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建设标准-河北民政厅
21页1、殡仪馆建设标准民 政 部殡仪馆建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七年二月前 言殡仪馆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殡葬管理条例、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区殡仪馆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专用设备。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主编部门
2、: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主编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编制组成员:宫蒲光、冯亚平、刘健、刘珺、缪丽、刘伟、王进、李伯森、孟浩、郭雷、李冰、李秉杰、光焕竹、乔娇、张金玲、杨德慧、李清明、刘直。主要起草人:孟浩、郭雷、李伯森、李冰、李秉杰、史峰、孙成龙、高原、钱高、牟玉、方祥、田霖、郭婵。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5)第四章 面积指标(6)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7)第六章 专用设备(8)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9)附件:殡仪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事业改革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殡仪馆建设,提高殡仪馆项目规划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殡仪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殡仪馆建设项目。第四条 殡仪馆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
3、第五条 殡仪馆建设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第六条 殡仪馆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等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 殡仪馆建设规模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年遗体处理量等于服务人口数量乘以当地人口死亡率。第八条 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 (单位:具)殡仪馆类别年遗体处理量类1000115000类600110000类40016000类20014000类2000注: 1、类馆年遗体处理量上限为15000具,因为殡仪馆规模过大,会造成殡葬人群过度集中,既不方便群众办理丧事,也不利于殡仪馆的管理。2、类馆年遗体处理量少于1000具时,按1000具规模建设,因为低于1000具规模的殡仪馆很难正常运营,不符合实际情况。第九条 火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一)业务区包括业务咨询室、业务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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