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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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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一、原应由我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外,其它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二、已由我部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但本次下放权限后应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工作相应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受理机构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五、决定机构水利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2.审批范围: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或者中央立项的水利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二)准予许可条件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4.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八、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原件1纸质并附PDF电子文件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纸质1份并附PDF电子文件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注:申请材料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应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可在水利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九、申请接收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可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三)审查:由水利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告知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十一、办理方式参见流程图(附件2)十二、办结时限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14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四、审批结果水利部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结果送达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二)咨询:010-63208000十八、监督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010-63203219(二)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2905(三)电子邮件投诉:jwb@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三)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公交车19、40、133路枣林前街站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一)窗口:010-63208000(二)水利部网站:  附件:1.申请参考式样2.流程图3.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附件1申请参考式样1:×××(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公文编号)水利部:〔简要说明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所处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处于×××设计阶段。

      〔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或单位)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名称)编制完成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随文报送你部,请予审批我公司(或单位)声明:向你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附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申请参考式样2:×××(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函(公文编号)水利部:〔简要说明项目变更情况〕简要说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变更的原因、主要内容等〔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或单位)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编制完成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现随文报送你部,请予审批我公司(或单位)声明:向你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附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生产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附件2流程图附件3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说明:以下内容摘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附录B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

      B.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1 综合说明1.1 项目简况1.1.1 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数量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1.1.2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项目进展情况1.1.3 自然简况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1.2 编制依据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1.3 设计水平年根据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

      1.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1.5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1.5.1 执行标准等级 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1.5.2 防治目标 根据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1.6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1.6.1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评价结论1.6.2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结论1.7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简述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水土流失主要危害1.8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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