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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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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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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第四单元 经营者集中【考点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P459)【解释2】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解释3】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1)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2)相同经营者之间在2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所谓“2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2.豁免条件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解释】由于这些企业在集中之前本来就已经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集中不会产生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考点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P460)1.两阶段审查(2013年单选题)(1)初步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2)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解释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2】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最长时限为:30日(初步审查)+90日(第二阶段审查)+60日(可能出现的延长)=180日。

      例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最长审查时限为( )2013年)A.60日B.90日C.180日D.210日【答案】C2.简易程序(2015年新增)为了提高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效率,降低集中方的合规成本,商务部于2014年2月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认定标准凡符合该标准的案件,适用简易审查程序根据该暂行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6)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另外,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1)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2)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审查决定(1)禁止集中决定;(2)不予禁止决定;(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解释】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点3】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P461)1.一般标准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2015年新增)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进行经济分析和评估根据《反垄断法》及商务部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在评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时,首先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者加强了某一经营者单独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当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中有少数几家经营者时,还应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者加强了相关经营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实际或者潜在竞争者时,重点考察集中在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审查经营者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份额是分析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地位的重要因素。

      市场份额直接反映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取得或者增加市场控制力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产品或者服务的替代程度;③集中所涉相关市场内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以及其产品或者服务与参与集中经营者产品或者服务的替代程度;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商品购买方转换供应商的能力;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⑦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下游客户的购买能力;⑧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通常情况下,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越高,集中后市场集中度的增量越大,集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越大解释】市场集中度通常可用赫氏指数和行业集中度指数来衡量赫氏指数等于集中所涉相关市场中每个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行业集中度指数等于集中所涉相关市场中前N家经营者市场份额之和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市场进入是否通畅是判断竞争是否受到排挤和限制的重要指标经营者集中可能提高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集中后经营者可行使其通过集中而取得或者增强的市场控制力,通过控制生产要素、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关键设施等方式,使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更加困难。

      如果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进入非常容易,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就能够对集中交易方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反应,并发挥遏制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销经营者集中可能给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判断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时,需全面考虑进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技术进步是判断市场绩效的重要指标经营者集中既可以对技术进步产生积极影响,也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前者如可更好地整合技术研发的资源和力量,对技术进步产生积极影响,抵销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助于增进消费者福利;后者如减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竞争压力,降低其科技创新的动力和投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也可通过集中提高其市场控制力,阻碍其他经营者对相关技术的投入、研发和利用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可提高经济效率、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产品多样化,从而对消费者利益产生积极影响集中也可能提高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控制力,增强其采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使其更有可能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限制产销量、减少科技研发投资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经营者集中可能提高相关市场经营者的竞争压力,有利于促使其他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增进消费者利益。

      同时,凭借通过集中而取得或者增强的市场控制力,参与集中经营者也可能通过实施某些经营策略或者手段,限制未参与集中经营者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削弱其竞争能力,从而减少相关市场的竞争,也可能对其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经营者集中有助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髙经济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在特定情况下,经营者集中也可能破坏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和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造成不利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评估经营者集中时,除考虑上述因素,还需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集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是否存在抵销性买方力量等因素例题·多选题】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并作出是否禁止该集中的决定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主要考虑一些经济因素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类经济因素的有( )2011年)A.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B.相关市场的集中度C.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D.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答案】ABCD【考点4】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P463)(2015年新增)1.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概念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为了消除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执法机构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该项集中的制度。

      2.限制性条件的分类(1)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2)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解释】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简称业务剥离,是指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3.限制性条件的确定针对商务部就经营者集中提出的竞争关切(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集中申报方可提出旨在减少集中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商务部提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之前,申报方也可以提出附条件建议限制性条件的建议应当能够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商务部应与申报方进行协商,对附条件建议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方申报方提出的附条件建议首选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商务部可以在审查决定中要求申报方在首选方案基础上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4.业务剥离的实施(1)业务剥离的方式附加限制性条件为业务剥离的,可采取自行剥离或者受托剥离的方式。

      自行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受托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的情形下,由剥离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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