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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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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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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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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程序,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应当遵循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涉税专业服务通用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

      2、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规定。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在执行具体业务流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第二章 业务承接第八条 业务承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就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签署业务委托协议的业务活动。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应专业资质;(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三)涉税服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四)涉税服务人员能够获取有效资料和必要工作

      3、条件。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应当对下列业务环境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二)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税法遵从度;(三)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五)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七)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八)其他对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的影响。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确定承接或保持的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业务委托协议一般包括如下要素:(一)委托原因和背景;(二)委托人的需求;(三)服务目标;(四)适用的税收法律标准;(五)项目组主要成员;(六)服务程序;(七)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八)业务收费时间和方式;(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违约责任;(十一)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业务委托协议应当由评估项目涉税风险的涉税服务人员起草,委托

      4、协议的起草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第十二条 业务委托协议的名称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性质和分类确定。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委托协议中做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做出对预测事项和未来事项的承诺;不得做出承担委托人决策责任的承诺。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在约定期限和特定目的下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委托协议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协助;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业务成果。第十五条 业务委托协议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成果仅供协议中明确的使用者使用,并约定使用不当的责任。第十六条 业务委托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事项发生变化的,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第十七条 业务委托协议履行完毕或解除,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行终止。第十八条 业务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业务

      5、委托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委托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第三章 业务委派第二十二条 业务委派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或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据实施委托事项的需要,成立项目组,配备项目组织结构的业务活动。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结构一般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技术专长、经验、已有项目的工作量以及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并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目组人员安排和

      6、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委托人沟通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项目助理由项目经理选定,是项目具体细节工作的执行人员,接受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对其工作的安排和指导。项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协调各项目组之间对人员、时间、资源的不同要求。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对委托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人沟通,根据委托人的指导性资料开展与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相关的必要培训。第四章 业务计划第二十九条 业务计划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或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据实施委托事项的需要,制定的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保密措施、风险提示等内容的业务实施计划。第三十条 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制定业务计划,项目组成员应当参与制定业务计划,并执行业务计划。第三十一条 制定业务计划应当达到下列目标:(一)关注与涉税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领域;(二)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三)组织和管理服务过程,以有效的方式执行业务计划;(四)选择具备专业胜任

      7、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风险;(五)指导、监督并复核项目组成员的工作。第三十二条 对业务复杂的项目,可以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对业务简单的项目,可以将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合并,制定简化版的业务计划。税务师事务所参加招投标的,应当认真研究招标业务技术需求,制定的业务计划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特殊要求。第三十三条 总体业务计划应当落实工作目标,确定工作策略,安排服务时间,界定业务范围,明确人员组织分工,明确必要的沟通环节和程序。总体业务计划指导具体业务计划的制定。第三十四条 总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二)对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评估,包括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三)业务小组成员。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时,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验、专业素质等方面。(四)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度及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涉税资料的交接方式、时间、及预计服务完成时间等。(五)其他

      8、相关内容。第三十五条 具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委托项目情况确定拟执行的服务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沟通程序、报告程序和调整程序等;(二)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工作量大小和时间限定等情况,确定时间、步骤和方法;(三)确定具体工作流程。第三十六条 执行业务委托协议过程中,发生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情形的,或者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可以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制定补充计划。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确定重要风险控制事项。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制定业务计划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等管理程序。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连同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应经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业务负责人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主要事项:(一)计划前是否在现场进行调研;(二)对重大风险事项确定是否准确;(三)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四)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五)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六)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预期的委托目标。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要

      9、求报送业务计划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送达。业务计划涉及需要委托人支持或同意的事项,应当事先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业务计划需要报备相关委托人的,应当及时与其报备。第五章 业务实施第一节 业务实施基本要求第四十条 业务实施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的目标,开展资料收集,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需要关注事项进行重点判断、确定和分析,运用一定的涉税业务实施具体方法调整委托人的税会差异,同时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充分和必要的风险控制程序,据此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成果的业务活动。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应当对可能影响业务实施的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一)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二)会计方面,包括会计账户、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三)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备案表等。第四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实施通常包括五个阶段:资料收集、事项判断、实施办理、风险控制、后续管理。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内容和业务性质判断必须要进行的业务实施阶段,简单业务可适当简化。第二节 资料收集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进行涉税资料收集前,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业务范围、委托人行业情况、业务模式、政策法规等因素,制定收集范围、收集口径及文档格式,并与委托人沟通,明确由其事前准备。第四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采取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涉税专业服务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二)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三)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四)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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