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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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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55654767
  • 上传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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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适用情形:1.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被质押、冻结、解质、解冻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 用本公告格式指引前述质押,包括场内办理的质押式回购,以 及其他形式的场外质押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 份的比例到达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 险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4.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重要内容提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比例到达50%以上(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比例到达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如 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如适 用)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1 .出质人及质权人的名称,质押期限,质押股份是否为限售 流通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 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 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 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3. 出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 次质押后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持股总数、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等。

      二)控股股东质押情况(如适用)出质人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除披露前述内容外, 还应披露以下事项:1. 股份质押的目的;2. 资金归还能力及资金归还相关安排;3 .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三)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情况(如适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 的比例到达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除披露前述内容外, 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1. 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 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 情形;3.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 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上市 公司资源;4. 股份质押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和日常经营的影响;5. 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持续督导期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 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应当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 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 见,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那么》(以下简称 《科创板上市规那么》)的规定披露。

      四)控股股东资信恶化情况(如适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 的比例到达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除披露前述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1 .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2. 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3. 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五)控股股东出现质押平仓风险及进展(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还应当披露 以下事项:1. 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2. 拟采取的措施,例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 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3 .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出质人应持续披露 最新进展因强制平仓导致股权变动或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 还应当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持续督导期间,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的,保荐机构、保荐代 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 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那么》的规定披露二、上市公司股份冻结(一)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1. 被冻结人、冻结申请人以及冻结机关的名称,冻结期限, 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流通股,冻结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2 .被冻结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本次冻结后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持股总数、公司总股本 比例等;3. 股份被冻结的原因;4 .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分析。

      二)控股股东的冻结情况(如适用)被冻结人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 当披露以下事项:1. 股份被冻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2. 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 风险;3 .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并按照《科 创板上市规那么》的规定披露三、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或解冻上市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被解质或解冻,应当披露以下具体 情况:1 .原出质人(被解冻人)名称,解质(解冻)时间,本次解 质(解冻)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 .原出质人(被解冻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以及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本次解质(解冻)后剩余被质押(被冻结)股份数 量以及占其持股总数、公司总股本比例等特此公告XXXX股份董事会 年 月曰•报备文件(一)证明此次股份质押/解质/冻结/解冻的书面文件(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相关证 明(如适用)(三)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意见(如适用)(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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