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局部修订.doc
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458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实 施其中,第 3.2.3、3.2.5、4.1.1、7.1.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 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 年 7 月 25 日 3.2.3 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 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就按第 3.2.5 条采用; ----第 i 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 为何荷载 的分项系数,应按第 3.2.5 条采用 ----按永久荷载标准值 G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按可变荷载标准值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 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可变荷载 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值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3.2.3-2) 注:1 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 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 ,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 (取消此注) 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 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 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的组合,应取 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 一般情况下取 1.4; — 对标准值大于 4KN/m2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取 1.3 3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4.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 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 4.1.1 的规定采用 表 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 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项次 类 别 标准值(4KN/m2) 组合值系数 频遇值系数 f 准永久值系数 q 1 (1) 住宅、宿舍、旅馆、办公楼、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2) 教室、试验室、阅览 室、会议室、医院门诊室 2.0 0.7 0.50.6 0.40.5 2 食堂、舞厅、一般资料档案室 2.5 0.7 0.6 0.5 3 (1) 礼堂、剧场、影院、有固定座位的看台(2) 公共洗衣房 3.03.0 0.70.7 0.50.6 0.30.5 4 (1) 商店、展览厅、车站、港口、机场、大厅及其旅客等候室(2) 无固定座位的看台 3.53.5 0.70.7 0.60.5 0.50.3 5 (1) 健身房、演出舞台(2) 舞厅 4.04.0 0.70.7 0.60.6 0.50.3 6 (1) 书库、档案库、贮藏室(2) 密集柜书库 5.012.0 0.9 0.9 0.8 7 通风机房、电梯机房 7.0 0.9 0.9 0.8 项次 类 别 标准值(4KN/m2) 组合值系数 频遇值系数 f 准永久值系数 q 8 汽车通道停车库:(1) 单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 2m)客车消防车(2) 双向板楼盖 (板跨不小于 6m×6m)和无梁楼盖(柱网尺寸不小于 6m×6m)客车消防车 4.035.02.520.0 0.70.70.70.7 0.70.70.70.7 0.60.60.60.6 9 厨房(1)一般的(2)餐厅的 2.04.0 0.70.7 0.60.7 0.50.7 10 浴室、厕所:(1) 第 1 项中的民用建筑(2) 其他民用建筑 2.02.5 0.70.7 0.50.6 0.40.5 11 走廊、门厅、楼梯:(1) 宿舍、旅馆、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住宅(2) 办公 楼、教学楼、餐厅、医院门诊部(3) 当人流可能密集时 2.02.53.5 0.70.70.7 0.50.60.5 0.40.50.3 12 阳台:(1)一般情况(2)当人群有可能密集时 2.53.5 0.7 0.6 0.5 注:1 本表所给各英活荷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 际情况采用。
2 第 6 项书库活荷载当书架高度大于 2m 时,书库活荷载尚应按每米书架高度不小于 2.5KN/m2 确定 3 第 8 项中的客车活荷载只适用停放载人小于 9 人的客车;消防车活荷载是适用满载总重 为 300KN 的大型车辆;当不符合本表的要求时,应将车轮的局部荷载按结构效应的等效原 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4 第 11 项楼梯活荷载,对预制楼梯踏步平板,尚应按 1.5KN 集中荷载验算 5 本表各项荷载不包括隔墙自重和二次装修荷载对固定隔墙的自重应按恒荷载考虑,当 隔墙位置可灵活自由布置时,非固定隔着的自重可取每延米长墙重(KN/m)的 1/3 作为楼 面荷载的附加值(KN/m2)计入,附加值不小于 1.0KN/m2 7.1 风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风压 7.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公式计算: 1 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 (7.1.1-1) 式中 ——风荷载标准值(KN/m2) ; ——高度 处的风振系数; ——风荷载体型系数; ——风压高度化系数; ——基本风压(KN/m2) 2 当计算围护结构时 (7.1.1-2) 式中 ——高度 处的阵风系数; ——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7.3.3 验算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 一、 外表面 1 正压区 按表 7.3.1 采用; 2 负压区 —对墙面,取-1.0; —对墙角区,取-1.8; —对屋面局部部位(周边和屋面坡度大于 10o 的屋脊部位) ,取-2.2; —对檐口、雨篷、遮阳板等突出构件,取-2.0; 注:对墙角边和屋面局部部位的作用宽度为房屋宽度的 0.1 或房屋平均高度的 0.4,取其小 者,但不小于 1.5m 二、 内表面 对封闭式建筑物,按外表面风压的正负情况取-0.2 或 0.2 注:上述的局部体型系数 (1)是适用于围护构件的从属面积 A 小于或等于 1m2 的情况, 当围护构件的从属面积大于或等于 10m2 时,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10)可乘以折减系数 0.8,当构件的从属面积小于 10m2 而大于 1m2 时,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A)可按面积的对 数线性插值,即 (A)= (1)+[ (10)- (1)]log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