提供书籍和报刊资料的场所,(1)文化娱乐活动的常见形式就是读报、听广播和看电视所以,设立图书阅览室和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的目的,应该包括依法为罪犯提供接触大众传播的条件和机会。

      曾参和《监狱法》制定的法律工作者,对该法第67条的释义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释义者指出Summary:“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有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增强罪犯生活情趣、充实罪犯业余生活、活跃改造气氛,提高改造质量因此,本条将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娱乐活动作为监狱一项法定义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实践中,罪犯文体娱乐活动的形式有多种多样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球类、棋类比赛,成立文艺演出队,设立文艺活动室等,也可以通过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开展不同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通过组织内容健康、活泼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寓教于乐,促进改造2)  事实上,根据我国法规的规定,凡是以国家强制力将一定社会成员隔离于社会、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场所和设施,包括已决犯监狱、看管所、劳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都应该为被依法隔离其中的囚犯(3)提供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适当机会和条件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84)、《看管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1991年)、《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制定的《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1993年)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4)  不言而喻,基于刑罚的性质和监管改造的需要,囚犯在关押场所内以大众传播为对象的视听阅读活动,必然经过执行刑罚的法律关系的过滤,从而在内容上表现出它们的不完整性,有的自由会受到限制,某些权利可能被暂停行使例如,根据司法部制定的狱政规章《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规定,监管改造机关将对囚犯的媒介视听自由予以约束该规范第30条规定Summary:“按规定时间听广播、看电视收听、收看时,坐姿端正,不准从事其他活动,不准闲谈走动,不准擅自开闭、选台第57条规定Summary:“本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言行准则,是考核罪犯和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进行评审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所有罪犯都必须严格遵守,付诸实施尽管已有学者指出,《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第30条的规定,单纯强调罪犯行为矫止,而对分级处遇(5)的需要缺乏应有的考虑这一规定适用某一级别的罪犯也许是适宜的,适用各级别罪犯则显然过于严厉,不利于激励罪犯接受改造6)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因触犯刑律而身处监管羁押场所的公民,其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权益之享有和行使将受到更多的约束和限制  不过,有一点值得讨论的是,国内有关狱政管理的规范文件,通常将答应罪犯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单纯认定为一种加强改造,接受教育的手段。

      假如这样的话,就意味着罪犯只有在接受感化教育时才能享有这些处遇,当感化教育的施行者认为另一种方式更为有效的时侯,罪犯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的机会和条件就会随时削减甚至全部失去笔者以为,倘若将改造罪犯当成确认其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唯一理由,则无异于否定了罪犯首先是作为一个具有基本人权需要的主体存在的事实对于罪犯而言,享用大众传播资源不应仅仅是一种和劳动改造并列的教育改造手段,而且应该是作为公民和人权主体基于法律及时代人权之要求,应当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处遇  根据上世纪5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先后形成的一系列有关囚犯权利新问题的国际协议或公约的规定,罪犯人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同外界接触权”,即不应将囚犯完全隔离于外部世界,而应注重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以便今后能够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7)因此,囚犯应获准在必要监视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同时,还应答应囚犯阅读报章杂志和特种机关出版物、收听无线电广播,以使他们能够经常获知比较重要的新闻,获得健康的文化娱乐比如,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人权约法《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9条就明确规定Summary:   “囚犯应该以阅读报章杂志和特种机关出版物、收听无线电广播、听演讲或以管理单位核准或控制的类似方法,经常获知比较重要的新闻。

      8)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上述囚犯权利原则,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亦有所体现我国发表的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1991年)指出Summary:  “中国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可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1992年)也曾介绍Summary:  “罪犯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听广播、看电视,了解国内外大事,和外部对社会保持一定联系  “监狱、劳改场所均设有图书室、阅览室,备有政治、文化、文学、科技等书籍和各类报刊,供罪犯阅读,同时答应罪犯自费订阅报纸、杂志国内的新闻媒体,亦对狱中罪犯的视听阅读生活时有介绍和报道9)所有这些针对服刑人媒介使用自由的限制和保留,无不体现了我国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人道主义原则,同时也说明,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业已成为我国罪犯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处遇注释Summary:*本文所说的大众传播资源,泛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媒体面向公众提供的各种精神产品和传播服务1)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107条第2款规定Summary:“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设立犯人图书馆,大队或中队设阅览室;农业劳改队以大队或中队单位设立图书馆、阅览室。

