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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十条、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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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35916718
  • 上传时间: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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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 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及第十五條附 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六之 一、附表十六之二修正附表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 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 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國籍或註冊地、主要 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 (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 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 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 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 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 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 管:姓名、性別、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 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股份 (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 金: (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 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 之酬金: 1.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 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但最近年2 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 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2.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 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 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 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3.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 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 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4.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 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三)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 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 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 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 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 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 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 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附表二之一、 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附表二之二) (四)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 職責及運作情形 (附表二之二之一) (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 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3 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 及履行情形 (附表二之二之二) (六)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附表二之二 之三) (七)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 其查詢方式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 訊,得一併揭露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 計師審查報告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 法被處罰、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 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 之重要決議。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 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董事長、總 經理、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及研 發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 (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 公費(附表二之四)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 下列事項: 1.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 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 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 內容 (附表二之四之ㄧ) 4 2.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 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 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3.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 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 證之公費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 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附表二之五)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 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發行人主動終止委 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 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 告之揭露及查核範圍或步驟有無不同意見如有 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 及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 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 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 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5.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無法信賴公司之聲明 書或不願與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6.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 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 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 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 圍 7.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 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5 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 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 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 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 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 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 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 揭露 (三)公司應將第一目及前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 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 日內函復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七、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 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 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 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 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 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 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 (附 表三)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 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 (附表三之一) 6 十、公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 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 合持股比例。

      (附表四) 第十九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 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予 揭露 (附表二十二)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納入分 析分析事項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 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槓桿度,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 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附表二十三)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個體財務報告但 不含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 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 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 條之一規定者 第二十三條之一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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