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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劳动监察处罚不服)(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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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o****ip
  • 文档编号:189235166
  • 上传时间:2021-08-04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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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起诉状(劳动监察处罚不服)行政起诉状原告: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住址*****,现住深圳市**街道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134********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劳动社保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小明,局长联系方式:28917233第三人:***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方式:********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深龙劳监处[2006]02-015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2、判决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被告未能查清原告举报事实,《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原告于2003年11月12日进入第三人处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6年11月30日,第三人以原告“患病不能工作”为由将原告辞退,辞退书上有第三人主管签字当时,原告要求第三人结算工资未果原告离开第三人处时,要求第三人支付克扣原告2004年11月至2006年10月的工资(加班工资)30800元、支付原告2006年11月份工资1600元、支付原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40元及待通知金1280元皆遭拒绝。

      迫于无奈,原告于2006年12月11日以快递邮寄信件的方式向被告举报第三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决定书》称第三人提供了《离职声明》、《考勤表(卡)》、《工资表》等资料,但这些材料被告未曾要求原告提出意见和辩解,这些资料既不全面,真实性又有异议,不能依此便认定原告举报的侵权事实二、《决定书》适用部分法律、法规错误由于被告未能查清相关事实,致使部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当1、本案系第三人将原告辞退,不属于“自动离职”,不能适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2、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期内,第三人辞退原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根据原告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第三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还应加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三、《决定书》的制作显然违法依据《关于实施<<span="">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然而,被告在《决定书》的内容中未能明确“履行方式和期限”,应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投诉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但被告未能尽职尽责,查清原告的投诉事实,《决定书》不仅主要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现恳请贵院查清本案事实,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深龙劳监处[2006]02-015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梁某某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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