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11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手段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制度化、模范化,创办擅长引领公司科学进展的固执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进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 本手段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筹划单列市分公司领 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筹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 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务必坚持党管干部原那么,坚持五 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提防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鼓舞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 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 第五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 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处境,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管: 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 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 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管: 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管: 1.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团队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上述各级机构班子职数,均为达成相应保费规模时的最高限配置数;省级 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班子职数,均含纪委书记、工会主任;选拔任用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无论其是否任党委成员,班子成员总数均不得超过最高职数限制 第七条 可以续聘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专心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忠实履行公司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决策判断才能、经营管理才能、风险管控才能、处理繁杂问题才能和应对突发事情才能,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学识,熟谙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熟谙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谙国内金融保险市场及制度规矩; (四)具有猛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联系群众,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情趣健康,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从业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九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提任总经理的,应当承担副总经理2年以上,一年以上不满2年的,应当承担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累计3年以上;提任副总经理的,应当承担总经理助理1年以上;提任总经理助理的,应当承担下一层级正职2年以上 提任区县级支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的,应当符合公司有关任职规定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承担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更加优秀或者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市场选聘人 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有关党纪政纪及保险监管规定,属于职位禁入情形的,均不得承担分支机构高管人员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任用,可以采用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对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实行委任制; (二)对经营管理层成员实行聘任期 第十三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一般采取组织选拔、公开雇用、竞争上岗等方式举行,逐步扩大对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市场化选聘。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年龄布局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要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梯次布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中,新提拔的正职原那么上不超过55周岁,新进班子承担其他领导职务的原那么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五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在确定范围内对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举行考察预报; (三)在民主推举根基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观法;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党委议论研究; (七)任前公示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八)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公开雇用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竞争上岗在公司系统内部公布,公开雇用面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测试竞争上岗应当举行民主测评; (四)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公开雇用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人选处境; (六)征求有关方面观法;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党委议论研究; (九)任前公示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 在公司内部选拔高管人员,民主推举、民主测评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组织民主推举、民主测评,应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广泛性、代表性原那么确定加入推举人员的范围 选拔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包括: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职工代表; (四)其他需要加入的人员 选拔其他高管人员应参照上述情形合理确定推举人员的范围 第十八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举行组织考察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观法表、实地考察、查阅档案和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全面考察其思想品德、素质才能、工作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处境 组织选拔应当坚持任职考察与聘期届满尽职考核、届内考核相结合,充分运用巡查、审计、监管和专项考评结果 公开雇用、竞争上岗应当坚持测试与考察相结合,提防工作才能,强化实绩导向 第十九条 对通过组织选拔方式确定的考察对象和通过公开雇用、竞争上岗方式确定的拟任人选,根据处境和需要举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需要举行离任审计、资格核准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其次十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观法,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人选廉洁从业处境的观法;根据处境听取当地监管部门的观法;根据需要听取其他相关方面的观法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听取当地组织部的观法 考核评价 其次十一条 建立健全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和高管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主要分为 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和届内考核评价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在聘期届满时举行,届内考核评价在聘期内根据实际需要安置 其次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述职、绩 效评价、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观法、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举行 其次十三条 多维度测评主要包括该层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员工 代表参与的内部民主测评和监管部门等外部评价 其次十四条 对分支机构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其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 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处境对高管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才能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处境 其次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要充分考虑该层级机构所处市场环境,结合业务进展、 风险管控、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处境,全面考核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其次十六条 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不称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通过适当方式举行反应 其次十七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创办和高管人员培养、使 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监视约束 其次十八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廉洁从业规定,认 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中的党员,应当按照党内纪律监视有关规定,严格自律,自觉采纳党组织和党员的监视,同时主动采纳员工的监视 其次十九条 上级党委、纪委要对下级机构高管人员举行经常性的教导和监视,通 过考核评价、列席会议、谈心谈话、诫勉和函询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在任中、聘期届满、离任时须经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举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 分公司党委每年初应向总公司党委报告本公司党委上年度工作处境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视,通过民主生活会等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总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 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才能。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视检查,促进分 支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操纵和风险管理工作,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涉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四条 民主管理 分公司在研究抉择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员工的观法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党委每年在规定范围内报告本年度选人用人工作处境,并采纳加强职工群众民主监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司务公开、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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