      图书馆要有选择地订购各类政治、文化、科技和文学艺术等书籍阅览室要选订各种全国性发行和本地区发行的报刊杂志并答应犯人自费订阅有利于学习改造的书报杂志要办好墙报、黑板报有条件的劳改单位,还可以办《劳改小报》或专刊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理解《监狱法》第66条有关设立图书阅览室事项具体内容的参考2)参见孙琬钟等主编Summary:《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全书》(第3卷),中国言实出版社,1996年,2384-2385页3)在监狱法的探究中,“囚犯”概念的指称范围比“罪犯”更广泛前者一般泛指广义的监狱关押对象,其内涵是被国家强制力通过特定设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和社会隔离的人员;其外延包括Summary: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之罪犯,被逮捕、刑事拘留之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处以治安、司法拘留者,被劳动教养者等而后者仅指已决犯监狱的关押对象夏宗素、耿光明、冯昆英Summary:“新中国监狱学的回顾和前瞻”,《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5期,13-14页)(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35条规定Summary:“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设置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用电影、电视、广播等进行辅助教育经常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文体活动,编写墙报,自编自演有教育意义的文艺节目。

      《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Summary:“天天要让收审人员听广播、看报纸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图书室或阅览室,还可以组织收审人员看电视《看管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42条第2款规定Summary:“看管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Summary:“强制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参观学习、自编自演文艺节目等活动,活跃戒毒人员生活《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第51条规定Summary:“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5) “处遇”是伴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生而出现的一个监狱法学范畴刑事实证学派对刑事古典学派设计的刑罚体系对犯罪的控制能力产生怀疑,提出应对不同的罪犯实施不同的对待和矫治,不能单纯依靠刑罚来控制和预防犯罪本文所称的处遇,泛指国家对罪犯所采取的监狱处置办法6) 参见夏宗素、翟中东Summary:“试论监狱法律体系内规范的协调”,载于《犯罪和改造探究》1996年第1期,5-7页7) 参见赵运恒Summary:“罪犯权利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82-83页。

      8) 刑法改革国际编写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对该规则第39条有以下的说明Summary:良好的实践应当是一般都答应囚犯全面接触监狱外面所有合法的新闻媒体对这一规则的例外应当仅限于保障拘禁平安方面的理由,如对有助于从拘禁中脱逃或在监狱暴乱的物品可以限制为了治疗来限制接触信息不是良好的实践治疗依靠于和外界保持联系因此,系统的剥夺有关当前事件的消息从理性上不能被看作是—种治疗的形式——非凡是对于旨在保障囚犯释放后作为全面参和的公民回归社会的治疗办法而言  根据这一出发点,第39条规则对监狱当局规定了一项附加的责任,即提供接触“较为重要的消息”的机会,甚至对那些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自己获得此类消息的囚犯也是如此监狱图书馆中应当订阅最重要的报纸和杂志答应囚犯订阅监狱外面各种合法的杂志是良好的实践应当鼓励私营机构为贫穷的囚犯免费订阅报纸和其他杂志   给予囚犯接触外界信息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是向他们提供收听收音机节目或观看电视节目的机会这意味着监狱将不得不提供收音机和/或电视通常,这都是在囚犯能够在工作之余一起活动的具体房间中进行参见刑法改革国际编Summary:《〈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于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138-140页)(9) 为罪犯提供读报、听广播或看电视的条件和机会,是近年来有关罪犯狱中生活报道的常见内容,笔者随手记下的报道就有刘福利Summary:“非凡球迷Summary:墙内看球也来劲”,《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日,第22版;杨仲新Summary:“崔家沟监狱解决读报难”,《陕西日报》1999年4月26日,第5版;朱洪波、李努尔Summary:“大墙里面春意浓——天津监狱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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