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账销案存管理办法.doc
9页账销案存管理办法0 目的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工作,加强本企业对清理出各项不良资产损失的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特制订本办法1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2 引用标准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工程总公司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3 术语和定义 “账销案存”是指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处置资产损失时,在财务账项核销后,对损失的资产重新建立台账,同时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在以后继续保留清理和追索权的管理制度4 职责和权限4.1 总经理负责批准、发布、实施本管理办法4.2 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负责审核本管理办法4.3 集团公司财务部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4.4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是本办法的具体执行部门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5.1 严格规范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5.1.1 不良资产损失由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事实原因5.1.2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审核提出结案意见5.1.3 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5.1.4 各分子公司不良资产损失的核销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为100万及以下,董事长为500万及以下,500万以上,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
5.1.5 审批核销的资料要作为备案的附件备查5.2 建立“账销案存”管理体系:对于确认为资产损失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不良实物和其他不良资产,要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的措施,防止用不良资产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捞取好处的行为的发生5.2.1 对确认为资产损失的不良债权的管理:5.2.1.1 各单位处理的坏账损失,在财务账上核销后,应重新单独设置台账,详细记录相关内容,继续保留追索权5.2.1.2 划转到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双清”工作办公室)承担继续追索的义务5.2.1.3 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5.2.2 对确认为资产损失的不良实物资产的管理:5.2.2.1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扣除保险理赔等确认为损失5.2.2.2 存货损失在5,000元以上必须经外部专业机构鉴定,5,000元以下企业进行内部鉴定,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损失在50,000元以上必须经外部专业机构鉴定,50,000元以下企业进行内部鉴定5.2.2.3 处置实物类资产损失时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残值,净残值的确定应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依据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评估确定。
5.2.2.4 对确认为资产损失的不良实物资产在账务处理后要重新单独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预留的净残值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及时清理,例如报废的车辆要通过车管部门进行销籍处理,防止用不良资产进行私下交易行为的发生5.2.2.5 对追索收回的残值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5.2.3 对于确认为资产损失的长期债权投资以及其他不良资产也要在财务处理后,单独建账,继续保留追索权5.3 落实内部追索责任制,对由于部门和个人过失造成的损失,应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赔偿或负责追索5.4 其他5.4.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6 附件6.1 坏账损失明细台账6.2 存货损失明细台账6.3 固定资产损失明细台账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1-附件一:坏 账 损 失 明 细 台 账单位:金额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损失原因发生时间金额核销时间清理回收金额入账时间有关责任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记账:附件二:存 货 损 失 明 细 台 账单位:金额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损失原因发生时间原值预计残值核销时间残值清理金额入帐时间有关责任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记账:附件三:固 定 资 产 损 失 明 细 台 账单位:金额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损失 原因购置 时间数量发生时间帐面原值累计折旧帐面净值预计残值核销时间处理收入入帐时间有关责任 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记账:主题词:财务管理 账销 案存 管理办法 通知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4年11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