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实务: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doc
2页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业(公司) 、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对于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笔者收集了税法的相关规定:1、属于 2001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补缴同时,扣缴义务人还要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应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扣缴义务人应补缴的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 (1—税率)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属于 2001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力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有偷税或者抗税行为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处以罚款(罚金)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就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