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社保缴费标准.doc
6页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规定:99 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 25%,个人 15%私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可以申请减少缴费比例,大连市内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各在 10%~15%之间,开发区单位 18%、个人 14%企业与职工需缴纳几种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会保险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缴,五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缴费比例分别为: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 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 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 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 2%缴纳,职工个人每年还需要一次性缴纳 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 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 1%缴纳; 4、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单位一般缴纳 0.5%—2.0%左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0.5%缴纳 6、公积金: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 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 15%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 25%、个人 15%执行。
参考资料: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52 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 (辽建发〔2005〕42 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二、采暖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省房委字〔2000〕9 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 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 /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 140 平方米,处级105 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 85 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 25 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 25 年的按照 60 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群体补贴办法1. 离休人员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夫妻补贴不足的部分,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补齐;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由离休单位全额补贴;离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领取该补贴,直至去世为止。
2. 离退休人员及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采暖费补贴仍由离退休人员或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给予补贴3. 经市政府批准,并向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缴纳安置费的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退休管理经办机构给予补贴4. 用户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其配偶的采暖费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职务(职称)确定的标准全额补贴5. 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列专项资金解决,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执行6. 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中尚未得到安置的职工和已列入市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采暖费补贴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1. 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2. 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 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 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 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六、几点要求1.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2.2005 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 2006 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52 号) 、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 (辽建发〔2005〕42 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补贴范围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 “大龄”夫妻(男 50 周岁、女 40 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 60 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 60 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1. 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 ,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 ,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2. 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 ,并按申请类型每年 4 月 15 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3. 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 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四、工作要求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五、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2009 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凡在大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均需申报 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次申报工作到 6月 30日结束 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2008 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4306元,月平均工资为 2859元;市内四区及园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8125元,月平均工资为3177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3634元,月平均工资为 2803元 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规定不完全相同在职职工 2009社保年度全市养老(含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 1715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 8577元/月;市内四区及园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1906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 9531元/月。
采暖费缴费基数为 2859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 1715元/月 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859元的60%~100%之间确定;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 2542元/月(市内四区及园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3177元的 80%)县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缴费基数的确定,根据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称,到期不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将无法进行申报缴费,同时还会影响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人员调转等业务的办理因此,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广大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及时申报 2009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