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生活》通识课程申报提纲 - 上海交通大学
58页1、第九讲 日常生活中其他常见犯罪,一、 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相关的犯罪 二、 经济领域中与日常生活相关的犯罪 三、 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 四、 贿赂类犯罪,一、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相关的犯罪 1.危险驾驶罪 (1)概念和构成(第133条之一,根据修正案八):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A. 地点:在道路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119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B.行为方式: a.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b. 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标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酒精。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2、C.主观方面:具有故意 (2)刑事责任:犯本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1)交通肇事罪构成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A.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指“包括公路和水上以及城市道路的运输。 B.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C.犯罪主体:一般主体,通常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以本罪定罪处罚 D.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对造成的重大事故是过失。,(2)重大事故的标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本罪定罪标准: (1)致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致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
3、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3)刑事责任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逸,是指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4)共犯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5)向故意杀人罪转化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命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4、,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修正案三)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修正案三)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概念及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A.使用了危险方法:危险方法指不是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但其性质与这些方法相同,一经实施,就能够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方法。 B.足以造成严重结果。本罪是危险犯。 C.主观方面出于犯罪故意。,(2)本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 A.本罪不限于使用危险驾驶的方法。 B.本罪必须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如果实施了醉驾、追逐竞驶的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符合危险驾驶罪要件的,以危险驾驶罪处罚;产生这种危险的,按本罪处罚。 实践中,由于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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